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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9-30,来源:支模网,作者:

施工合同中计价原则所涉法律问题浅析.

原标题:施工合同中计价原则所涉法律问题浅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计价原则所涉法律问题浅析

建设工程的价款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历来受到极大的关注。对发包方而言,体现了其成本控制的核心内容;对承包人而言,则为其承建工程的最终目的。无疑,其也是实践中纠纷的多发地带。由于工程款又涉及诸如材料供应、农民工工资等多个问题,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重点规范的内容之一。我国财政部、建设部曾专门出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计价方式、结算方式等做出规定。现笔者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问题对建设工程价款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简单的梳理。

一、建设工程价款概述

1、工程计价的发展历程

计价依据与计价模式发展的三个阶段:一、计划经济时期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的确定,主要是按设计图纸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套用统一的定额与单价,计算出工程直接费,然后按照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间接费及有关费用,最终确定工程的概预算,由施工单位承建,并在竣工后编制出结算和决算,经审核后即为工程的最终造价。二、转轨时期的计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分为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然后根据各类工程预算定额及其有关价格调整办法计算直接费,在直接费的基础上,按照费用定额所规定的费率计算间接费,按照政府所规定的计划利润率来计算利润,按照规定税率来计算税金。三、现行的计价方式: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和定额计价方式与推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和清单计价方式两者并存的状况。即:单位估价法(工料单价法)与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两者并存,形成“双轨制”的局面。

2、工程计价的基本依据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分成若干个单项工程(所谓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意义的,能够发挥功能要求的完整的建筑安装产品);一个单项工程可以细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所谓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概预算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和发挥使用效力的工程。);一个单位工程又可以细化为若干分部工程(所谓分部工程的划分是按照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的。如土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砌体工程、地面工程、装饰工程,管道工程、通风工程,通用设备安装工程、容器工程、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工业炉砌筑工程等);分部工程又可以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材料的不同规格等,分解为分项工程。而一个工程计价的顺序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建设项目总造价。

所谓工料单价法指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般以单位估价表的形式来发布的地区统一的消耗量定额,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以及该地区的工资单价、材料预算价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来确定的,属于“量价合一”的现象。工料单价=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人工费=∑(人工定额消耗量×人工工日单价)、材料费=∑(材料定额消耗量×材料单价) 检验试验费、机械台班使用费=∑(机械台班使用定额消耗量×机械台班使用单价)所谓综合单价法指为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综合单价包括除了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3、我国对于工程计价的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在当今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我国建设部也于2008年推出了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该种方式的计价方式进了详细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成本合同中相关约定的法律问题

1、关于总价包死的约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这样的约定“本合同价格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调整。不因施工过程中的政策性调价、材料及设备的市场调价等做任何调整”。工程的甲方往往希望通过类似的约定固定工程的总造价。

对于该约定的效力既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及契约必须遵守原则,合同双方的约定应该得到尊重及遵守,该种约定属于对风险的自担,应为有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必须被遵守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在订立的时候已经充分地对缔约的基础进行了知悉与了解,换言之,不存在对缔约内容的误解。但在目前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首先,由于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而导致的计价不准确问题时有发生,其次,施工图纸在施工实践中的变更不可避免。故工程承包价格能被包死的前提是施工的内容与价格确定时的工程量清单反映的内容完全一致。我们同意该种理论。实践中,由于我国工程管理的现状,施工图纸在招投标完成(承包方报价完成)后进行调整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对于图纸的调整,往往使得造价发生变化,有时是较大的变化。所有包死价格将因为合同订立基础发生变化而不容易得到支持。

鉴于上述争议,工程合同中又常见如下类似的约定“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于收到图纸后一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否则承包人无权就工程图纸提出任何异议。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符的,均视为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此约定的目的显而易见,意在防止不均衡报价,并把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的风险转嫁于承包单位。但其效力同样有问题。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1.2中明确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善性由招标人负责。”并明确表示,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又在4.1.9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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