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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4-25,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部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 (1984年6月23日 [84]交海字1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危规》适用于内贸)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适用于外贸),加强危险货物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确保港口、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沿海港口(码头)装卸、搬运、堆存、保管、疏运危险货物,均应执行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港口应建立以分管局长领导下的,由港监、公安、商务、货运、调度、安技、卫生等部门参加的港口危险货物领导小组,负责对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港口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根据本港实际情况,确定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泊位和堆存库场,以及允许装卸或存放危险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四条 港口各部门职责分工 港监 负责办理船舶进出口和过境危险货物的签证手续,按照《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监督和检查与运输、装卸危险货物有关的船舶、单位和人员执行《危规》和《国际危规》等有关规则和规定的情况,并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 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保卫,根据《消防条例》和《船舶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消防监护管理规定》实施消防监督和消防监护,监督港口做好危货物疏运工作。 商务 负责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执行《危规》和《国际危规》等有关规则和规定,并根据本港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管理《危规》和《国际危规》未列名危险货物和改变包装的审校工作,制订装卸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和无法交付危险货物的处理工作。 货运 负责受理和审批危险货物的托运计划,督促基层做好危险货物的收发保管工作。 调度 负责船舶调度指挥和编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计划,布置、落实装卸作业安全措施。 安技 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和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保养和更新工作。 卫生防疫 负责对毒害和放射性危险货物作业环境的检测和医疗急救工作。 各部门都要履行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对本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报请港口危险货物领导小组解决。 第三章 托运和承运 第五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危规》或《国际危规》的规定办理托运手续,提交规定的单证。 第六条 办理外贸出口危险货物托运手续时,托运人应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港口货商部门提交有关生产厂技术部门出具的包装检验证明书,如没有检验证明书,港口一律不予受理。 外贸进口危险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保证包装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港口有权拒绝卸货。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港口货运部门根据已确定的船期安排,确定危险货物进港时间和地点,港口理货、库场人员凭有关单证与发货人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第八条 凡属《民用爆炸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货物,发货人必须在该批货进港前取得港口公安局签发的入港许可证。 第四章 装 卸 第九条 港口调度部门应根据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合理指泊,如种类和数量超过港口规定,应征得港监同意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安排泊位。 进口危险货物的性质不明或流向没有确定,暂不予安排泊位。 第十条 船舶装卸危险货物必须经港监签证后,调度部门方可安排作业。 第十一条 船舶应向港口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如环境受到污染,船舶有责任如实向港口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污染程度等资料。对已造成污染的毒品、放射性物品,船方应申请卫生防疫部门检测。 第十二条 作业前,港口货商部门应根据装卸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作业环境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向作业部门下达安全注意事项通知书。在安全措施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不得安排作业。 第十三条 装卸危险货物必须由经过培训的危险货物装卸班组和装卸指导员承担,作业部门必须按照装卸安全注意事项通知书中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向有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和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 安技人员、装卸队长和装卸指导员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禁止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应严格按照船方提供的配载图作业,作业部门无权更改,理货部门必须按配载图指导工人正确装载。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包装破漏的货物装船、装车,现货部门要认真把关。残损和撒漏的危险货物,应及时清离作业现场,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严格按照《国际危规》中的有关要求装箱,装妥后,由装箱单位填写集装箱装箱说明书。装箱单位必须保证货物实际装载情况与装箱证明相符。 集装箱在港区拆、装箱,应在港口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在港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一切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的火星熄灭装置,并悬挂规定的识别标志,行车速度必须控制在港口规定的限度以内,严禁超车。不得将危险货物甩放在非作业场所。 第十八条 装卸毒害品、放射性物品的工具和防护用品应专具专用,凡装卸危险货物用过的工属具,作业完毕后要清洗、消毒,妥善保管。 第五章 堆存保管 第十九条 烈性危险货物应存放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内,一般危险货物可在固定仓库或场地存放。所有存放危险货物的库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器材。 如堆存的种类或数量超过港口规定,或在港区其他库场临时堆存,事先须经港口公安局同意,并报分管局长批准。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库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了解和掌握各类危险货物保管知识,并经考虑合格后方可承担。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进入库场,库场员应严格把关,性质不明或出口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库场员有权拒收,进口的破损货物应单独存放。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提离现场,库场员应认真核对品名、标志、标记和数量,按单发货,防止错发,漏发。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危规》中有关隔离要求堆存。库场员应正确指导工人在指定的货位内按票分类堆放。码垛要整齐、稳固,标志朝外,桶口(箭头)朝上,垛顶距灯不得少于1.5米,墙距不少于0.5米,垛距不少于1米,消防器材、配电箱周围1.5米范围内禁止堆存货物或放置其它物品,堆场消防通道不应小于6米。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库场应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堆存的危险货物应设置消防方法标志牌;高温季节,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做好降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库场应及时打扫和清洗,做到货走垛底清、地脚净。 库场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保卫人员应做好库场巡视保卫工作,确保库场安全。 第二十六条 凡进入危险货物库场的任何人,必须遵守库场制度;服从库场管理人员指挥,工作完毕立即离开库场。 第六章 疏 运 第二十七条 进口危险货物到港,货运部门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运准备;卸货计划安排后及时发出提货通知,督促收货人迅速提离港区。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货者,必须发出催提通知,同时抄送港口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收货人接到货物到港通知和提货通知后,应迅速做好提货组织工作,并在港口规定时间内提离港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铁路、交通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疏运工作。逾期不提,对港口安全造成威胁或影响港口正常作业,由港口公安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方进行处理。 对残损和撒漏地脚货物,由收货人提货时一并提离港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破损货物的分装、修理工作,应在港口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洗刷污水和地脚垃圾应按《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港口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一条 港口应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要适应本港业务需要,同时应重视有关危险货物管理人员和装卸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配备必要的检测器材,港口专用码头、专用库场和处理设备等设施要逐步建成一套完整的体系。 第三十二条 对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和积极消防危险因素,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港口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港口公安部门和港务监督应视情节轻重,按照《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和《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各港口应结合本港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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