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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6-21,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更改函

1、造价师管理办法两次变更满一年的规定是哪个文件

建标造函[200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二、暂停执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4)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恢复注册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交有关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尚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注销注册 (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有关材料。 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2、仲裁委托评估公司鉴定定稿出来后又出函让评估公司修改定稿是否合法

那要看修改是否实事求是。如果评估定稿的造价有误,出函件进行实事求是的修改是合法的。如果是纯粹是为了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而对造价进行修改,就是不合法的。

3、关于工程款造价审核的回复函

按照FIDIC条款规定,建造商在递交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业主或造价咨询公司应该审计完毕,出具造价成果报告。具体要看双方的合同是否对此有约定?同时也要根据工程造价的大小来确定造价咨询时限。如果回造价咨询报告答已经出具,那就可以进行工程结算了。

4、招标中的关于调价函什么意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是否接受调价函方式报价,如果接受,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对调价函装订、签署、密封和构成内容的具体要求。在开标现场应当严格对调价函的装订、签署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应当场作废标处理。对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调价函构成内容不符合要求导致调价函无效,且按招标文件规定不作废标处理的,应当将调价后报价与原报价进行比较,偏差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算术性偏差允许值的仍应作废标处理。同时,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开标现场确定的评标基准价均不得更改。

5、关于要求对工程结算审计积极配合的函

关于要求对工程结算审计积极配合的函(举例)青岛海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2月,我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你公司为青岛市高速公路绿化养护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的施工单位,并于2011年3月与你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为沈海高速公路南村枢纽立交青岛至烟台方向左侧。截至目前,该项目已进入结算审计阶段。你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上报了结算审计资料,我处委托青岛信达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审计事务所于2015年11月29日对上述施工项目进行了现场量测。我处已于2016年1月18日将审计初审结果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你公司,并多次就审计的初审结果向你公司征求意见,然而你公司一直不予配合。鉴于此,我处于2016年6月15日再次通过EMS的方式向你公司发函并送达审计初审结果,然而邮件均被退回。为此,我处特以公告的方式再次向你公司发函并送达审计初审结果。我处在此郑重向你公司函告如下:1.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函件后7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对审计的初审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向我处说明事实和理由。2.如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你公司对审计初审结果予以认可。我处将依法通知审计单位据此出具审计报告。3.请你公司依法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如因你公司拒绝配合造成审计工作延误等一切后果由你公司承担。诚望你公司本着诚信原则和正确解决问题的态度,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妥善解决有关问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我处通过公告方式再次依法函告你公司,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联系人:王xx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2016年7月27日

6、甲方一直没有施工面,造成工程停工一年,想发个函,该怎么写?

关于x x x 工程复工的函建设单位名称: 我单位与2011年11月29日与您单位签订了开发合同,工程造价400万元定于今年4月份完工,由于 xx xx xx 原因没有按照约定精神施工,尤其工程款也没有如数拨付,致使工期一拖再拖,现已经停工近一年时间,双方损失都不小,为尽量减少损失,今去函与您们重新协商,今早复工,望回音。 施工单位:x x x 建筑公司 2012年11月29日

7、我的造价变更注册不满一年,可以再变更吗

:根据《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的相关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8、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造价协调函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具有效力

9、造价站的回函

第一个问题,现在签订合同,一复般两类居多,单价固定合同,和总价固定合同。总价固定合同,不说。单价固定合同,在施工中,一般是工艺及材质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中标价即是合同价,也是你最终的结算价,不制因市场变动发生调整。第二个问题,基本上没有碰到过,相关文件,一般是知地区造价站发布,但是基本对实际施工人工影响道不大。正常是单价固定,后期人工费用基本不会调整。除非有大的变动,我觉得这条可以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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