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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1-08,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大额资金自查报告

第1篇:大额资金运作

葛洲坝中心医院资金管理委员会运作、大额资金

使用决策和资金日常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2009年)

医院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的大额资金进行筹措、投资及重大资金支出进行评审,是医院加强日常资金管理管理的重要决策机构。医院资金管理委员会由资金委员办公室负责拟定。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委员会的运作完全按照制度进行执行。每月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参会人员不得少于资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对重大审议事项实行委员投票表决制度。每次会议经过集体讨论决策,会议记录。

09年是我院上“三优”的关键年,医院大额资金的运作较以前年度大。在大楼全面实施改造、装修上需要大量的资金。大型筹措资金有:

1、向集团公司内部贷款2000万。

2、向集团公司借款100万

3、向集团公司借款1500万。支付的大额资金主要在大楼的改造费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其中重要大额支付项目有:

1、血透室购置床边血滤机41万。

2、进口心血管造影系统276.66万

3、血透透析分析仪48.6万

4、中心医院手术室设备用灭菌设备190万

4、外一用腹腔镜46万。

5、付ICU净化改造工程510.6万(6次会议)。

6、付中建七局工程款987万(7次会议)

7、大楼中央空调改造52.8万(4次会议)。其他大额资金的运作是日常大型开支,主要是支付人员工资、三金两费的支付、药款付款。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

部门的有关要求有医院计划计划财务部门进行统一严格管理,所有资金账户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要求管理和使用,并定时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上报资金周报,每月底定时资金归集,并接受资金上级资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日常资金使用按计划审批,按审批使用。

对资金做到有预算、资金的支付管理有详细的记录。医院财务部门制定了《葛洲坝中心医院资金管理办法》,保证每月的资金使用高效率、低风险。

计划财务部

2009.11.28

第2篇:大额资金使用监管

大额资金使用监管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企业经营中的重大失误,推进

企业改革和发展。特制定农口国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监管促进企业资金使用、管理和决策规范运行,降低资金使用风

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监管原则:(1)侧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制度监管的原则;(2)依法依规监管

的原则;(3)违规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农工委、市农委直接管理的农口系统经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

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内容。

(一)审定企业大额资金标准。企业大额资金数额分较大(30万元至50万元)、特大(50万元至100万元)、巨大(100万元以上)三个标准,其具体标准由各企业依据本企业资产占有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经企业董事会研究提出(未建立董事会制度的企业由

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报市农委企业管理处审定。

(二)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范围。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企业在建设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原辅材料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新建项目的投资;境外企业的投资、入股;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及改扩建;企业资产的转让、置换及变卖;企业对外融资;企业对外经济担保;企业大额流动资金的使用等。

(三)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规程。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程。

做好大额资金使用前的可行性研究。大额资金使用前,企业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

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

大额资金使用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于重大投融资项目(包括兼并收购企业、固定资产购置、企业资产转让、置换、变卖等),公司制企业要由公司董事会按《公司法》及财政法规等要求集体决策;其他企业由经理(厂长)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集体决策前,应主动向企业党委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企业党委要通过一定形式沟

通,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

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号)及市政府有关规

定进行招标。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要实施预决算管理。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限额以上资金支出实

行集体讨论。企业一律不准对外企业及个人借出资金。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形式。

农口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此规定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委企业管理处审定。每半年将本企业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向市农委企业管理处报告一次。市委农工委、市农委通过对企业财务统计资料不定期抽查、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定期审计和监察等方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大额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企业法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盲目决策,且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

(二)违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规程,未经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企业领导者擅

自个人批准,使用或借出企业大额资金的。

(三)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虚假投资,侵吞国有资

产的。

(四)虚报、多报企业投资项目和规模,加大企业资金投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

的。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XX 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 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 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 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 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 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 财、对外借款等;

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 料采购等;

4、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 金使用的范围:

1、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2、50 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支出;

3、50 万元以上的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4、100 万元以上投资、大额采购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 2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董 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具体审批权限:

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 1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2、技改及工程项目支出 50 万元—2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3、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5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4、对外大宗或大额采购、投资项目 100 万元—3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5、内部单位借款 由于银行融资的需要,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孙公司以及控股 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相互之间资金的拆借,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授权财务处、分管财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1、投资、技改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

2、技改、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3、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 3

4、需要报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 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 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材料,送集团 公司效能监察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和签署审核意见,再提交 至集团公司财务处。 由集团公司财务处结合近期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 的具体安排或建议后,再提交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 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2、支付审批:集团公司财务处将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策。

3、支付复核:集团公司财务处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 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 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等。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上会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送给所有参会 决策人员,也可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条 按照规定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 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 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 再提交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处、纪委、审计处、监察室有权对大额 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有权停 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第4篇: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

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

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

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

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

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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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三条

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

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第八条 上会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2 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九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按照规定召开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条 决策会议决定的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其成员赞成与否意见、决策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记录保管应符合会议制度和文档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按照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涉及需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内容,应按规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遇到资产安全、人身安全、抢险救灾等紧急重大事项需要支付大额资金的,开会集体讨论时间来不及,可以特事特办,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权决策重大问题,但事后必须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说明情况。

第三章 监督与实施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决策做出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

3 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已经办公会讨论的决策事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一条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决策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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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级公司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上海一钢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定义 3.1 资金

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3.2 大额资金使用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对外投资、股利分配、项目投资、大额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3.2.1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和对外借款等; 3.2.2 公司股利分配; 3.2.3 公司内部委托贷款;

3.2.4 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采取BT、BOO等垫资模式运作的项目投资; 3.2.5 对外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3.2.6 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 3.2.7 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

3.2.8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2.9 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4.大额资金使用原则

4.1 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管理原则;

4.2 执行联签联审制度,实行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联签联审; 4.3 预算管理原则。 5.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金额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

5.1 对外投资支出、股利分配、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5.2 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公司内部委托贷款; 5.3 1,000万以上(含1,000万)项目投资支出; 5.4 500万以上(含500万)对外大宗物资或大额采购;

5.5 20万以上(含20万)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 5.6 500万以上(含500万)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不含工资、劳务费等)及50万以上(含50万)年度预算外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 6.大额资金使用审批

6.1 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指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6.2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总经理、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审。

6 7.大额资金使用支付

7.1 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效经济合同协议、请示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

7.2 支付审批:公司经理办公会对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形成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7.3支付复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填写大额资金使用支付申请单并附有关资料,按5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联签联审。

公司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XX 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 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 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 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 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 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 财、对外借款等;

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 料采购等;

4、公

7 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 金使用的范围:

1、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2、50 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支出;

3、50 万元以上的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4、100 万元以上投资、大额采购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 2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董 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具体审批权限:

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 1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2、技改及工程项目支出 50 万元—2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3、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5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4、对外大宗或大额采购、投资项目 100 万元—3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5、内部单位借款 由于银行融资的需要,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孙公司以及控股 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相互之间资金的拆借,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授权财务处、分管财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1、投资、技改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

2、技改、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3、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 3

4、需要报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 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 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材料,送集团 公司效能监察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和签署审核意见,再提交 至集团公司财务处。 由集团公司财务处结合近期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 的具体安排或建议后,再提交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 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2、支付审批:集团公司财务处将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策。

3、支付复核:集团公司财务处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 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 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等。

8 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上会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送给所有参会 决策人员,也可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条 按照规定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 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 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 再提交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处、纪委、审计处、监察室有权对大额 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有权停 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大额资金使用及资金拆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公司所属各部门之间资金拆借管理,规范大额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完善决策程序并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在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企业并购重组、产权交易、重大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活动中,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笔超过本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1%(含)(见附件1)的资金使用事项,两者取其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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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中对外投资支出(包括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捐赠和赞助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企业间资金拆借包括各公司对外拆借资金和对内拆借资金。

本办法所指对外拆借资金是指将本公司资金借出到建设集团之外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并收取或不收取利息费用。

本办法所指对内拆借资金是指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到建设集团所属内部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并收取或不收取利息费用。

公司不允许发生各种形式的对外拆借资金。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公司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各公司董事会为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机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公司行政正职是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公司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领导)是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主管领导。

第八条 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笔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净资产1%(含)的资金使用事项应由各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处理。

根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各公司属于大额资金使用范畴的惯例性支出(日常业务),如确属需要可由决策机构授权相关人员审批。各公司决策机构应加强授权审批事宜的检查和管理,并承担授权责任。

以上各项决策机构授权审批事宜均须在一周内上报公司财务部

10 备案并上报上级公司财务部备案。

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内或单笔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的资金使用事项按各单位日常业务处理。

第九条

对内拆借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的资金使用事项应由各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处理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对内拆借资金在500万元以内的资金使用事项可由各公司行政正职和总会计师(或会计负责人)联名签署审批。

第十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是大额资金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审核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预算安排、支付依据等合规性问题。

第十一条

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大额资金使用的规划计划、研究论证、执行检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十二条

各公司审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将大额资金使用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进行检查,并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各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应填报《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一般应遵循以下流程:业务部门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提出项目付款申请——相关职能部门会签——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签——行政正职或决策机构批准——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有关部门整理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对内拆借资金经过审批程序后,须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和担保方式。

11 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将大额资金使用所依据的合同文本、会议纪要等审签文件,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大额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和后评价制度。重点报告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情况、执行情况、使用效果、监督检查等内容;重点评价大额资金使用的前期决策程序、过程执行控制、效益和效果、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公司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公司主管人员、主管领导、第一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按规定程序应报批事项未报批的;

(二)因未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支付大额资金的,包括未履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擅自批准的;

(四)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侵吞国有资产的;

(五)对坚持原则、拒绝办理违规大额资金使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各公司应依本办法,在本办法大额资金限额范围内,制定本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上级公司或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

第5篇:大额资金使用流程图

决策权流程图之四

大额资金使用流程图安排预算党委会议决定年度预算安排,新增大额资金须经党组专门集体研究后决定集体研究相关科室提交“大额资金使用报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形成决定公开公示将研究结论在单位公示栏公示资金使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财务科拨付资金

货币资金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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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控自查报告

资金项目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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