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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施工资料: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定

1.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相交叉时,不应在站场及其所属设备的上方或下方穿越。严禁在铁路编组站、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及以上的客运站及其所属设备的上方或下方穿越。

2.严禁公路、道路在危险品货场、洗罐所、易燃易爆物品车辆集中的工业站上方跨越。

公路、道路不应在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000㎡及以上的货场、集装箱货位面积在10000㎡及以上的货场装卸作业场地上方跨越。

3.区段站或编组站的调车场,当调车线数量为10~18条时,应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为19~36条时,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大于36条时,除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外,还应在调车场内适中位置沿其线路方向增设一条消防车道。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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