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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12-29,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疑难以及解决办法

1、工程造价中遇到的典型问题有哪些

1、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还是刚刚形成亟待发展的行业,由于原体制的影响,造价管理大到宏观政策的制定,小到每个项目的造价确定和控制,几乎都集中在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的职能就必须转换,宏观调控职能就必须加强。 目前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虽然颁发一些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但还缺乏正式立法,权威性不够,在管理办法执行中还存在问题,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2、随着我国物资改革的发展,大多数产品价格已放开,人工费大幅度上升,建筑工程成本不断提高,建筑业收支不抵支,虽然主管部门对定额单价作了部份调整,但一是调整滞后,远远跟不上市场的价格变化,二是调整方法采用系数法,用抽样、加权平均计算,与实际出入较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随供需变化,有的成倍上涨,建筑工程产品生产周期长,“死单价”形成“低预算收入,高市场支出”,加深了预算定额单价与市场的矛盾,造成了建筑产品价格严重背离价格的扭曲现象,形成了建筑企业亏损严重和效益差的重要原因之一。 3、建筑产品价低利微,比价不合理,现行计价,定价制度的定额预算单价不能随物价和工资变化及时调整,活市场与死单价的矛盾是搞活建筑业的“瓶劲”成为阻碍企业适应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桎梧。 4、目前以预算为标底调控的招标投标办法与市场运行机制相勃,调整定额单价的权力在政府,即使定额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果没有政府的红头文件,定额预算单价也不能调整。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对价格直接调控的方式和做法,其实质反映了企业没有“自主定价权”。企业无法依据市场信息,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计划成本,随行就市投标报价。这种招标投标办法既不反映市场需求,也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水平,违背了价值规律,难以开展真正的公平竞争。形成了建筑产品价格和管理体制不合理。建筑产品长期实行的是微利政策,甚至是长时间无利润。目前招标投标压价竞争,招标压价平均在7%左右。 现行的建筑产品价格已到非政不可的时候,继续维护计划经济模式体制下用基本建设预算管理、计算和确定建设工程价格的办法,是违反价值规律,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同时影响企业体制改革的进行。

2、做的工程造价,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一上班就很痛苦!问人问不到 ,自己做事情,领导一直不满!

上班很痛苦……大多数上班族都是来这样的。能够开开心心上班的,没几个……问人问不到源,大多数上班族也是这样……自己的工作自己做,想找人帮忙难上加难……解决方法其实也很简单:自己搞不定的事情,可以向领导汇报。只要有充足的理由,领导就必须接招,着手解决。至于领导不满意的事情,只有用心做、努力做了。为了生存,必须那么做!

3、造价出现错误怎么处罚,造价出现错误怎么处罚知识

这个主要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中针对这种重大错误(什么叫重大错误也应有个定义),如何处罚事务所。再就是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向有管理权限的当地建委举报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失职行为。根据该办法,除非发生以下行为,才会受到处罚: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针对你说的事务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通常除非能证明事务所或造价工程师违法的行为或者有意违规,否则很难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造价工程师只是由于业务不精,导致你们的重大失误,法理上很难索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4、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 采取哪些办法解决

看合同争议内容,若合同争议内容就一种解释方式(即无歧义)则对制定合同条款的有利若合同争议内容含及以上解释方式,则法院会选取对另一方有利。合同争议一般是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满意,可申请法院上诉

5、造价从业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怎么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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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7、简述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方法?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方法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调值公式法(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均采用该法)1、价差的调整应区别不同的工程,根据材料、设备的不同价格形式、供应方式等对工程造价影响的程度,规定合理的调整方法。可按单项工程概、预算(包括设计变更增减预算)所附的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用量以及主要设备数量,按地区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设备预算价格、人工费及其执行时间,依据合同规定对已完工程部分的价差进行调整,对次要的设备、材料可区别不同类型的工程以价格指数调整;可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等综合造价指数进行调整,对于使用材料品种较少而数量又较大的工程,可采用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相应的单项价格指数进行调品种较少而数量又较大的工程,可采用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相应的单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不论采取哪种价差调整方法,均应反映工程所在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工程造价合理水平,要防止实报实销的做法。2、建设期的价差调整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价差预备费之内。对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造价的价差,应作合理预测积极推行由承包方包干或部分包干的办法。对于合同工期较短或较简单的工程,可由承包单位一次包死,不作调整。对于合同工期较长或较为复杂的工程,实行部分包干,即对主要材料、设备价差进行调整,对次要材料、设备价差包干。对价差的包干、调整方法,价差调整期限以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等,均应在承包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8、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采取哪些办法解决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工程投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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