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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1-30,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

1、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2、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

工程结算纠纷的百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度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内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容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3、工程款纠纷

工程结算copy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4、造价调解员做什么

务必确保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尽管建设工程的纠纷最终大多都将以工程造价来表现,各界对我们中价协成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构非常期待和支持,但是,我们还是经过了两年多的研究和准备,主要目的是做好制度设计,确保实施效果和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两点是我们能否获得政府部门和社会信赖的基础,因此,我们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了系统设计,设定由中价协委托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让调解中心在案件工作上由调解员独立承办,在行政管理上接受中价协的管理与监督,以确保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另外,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协会,以及在咨询企业执业的造价工程师,一直秉承“一手托两家”的公正服务理念,我们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规则、标准、计价依据等都是要公正地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由造价协会和造价工程师为主来调解工程造价纠纷案件,恰恰具有体现公正性的独到优势,希望大家把这个传统和优势发挥好,这也是我们的特点与生命力。

5、持有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可以从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吗?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如下:执业范围(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6、怎么避免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 一、合同争议的产生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往往难以避免发生合同争议。如果不善于及时处理这些争议,任其积累和扩大,将会破坏一个工程项目合同各方的协作关系,严重影响项目的实施,甚至导致中途停工。因此,每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双方,应该重视合同争议问题,及时而合理地解决任何争议,善于排除影响项目实施的一个个障碍。 合同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经济利益问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尤其是施工遇到特殊困难或工程成本大量超支时,合同双方为了澄清合同责任,保护自己的利益,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例如:1、对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理解和解释不同; 2、在确定新单价时论点不同; 3、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引起争议; 4、在处理索赔问题时发生争议。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双方应当明确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但不限于选择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两种甚至两种以上方式。合同应当明确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顺序,并规定何种解决争议方式具有最终效力。例如,合同中可规定,如果双方出现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力争谈判解决争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如和解不成,则可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造价争议解决的途径 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实践,造价纠纷的解决的解决途径有:友好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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