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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5-01,来源:工程造价网,作者:

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定额编制及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发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建设领域新技术应用,促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筑产业科技发展水平,满足建筑市场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0〕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定额编制及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领域新技术是指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公告、重庆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新技术)推广项目,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二、建设领域新技术定额及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在现行计价定额缺项和已发布材料信息价格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按照新技术推广应用单位需要及推广应用情况,组织编制和发布。三、新技术定额包括新技术一次性补充定额和新技术补充计价定额。(一)新技术一次性补充定额应根据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工程项目施工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定额管理规定,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企业等参建单位共同编制,编制单位应进行现场测算、记录相关数据、签字确认并加盖参与单位公章,并对新技术项目补充定额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新技术一次性补充定额仅作为该新技术推广应用建设项目一次性计价依据使用。(二)新技术补充计价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造价总站)负责组织编制。市造价总站按照新技术推广项目情况,根据新技术实施应用程度和技术成熟度,调查、收集、分析新技术推广应用建设项目一次性补充定额等技术经济资料,适时编制并向社会发布。四、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由推广应用企业向市造价总站提出申请,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经市造价总站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后,按季度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专栏予以发布。(一)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申报材料包括:1.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发布申请书(附件一);2.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3.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证书(电子版及原件);4.材料产品检测报告(电子版及原件);5.材料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电子版及原件);6.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表(附件二)。(二)有关要求1.申报材料应按以上顺序编码,电子版资料用A4图片格式制作并加盖本单位电子公章。2.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企业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企业应按季度提供相应的合同和发票,发布周期为一年。(三)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为推广应用企业的厂商价格,可作为建设各方确定材料价格的参考依据。五、对新技术推广应用企业在推广过程中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以及假冒、伪造推广证书的,其新技术补充计价定额不予编制、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不予发布。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配合市造价总站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新技术定额编制和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发布的相关工作。七、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9年8月26日 
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发布申请书 2、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表
577d9d9126fc996fb5d95fbd26db74de.doc (58.50 KB)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建设领域新技术应用,促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筑产业科技发展水平,满足建筑市场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0〕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定额编制及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领域新技术是指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公告、重庆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新技术)推广项目,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二、建设领域新技术定额及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在现行计价定额缺项和已发布材料信息价格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按照新技术推广应用单位需要及推广应用情况,组织编制和发布。三、新技术定额包括新技术一次性补充定额和新技术补充计价定额。(一)新技术一次性补充定额应根据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工程项目施工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定额管理规定,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企业等参建单位共同编制,编制单位应进行现场测算、记录相关数据、签字确认并加盖参与单位公章,并对新技术项目补充定额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新技术一次性补充定额仅作为该新技术推广应用建设项目一次性计价依据使用。(二)新技术补充计价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造价总站)负责组织编制。市造价总站按照新技术推广项目情况,根据新技术实施应用程度和技术成熟度,调查、收集、分析新技术推广应用建设项目一次性补充定额等技术经济资料,适时编制并向社会发布。四、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由推广应用企业向市造价总站提出申请,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经市造价总站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后,按季度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专栏予以发布。(一)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申报材料包括:1.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发布申请书(附件一);2.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3.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证书(电子版及原件);4.材料产品检测报告(电子版及原件);5.材料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电子版及原件);6.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表(附件二)。(二)有关要求1.申报材料应按以上顺序编码,电子版资料用A4图片格式制作并加盖本单位电子公章。2.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企业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企业应按季度提供相应的合同和发票,发布周期为一年。(三)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为推广应用企业的厂商价格,可作为建设各方确定材料价格的参考依据。五、对新技术推广应用企业在推广过程中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以及假冒、伪造推广证书的,其新技术补充计价定额不予编制、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不予发布。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配合市造价总站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新技术定额编制和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发布的相关工作。七、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9年8月26日 
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发布申请书 2、新材料(产品)信息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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