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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4-21,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1、造价工程师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一般应满足相应注册条件就能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以下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关于年限问题,一般报名时满足就行。

2、造价工程师注册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一般应满足相应注册条件就能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以下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关于年限问题,一般报名时满足就行。

“造价工程师”释义:

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3、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范围有

B、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C、工程合同复价款的变更和调整D、工程索赔费用的分析和计算 依据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制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知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道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续期庄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5、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废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来国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源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百焘二〇〇六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知理办道法(节选)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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