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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7-22,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工程造价与工程总价款

1、工程合同价款计算是乘以1.1是什么意思

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价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建筑工程的建造价格,后者是工程招投标阶段,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并通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所计算和确定的拟建工程造价总额。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

2、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建筑工程,签订与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合同内容有: (1)建筑公司预算造价600万元,

1、工程量、材料、结构构件、机械费用。2、120万。3、50、100、150、200、7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备案。5、从保修金直接扣除

3、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是什么啊

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工程项目综合概、预算书;建设项目总概、预算书。

整个建设工程有多少工程项目,就应编到多少工程项目的综合概、预算书。

工程项目综合概、预算书包括的内容有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

上述各项费用是根据各单位工程概、预算书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书汇编而成。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只有一个单项工程,则汇编时,与这个单项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和费用,即可有直接汇入工程项目综合概、预算书。

建设项目总概、预算书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定一个建设项目(工厂或学校等)从筹建到竣工验收过程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文件。 

建设项目总概、预算书是由各生产车间独立公用事业及独立建筑物的综合概、预算书,以及其它工程费用概、预算书汇编组成的。

(3)工程造价与工程总价款扩展资料

工程有两种制定预算的基本方法:

(1)定期预算:在这一预算中,为下一财政年度制订一个随时期推移而改动最少的计划。一般来说,每年度的预期总费用是按月、按要素成本的活动优势分摊在全年中的。

这样月“工资”作为预期成本的1/12简单分摊在各个月份上,而销售的季节性波动,要求多一点关注营销和生产成本以及在波动的过程中成本的变化。

(2)连续(滚动)预算:在这一预算中,准备一个试验性的年度计划,其中第一个季度按月份详细准备,二、三季度的计划准备相对较为简略,而第四季度的计划只有一个大概轮廓。

每月(或者也许是每季度)该预算都要通过增添下个月(或季度)所要求的详细情况来加以修订,并且加上一个新的月份(季度),以这种方式使计划向前延伸至一年,这种编制预算的程序图顺应环境的变化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是非常理想的。

因为它迫使管理人员不论处在当前财政年度的哪一阶段,都要不断为新的一年考虑具体的条件。 这些公司可以对计划期间作出相对精确的预测。

4、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含税工程价款的计算

前者是营业税计算方式,后者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计算方式,都是对的,老工程执行前者,新工程执行后者

5、请问在工程造价中,合同价款和结算价款有什么不同?

合同价款是开工前的一个草拟金额,而结算价款是工程最终竣工金额,财务以结算价款为准!

拓展资料:

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

工程结算价款指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实际价格。施工企业对已经竣工的工程,按照规定向发包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所收取的工程价款称为工程价款收入。 

根据现行规定,工程价款由以下各项组成。

一、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预算单价和管理费取费标准计算的工程预算成本;

二、按规定取费标准计算的属于预算成本范围的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远征工程费等独立费用;

三、根据规定计算的法定利润。

企业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收取的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包干费、劳保支出等独立费用,并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属于特种基金。因此,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是由工程实际成本和工程结算利润(包括工程成本降低额和法定利润)两部分组成。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工程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旬向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为简化手续,应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通常所称的工程进度款。

6、送审造价多计工程款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详见附件)(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定(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4)第20条[工程量计算];(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二、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1、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关数据(1)2001年底全国被拖欠2787亿元,是1996年1362亿元的2倍;(2)2002年底全国被拖欠3365亿元,2003年底增长到4000亿元;(3)统计的数据是建设期未拖欠,被统计的企业约占总数54%;(4)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约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10%。2、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1)由于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的施工过程中的拖欠;(2)由于合同无预付款和风险系数造成的材料、设备涨价引起的价款;(3)由于发包方不及时办理增量变更签证引起的拖欠;(4)由于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造成的工程款拖欠;(5)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按总造价预留相当比例的保修金引起的拖欠。三、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0个法律问题1、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工期在价款结算中的计价依据,工程开、竣工的概念和认定,施工企业加强工期顺延书面催告的签证及其针对性管理。3、明确合同计价方式及其结算标准的重要性,合同约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审理时的自由裁量权。4、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5、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6、“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7、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除合同无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鉴定;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确认的具体处理方法。8、为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应切实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处理办法;承包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送达工程决定书,合同内容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确认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相关约定。9、司法实践中解决造价争议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鉴定,造价鉴定的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应明确计量范围、计价依据,造价鉴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依法采信。10、审价和审计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计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审计结论是行政监督结论,不能改变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结论。附 件: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3、《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4、《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5、《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6、《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7、《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8、《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材料预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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