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监理工作
日常监理工作中,承发包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各自的工作。因此,索赔工作较少,但是变更工作较多。工程界有句不成文的规定,挣钱靠变更,承包人往往提前与设计单位沟通好,经常能拿出一些地质变化等因素,与发包人进行变更。
在日趋竞争激烈的条件下,都是低价中标,为了降低成本,有时也难免会遇到暂停施工的情况。
工程暂停及复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 承包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报告;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过程、结果。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审查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审批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程变更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实施。
费用索赔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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