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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8-21,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合约风险

1、如何合理规避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固定总价,又称“闭口价”、“包死价”。提到固定总价风险,大部分人都会提及“低价中标”,但事实上固定总价风险的本质并不是投标报价低,而是承包商由此承担全部“量”和“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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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承包商“价”的风险。对于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其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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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承包商“量”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往往只提供设计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人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由此,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一、风险来源

对于固定总价的风险来源,这里主要以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两种工程管理模式进行具体分析:

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依据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在满足“雇主要求”条件下,依靠技术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进行设计,并以设计为核心完成采购和施工。在固定总价模式下,承包商存在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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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风险。承包商依据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投标报价,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其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其投标报价是根据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并依据自身经验作出的。对于大部分承包商而言,其更加擅长也更有经验进行施工图设计下的投标报价,而基于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甚至“雇主要求”所作的投标报价,由于缺乏经验,容易出现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价格过高则不中标,价格过低则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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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能力风险。传统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后,设计工作由自身完成的较少,绝大多数项目设计要么投标时即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要么设计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有时甚至是业主指定设计单位。鉴于目前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费用单独计取,因此在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模式下,往往出现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只管满足雇主要求,而不顾承包商的施工成本的情形,由此造成设计与造价脱离、固定总价“包不住”的风险,设计进度迟延风险,甚至出现有的承包商技术能力不足、设计及工程不能满足质量验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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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计价风险。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设计确认前,如发生变更、项目基础资料及现场障碍资料的变化等情形,承包商应及时据此申请变更计价;在设计确认后,承包商按图施工,设计是施工的进度、成本管理的基础,在设计确认后施工过程中,若因业主的原因导致经确认的设计发生变更,承包商可申请变更计价。因此,承包商要高度重视设计的业主确认工作,并以此作为变更计价方式的重要分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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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涨价风险。固定总价往往约定人材机的涨价风险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包死在固定总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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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风险。与一般房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不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更为复杂,除了项目验收满足规范要求外,有的项目还涉及试车、试运行环节。

施工总承包模式项目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按照设计要求和雇主要求完成合同内自施部分施工,并协助业主对指定分包、甲供材和平行发包部分(如有)进行总承包服务和管理。

该等模式下,除了上述提及的投标报价风险、市场涨价风险外,其他风险还包括如:设计责任;专业工程;对第三人损害;地质条件;对甲供材、指定分包、平行发包的质量及进度责任等。

二、条款效力

当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格条款,应当如何认定效力及如何突破呢?

固定总价条款与“清单规范”

有人主张可以以“清单规范”突破固定总价条款。其主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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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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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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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等。

笔者认为,该主张较难实现。因为清单计价规范本身一般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清单计价规范效力一般也是低于合同的,只有当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条款才不适用。因此,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冲突时,一般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且其解释顺序、效力高于固定总价条款,此时清单规范才能突破固定总价条款。

固定总价条款与“显失公平”

有人主张可以以“显示公平”突破固定总价条款,其主张: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而笔者认为,该等主张不成立。发包人招标时已经就项目相关风险和招标要求进行提示,投标人是在知晓项目招标要求的情况下自愿应标的;而且,签订合同时,约定固定总价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结果的一种预判与风险“闭口”,未来实际结算价格可能高于闭口总价,也可能低于闭口总价,是一种约定风险的承担,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故该等主张不能突破固定总价条款的约定。

固定总价条款与“情势变更”

有人主张可以以“情势变更”突破固定总价条款,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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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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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规定:“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根据如上相关规定可知,法院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而且,其在司法判例中也较为少见,该等主张较难实现。

综上分析,由于建设工程计价采用市场竞争与调节机制,所以合同固定总价条款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仍然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固定总价的突破原则以重新协商计价,进行合同变更为宜,介于此,固定总价条款有效约束的前提下,其风险应对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风险应对

抓投标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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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要提升自身“概预算”水平,在项目仅有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时,对工程项目进行准确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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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厘清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关系、业主指定品牌的投标价与采购价差异、承包商自选品牌的投标价与采购价的差异等情况。

抓设计确认

固定总价,很多情况下,其价款确定但施工内容未必确认。因此,承包商要尽快确定施工内容,即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业主确认。若设计不能“定型”,则成本不能固定,业主变更不明显,加之突破固定总价本身存在难度,所以设计的迟迟不定,对承包商极为不利。同时,笔者认为,设计确认之后的变更,应按照施工总承包的变更计价处理。

抓承包范围

重点关注:项目前期的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发展策划、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工程勘察、总体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采购和施工;试运行和生产运营组织;项目维护及物业管理等内容。

抓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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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准确性风险:包含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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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施工相关许可: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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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施工工作面的时间和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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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条件风险:临时水电、临时用地、道路交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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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料风险:地质勘察资料、地下障碍资料、周边管线资料、设计资料等提供时间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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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等资料的提供时间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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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材、机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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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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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增减。

抓概算控制

承包商应明晰项目概算金额,在施工过程中合理控制建设规模,避免项目超概;若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项目超概,承包商应在过程中要求业主予以确认并要求业主去调整概算。

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陷阱(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包括:

1、合同当事人是否是合法的权利主体,这里面不仅涉及是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还涉及是否具备协议执行资格(即是否具备执行协议主要目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对应行业资质)。

2、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3、合同另一方属于自然人的,还需关注自然人是否为本人等。

(2)造价合约风险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审查合同双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公司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通常由注册区域名称、字号、行业、责任形式等几个构成要素。

2、审查合同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对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的合同作了类型化的规范,合同类型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不一样。

3、审查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的判断,是一种过错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法律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对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3、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中有哪些影响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 ( 1 ) 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 2 ) 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 3 ) 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4、众所周知,清单计价合同都有一个风险范围。请问超过风险范围后的费用记取方面

1、超出风险范围的费用应按实计取。如原合同是总包价,则另增加结算。若原合同是综合单价报价,则增加的工程量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无合同单价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另行组价。2、至于安全文明费,在结算里有一个由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出具认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率评定表,凡是该合同下项目均应按此执行,不能再以风险范围之外为拒绝理由。3、具体计价方式主要看合同是怎样约定的。而清单计价专家各地都有技术服务人员,可以在网上查得到的。

5、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1、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合同的约定内容的法律作用也愈来愈被当事人所重视。涉及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利益的法律依据。承包商只有熟悉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才能加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有效依法控制工程风险。2、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在投标报价时,要及时掌握市场价格,使报价准确合理,要避免为了争取中标,不顾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一味压低标价,造成亏损风险。目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造成各施工企业间无序的竞争。明知道干一工程连本儿都保不住,还要硬着头皮干;项目低于成本价,不仅会导致工期延误,安全质量也难以保证。承包商只有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坚持不低于成本合理报价,才能彻底扭转“饮不择食食鱼钓”的尴尬局面。3、签订合同的可行性承发包双方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前要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对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对于承担风险过多、于己不利、有失公平的合同宁可不签。施工合同具有可行性,可再进行实质性谈判。4、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双方责权利明确、平衡,风险较小,对一些不可避免的风险,分担比较公正合理。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合同条款认真研(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究,逐条推敲。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对工程的一些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要特别注意合同用词的严密性,不能使用“争取”等不规范用语,前后条款不能互相矛盾或相互否定。各项约定都必须非常具体。

6、按计价方式,合同可以分为哪种形式?甲方,乙方承担哪些主要风险?

根据《99合同范本》: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7、如何在工程合同中规定 风险分担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风险管理探讨2009/6/28摘要: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和竞争模式出发,分析工程项目风险的成因,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面临的决策、财力、技术等风险及其应对措施。通过分析承包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提出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和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理的措施。使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承包方在项目决策、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履行中增强风险意识,预先制定风险防范计划,合理分配风险,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更好地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项目风险 风险管理我国于2003年7月推出了全新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这种计价方式和计价过程体现了企业对工程价格的自主性,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符合工程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原则。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各种风险,如何在工程量清单中合理考虑风险因素,减少工程变更和索赔,最终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这就需要加强项目风险管理。本文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风险管理进行浅析。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与竞争原则1.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承包人依据业主按统一计价项目设置,统一计量规则和计量单位按规定格式提供的项目实物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市场实际和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后,提出的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由此形成工程总价。1.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竞争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现的是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并能有效而节约地使用社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目标。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招标要求,并且依据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实体工程量,列出工程量清单,供承包商逐项填写单价。承包商在综合分析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所决定的资源消耗水平、资源供应渠道和费用消耗情况的基础上,测算工程成本,分析不确定因素,研究投标策略,确定利润目标,以做出投标计价决策。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人只对所报的成本、单价负责,而不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负责;相应的工程量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对等的一般原则。2.工程项目风险的成因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包括前期的决策、估算、设计、施工和竣工运营。由于周期长,施工过程和施工工艺复杂,建筑材料和设备工具繁多,因而工程项目的风险存在于每个阶段。工程项目风险主要是由于不确定性事件造成的,而很多不确定性事件又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备性造成的。从理论上说,项目的这种信息不完备的情况能够通过努力得到改善,但是毕竟风险具有客观性,无法通过主观努力完全消除。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人们的认识能力所限,二是信息本身的滞后性。信息的滞后性是造成项目风险的根本原因。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产生的风险更明显。因为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不规范,配套管理措施不到位,使得人们对这种模式管理的认识远远不够,而且量价分离,市场的因素在其中占据了很大的成分。市场虽然有其一定的规律性,但也是千变万化、不易把握的,因此无论业主,还是承包方都应重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风险管理。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面临的主要风险3.1决策风险一个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要完成项目的选址、建设定位、可行性研究等工作,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信息收集、分析、论证工作。由于信息的不完备,往往会导致建设项目的收益损失,造成决策风险。3.2财力风险该风险主要是从业主采取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考虑。例如:建设资金不到位,外汇部分、汇率部分规定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3.3技术风险该风险包括建设项目所用的方案、所选用的工艺、设备在项目建成时已过时或与社会、市场、人们的喜好不相适应等。3.4不可抗力风险 这类风险无法回避,如因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损失。3.5政治法律风险 包括政府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变化导致项目追加投资。3.6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在工程清单招标过程中,对业主而言,主要存在着以下一些主要问题:在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过程中,建设各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掌握不到位,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如何运用综合评估法或是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原则办法的制定,对风险的合理承担认识等还没有一套完整可行的操作方法。因而招投标阶段业主的风险一方面来自于工程量,另一方面来自于合同。3.7工程变更的风险无论哪种形式的工程变更都会或多或少地增加造价,因而应尽量减少或避免。4.业主对风险的控制措施4.1选择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业主完成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既减轻了业主的负担,又提高了效率。业主应对代理机构的实力、业绩进行综合评价,选择一个既有较高业务能力,又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单位。4.2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形式合同的形式应该根据施工图设计进展程度、工程量的确定程度、项目的复杂程度、施工周期长短等来确定。对业主而言,根据详细工程量清单确定的总价合同形式是风险最小的合同形式,应尽量采用。对于那些大型或是复杂的项目,业主应边设计、边招标,或尽可能不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招标,以减少风险的发生。4.3制定合理、周密的评标细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中标价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业主应对市场充分了解,警惕投标方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5.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方面临的主要风险5.1新旧机制冲突的风险传统计价模式采用的是指令性计价的模式,是工程造价计算准确度的比较,根本无法真正体现投标单位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工程量计价清单模式采用的是市场计价的模式,企业通过自主计价,合理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及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策略。传统计价模式对标价的合理性,是以事先确定的标底价为准绳,接近标底价的计价是最合理的,超过规定浮动幅度标书视为无效。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市场价计价的模式,招标评标中对计价的评定是以“合理低标价、不低于成本价”为标准。即要求企业在投标计价时的计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而是合理有据的低价;并且应该是不低于由报标企业自身消耗所决定的“个别成本价”,也不是反映社会平均消耗的“预算成本价”。5.2投标决策阶段的风险投标决策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进入某市场,是否对某项目进行投标;决定投什么性质的“标”;采取什么策略中标。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潜伏着各种风险:(1)信息缺失风险。信息缺失一方面是指获得的是虚假的投标信息,另一方面是指工程项目的资料掌握不全,由于信息缺失而出现经济损失。(2)提价失误风险。一是低价中标,即采用低价中标寄希望于高价索赔。但低价中标成功后,却难以通过索赔达到预期效果。二是高价中标。倚仗技术优势报高价,可能由于价格过高,使自己失去了市场。5.3签约和履约阶段的风险(1)合同条款的风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条款的定义和用词含糊不清,在实施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争议。(2)合同管理的风险。合同管理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承包方要善于开展索赔。(3)成本管理风险。主要指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材料的市场价格和正常条件下的节约材料是做好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4)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指暴雨、台风、严寒、洪水、泥石流、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此类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能在投标报价中做合理的预留以减少此类风险。5.4材料价格风险材料价格风险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方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国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借鉴了FIDIC的合同条件,对于材料价格风险作了类似的分担。但有很多项目没有对材料价格风险做出约定,业主将价格风险强加给承包方。6.承包方对主要风险的控制措施6.1合理确定投标报价6.1.1保证报价项目的完整性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及合同所包含的一切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还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6.1.2确保报价编制的准确性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人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及优化施工组织方案以降低成本。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严谨,准确确定综合单价。6.1.3尽快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不但要有一套根据自身技术、设备、管理、实施方案等实际情况制定的作为本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还要分别对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特征、外部环境、条件等进行分析,建立企业内部工程造价和定额报价信息系统,以便使清单报价尽量做到量准价实,为投标提供方便。6.2加强市场条件下材料价格风险的管理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该注重风险控制及风险转移的管理应用。6.2.1风险控制当价格风险量较大,但可以预防和控制时,采用风险控制措施。①积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施工企业不仅参考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发布的预警报告,同时还应借鉴其预警方法和体系,借助于相关计算机软件的材料归类、价格分析、数据积累功能进行价格预测,建立项目的价格风险预警系统。②认真进行标前调查。清单招标由业主提供工程量,投标商在投标前应认真进行标前调查,详细准确了解材料价格和供应状况等,然后依照市场行情和企业实力自主报价。③严格周转材料的管理。周转材料一次性投入大,是控制工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周转材料的使用应根据周转材料的不同品种、使用年限和倒用次数,合理确定使用单价,按月分摊。工程完工或不用的周转材料应及时整理、维修、配套和保养,以保证质量且能再次使用。④优化材料采购计划。采购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采购方案的比较优化,能够实现材料采购渠道多元化、透明化,材料库存管理实时化。⑤优化进度计划。强调均衡使用资源,避免在工程的某一实施阶段,过于集中使用某主要资源。当材料价格上涨时,对于非关键路线上的工序可以利用总时差进行延迟施工;对于关键路线上工序的延迟实施,应争取业主同意,或者如果工期拖延的损失较小,也可以采取延迟实施的方法。⑥优化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优化包括施工工艺、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平面布置等的优化。尽量减少高价材料的使用量,选用廉价料或代用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6.2.2 风险转移目前国内工程已经开始强制推行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这两种保险并没有覆盖材料价格上涨风险。1)与业主谈判,从承包合同中争取有利条款①对于许多投资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在施工期间会面临许多不确定性,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相对较大,应该争取合同价款调整条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当材料价格上涨时,尽量延迟在涨价前已完工程的计量支付,争取对该部分工程调整支付价格,以涨价后的价格支付。②适当考虑采取甲供料的方式,即由业主负责采购工程材料。若预计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可能性很大,则承包方应争取由业主负责提供主要材料或难以采购的材料。2)加强采购管理,将价格风险向材料供应商转移对于具有较大价格风险的大宗材料可以采用预招标或协商等方式,投标前预先和供应商谈判约定价格和供应量可以给企业带来显著的效益。预招标可以采用网上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既可以转移风险,又可以增加企业投标报价的竞争力。7.结束语风险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也体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阶段上。风险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工程风险含义和应对策略等的分析,可以使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承包方在项目决策、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履行中增强风险意识,预先制定风险防范计划,合理分配风险,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更好地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刘家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造价咨询部 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主要从事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 清单编制

8、总价包干合同的风险范围是什么意思

在合同中明确了以上风险范围你还需要结合合同中上下问揣摩这些部分示范给予增加和调整以及具体的方式是什么

9、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承担工程量风险主要是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一般都会约定以施工图总价包干,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虽然有工程量清单,但是工程量清单可能会有漏项、或者计算有误,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哪里条件下可以进行价格调整的,则承包人的风险相对来小一些,否则的话,承包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符,而合同规定是按图施工,费用不予调整;2、施工周期较长,材料价格有变化,主要是材料价格上涨。3、有些固定总价合同规定,增加或减少一定比率的工程量,合同总价不变,如果设定此条款,有些建设单位故意将有些分部分项不放在合同中,而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增加工程量。3、人工工资的问题。

10、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的合同约定问题:核减率应承担的风险!!!

“每本成果文件”应该是指需要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某一个单项工程,例如“一幢办公楼”、“一座食堂”等; 关于复审误差超过3%时,一般合同约定如下:咨询人应同意委托人在必要时有另择其他中介机构对已审定的工程结算进复审的权利,若误差率大于3%,咨询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罚:(1)若3%<误差率≤5%时,由咨询人支付复审费用的20%;(2)若5%<误差率≤8%时,除由咨询人支付全部复审费用外,委托人可酌情收回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3)若误差率>8%时,除由咨询人支付全部复审费用外,委托人应收回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取消其受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建议您到网上搜索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范本看看就会明白了。

1、如何合理规避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固定总价,又称“闭口价”、“包死价”。提到固定总价风险,大部分人都会提及“低价中标”,但事实上固定总价风险的本质并不是投标报价低,而是承包商由此承担全部“量”和“价”的风险。

1

首先,承包商“价”的风险。对于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其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2

其次,承包商“量”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往往只提供设计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人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由此,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一、风险来源

对于固定总价的风险来源,这里主要以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两种工程管理模式进行具体分析:

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依据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在满足“雇主要求”条件下,依靠技术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进行设计,并以设计为核心完成采购和施工。在固定总价模式下,承包商存在以下风险:

1

投标报价风险。承包商依据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投标报价,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其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其投标报价是根据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并依据自身经验作出的。对于大部分承包商而言,其更加擅长也更有经验进行施工图设计下的投标报价,而基于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甚至“雇主要求”所作的投标报价,由于缺乏经验,容易出现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价格过高则不中标,价格过低则亏损。

2

设计能力风险。传统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后,设计工作由自身完成的较少,绝大多数项目设计要么投标时即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要么设计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有时甚至是业主指定设计单位。鉴于目前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费用单独计取,因此在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模式下,往往出现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只管满足雇主要求,而不顾承包商的施工成本的情形,由此造成设计与造价脱离、固定总价“包不住”的风险,设计进度迟延风险,甚至出现有的承包商技术能力不足、设计及工程不能满足质量验收等问题。

3

变更计价风险。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设计确认前,如发生变更、项目基础资料及现场障碍资料的变化等情形,承包商应及时据此申请变更计价;在设计确认后,承包商按图施工,设计是施工的进度、成本管理的基础,在设计确认后施工过程中,若因业主的原因导致经确认的设计发生变更,承包商可申请变更计价。因此,承包商要高度重视设计的业主确认工作,并以此作为变更计价方式的重要分割点。

4

市场涨价风险。固定总价往往约定人材机的涨价风险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包死在固定总价内。

5

项目验收风险。与一般房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不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更为复杂,除了项目验收满足规范要求外,有的项目还涉及试车、试运行环节。

施工总承包模式项目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按照设计要求和雇主要求完成合同内自施部分施工,并协助业主对指定分包、甲供材和平行发包部分(如有)进行总承包服务和管理。

该等模式下,除了上述提及的投标报价风险、市场涨价风险外,其他风险还包括如:设计责任;专业工程;对第三人损害;地质条件;对甲供材、指定分包、平行发包的质量及进度责任等。

二、条款效力

当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格条款,应当如何认定效力及如何突破呢?

固定总价条款与“清单规范”

有人主张可以以“清单规范”突破固定总价条款。其主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等。

笔者认为,该主张较难实现。因为清单计价规范本身一般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清单计价规范效力一般也是低于合同的,只有当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条款才不适用。因此,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冲突时,一般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且其解释顺序、效力高于固定总价条款,此时清单规范才能突破固定总价条款。

固定总价条款与“显失公平”

有人主张可以以“显示公平”突破固定总价条款,其主张: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而笔者认为,该等主张不成立。发包人招标时已经就项目相关风险和招标要求进行提示,投标人是在知晓项目招标要求的情况下自愿应标的;而且,签订合同时,约定固定总价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结果的一种预判与风险“闭口”,未来实际结算价格可能高于闭口总价,也可能低于闭口总价,是一种约定风险的承担,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故该等主张不能突破固定总价条款的约定。

固定总价条款与“情势变更”

有人主张可以以“情势变更”突破固定总价条款,其主张: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规定:“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根据如上相关规定可知,法院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而且,其在司法判例中也较为少见,该等主张较难实现。

综上分析,由于建设工程计价采用市场竞争与调节机制,所以合同固定总价条款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仍然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固定总价的突破原则以重新协商计价,进行合同变更为宜,介于此,固定总价条款有效约束的前提下,其风险应对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风险应对

抓投标询价

1

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要提升自身“概预算”水平,在项目仅有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时,对工程项目进行准确估价。

2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厘清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关系、业主指定品牌的投标价与采购价差异、承包商自选品牌的投标价与采购价的差异等情况。

抓设计确认

固定总价,很多情况下,其价款确定但施工内容未必确认。因此,承包商要尽快确定施工内容,即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业主确认。若设计不能“定型”,则成本不能固定,业主变更不明显,加之突破固定总价本身存在难度,所以设计的迟迟不定,对承包商极为不利。同时,笔者认为,设计确认之后的变更,应按照施工总承包的变更计价处理。

抓承包范围

重点关注:项目前期的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发展策划、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工程勘察、总体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采购和施工;试运行和生产运营组织;项目维护及物业管理等内容。

抓风险范围

1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风险:包含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

2

办理施工相关许可: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3

移交施工工作面的时间和质量风险;

4

施工条件风险:临时水电、临时用地、道路交通等;

5

基础资料风险:地质勘察资料、地下障碍资料、周边管线资料、设计资料等提供时间和准确性;

6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等资料的提供时间和准确性;

7

人、材、机价格调整;

8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工程变更;

9

工程量增减。

抓概算控制

承包商应明晰项目概算金额,在施工过程中合理控制建设规模,避免项目超概;若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项目超概,承包商应在过程中要求业主予以确认并要求业主去调整概算。

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陷阱(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包括:

1、合同当事人是否是合法的权利主体,这里面不仅涉及是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还涉及是否具备协议执行资格(即是否具备执行协议主要目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对应行业资质)。

2、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3、合同另一方属于自然人的,还需关注自然人是否为本人等。

(2)造价合约风险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审查合同双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公司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通常由注册区域名称、字号、行业、责任形式等几个构成要素。

2、审查合同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对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的合同作了类型化的规范,合同类型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不一样。

3、审查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的判断,是一种过错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法律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对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3、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中有哪些影响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 ( 1 ) 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 2 ) 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 3 ) 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4、众所周知,清单计价合同都有一个风险范围。请问超过风险范围后的费用记取方面

1、超出风险范围的费用应按实计取。如原合同是总包价,则另增加结算。若原合同是综合单价报价,则增加的工程量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无合同单价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另行组价。2、至于安全文明费,在结算里有一个由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出具认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率评定表,凡是该合同下项目均应按此执行,不能再以风险范围之外为拒绝理由。3、具体计价方式主要看合同是怎样约定的。而清单计价专家各地都有技术服务人员,可以在网上查得到的。

5、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1、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合同的约定内容的法律作用也愈来愈被当事人所重视。涉及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利益的法律依据。承包商只有熟悉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才能加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有效依法控制工程风险。2、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在投标报价时,要及时掌握市场价格,使报价准确合理,要避免为了争取中标,不顾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一味压低标价,造成亏损风险。目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造成各施工企业间无序的竞争。明知道干一工程连本儿都保不住,还要硬着头皮干;项目低于成本价,不仅会导致工期延误,安全质量也难以保证。承包商只有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坚持不低于成本合理报价,才能彻底扭转“饮不择食食鱼钓”的尴尬局面。3、签订合同的可行性承发包双方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前要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对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对于承担风险过多、于己不利、有失公平的合同宁可不签。施工合同具有可行性,可再进行实质性谈判。4、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双方责权利明确、平衡,风险较小,对一些不可避免的风险,分担比较公正合理。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合同条款认真研(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究,逐条推敲。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对工程的一些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要特别注意合同用词的严密性,不能使用“争取”等不规范用语,前后条款不能互相矛盾或相互否定。各项约定都必须非常具体。

6、按计价方式,合同可以分为哪种形式?甲方,乙方承担哪些主要风险?

根据《99合同范本》: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7、如何在工程合同中规定 风险分担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风险管理探讨2009/6/28摘要: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和竞争模式出发,分析工程项目风险的成因,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面临的决策、财力、技术等风险及其应对措施。通过分析承包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提出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和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理的措施。使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承包方在项目决策、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履行中增强风险意识,预先制定风险防范计划,合理分配风险,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更好地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项目风险 风险管理我国于2003年7月推出了全新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这种计价方式和计价过程体现了企业对工程价格的自主性,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符合工程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原则。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各种风险,如何在工程量清单中合理考虑风险因素,减少工程变更和索赔,最终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这就需要加强项目风险管理。本文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风险管理进行浅析。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与竞争原则1.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承包人依据业主按统一计价项目设置,统一计量规则和计量单位按规定格式提供的项目实物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市场实际和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后,提出的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由此形成工程总价。1.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竞争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现的是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并能有效而节约地使用社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目标。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招标要求,并且依据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实体工程量,列出工程量清单,供承包商逐项填写单价。承包商在综合分析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所决定的资源消耗水平、资源供应渠道和费用消耗情况的基础上,测算工程成本,分析不确定因素,研究投标策略,确定利润目标,以做出投标计价决策。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人只对所报的成本、单价负责,而不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负责;相应的工程量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对等的一般原则。2.工程项目风险的成因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包括前期的决策、估算、设计、施工和竣工运营。由于周期长,施工过程和施工工艺复杂,建筑材料和设备工具繁多,因而工程项目的风险存在于每个阶段。工程项目风险主要是由于不确定性事件造成的,而很多不确定性事件又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备性造成的。从理论上说,项目的这种信息不完备的情况能够通过努力得到改善,但是毕竟风险具有客观性,无法通过主观努力完全消除。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人们的认识能力所限,二是信息本身的滞后性。信息的滞后性是造成项目风险的根本原因。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产生的风险更明显。因为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不规范,配套管理措施不到位,使得人们对这种模式管理的认识远远不够,而且量价分离,市场的因素在其中占据了很大的成分。市场虽然有其一定的规律性,但也是千变万化、不易把握的,因此无论业主,还是承包方都应重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风险管理。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面临的主要风险3.1决策风险一个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要完成项目的选址、建设定位、可行性研究等工作,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信息收集、分析、论证工作。由于信息的不完备,往往会导致建设项目的收益损失,造成决策风险。3.2财力风险该风险主要是从业主采取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考虑。例如:建设资金不到位,外汇部分、汇率部分规定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3.3技术风险该风险包括建设项目所用的方案、所选用的工艺、设备在项目建成时已过时或与社会、市场、人们的喜好不相适应等。3.4不可抗力风险 这类风险无法回避,如因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损失。3.5政治法律风险 包括政府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变化导致项目追加投资。3.6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在工程清单招标过程中,对业主而言,主要存在着以下一些主要问题:在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过程中,建设各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掌握不到位,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如何运用综合评估法或是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原则办法的制定,对风险的合理承担认识等还没有一套完整可行的操作方法。因而招投标阶段业主的风险一方面来自于工程量,另一方面来自于合同。3.7工程变更的风险无论哪种形式的工程变更都会或多或少地增加造价,因而应尽量减少或避免。4.业主对风险的控制措施4.1选择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业主完成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既减轻了业主的负担,又提高了效率。业主应对代理机构的实力、业绩进行综合评价,选择一个既有较高业务能力,又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单位。4.2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形式合同的形式应该根据施工图设计进展程度、工程量的确定程度、项目的复杂程度、施工周期长短等来确定。对业主而言,根据详细工程量清单确定的总价合同形式是风险最小的合同形式,应尽量采用。对于那些大型或是复杂的项目,业主应边设计、边招标,或尽可能不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招标,以减少风险的发生。4.3制定合理、周密的评标细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中标价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业主应对市场充分了解,警惕投标方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5.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方面临的主要风险5.1新旧机制冲突的风险传统计价模式采用的是指令性计价的模式,是工程造价计算准确度的比较,根本无法真正体现投标单位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工程量计价清单模式采用的是市场计价的模式,企业通过自主计价,合理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及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策略。传统计价模式对标价的合理性,是以事先确定的标底价为准绳,接近标底价的计价是最合理的,超过规定浮动幅度标书视为无效。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市场价计价的模式,招标评标中对计价的评定是以“合理低标价、不低于成本价”为标准。即要求企业在投标计价时的计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而是合理有据的低价;并且应该是不低于由报标企业自身消耗所决定的“个别成本价”,也不是反映社会平均消耗的“预算成本价”。5.2投标决策阶段的风险投标决策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进入某市场,是否对某项目进行投标;决定投什么性质的“标”;采取什么策略中标。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潜伏着各种风险:(1)信息缺失风险。信息缺失一方面是指获得的是虚假的投标信息,另一方面是指工程项目的资料掌握不全,由于信息缺失而出现经济损失。(2)提价失误风险。一是低价中标,即采用低价中标寄希望于高价索赔。但低价中标成功后,却难以通过索赔达到预期效果。二是高价中标。倚仗技术优势报高价,可能由于价格过高,使自己失去了市场。5.3签约和履约阶段的风险(1)合同条款的风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条款的定义和用词含糊不清,在实施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争议。(2)合同管理的风险。合同管理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承包方要善于开展索赔。(3)成本管理风险。主要指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材料的市场价格和正常条件下的节约材料是做好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4)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指暴雨、台风、严寒、洪水、泥石流、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此类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能在投标报价中做合理的预留以减少此类风险。5.4材料价材料价格风险材料价格风险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方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国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借鉴了FIDIC的合同条件,对于材料价格风险作了类似的分担。但有很多项目没有对材料价格风险做出约定,业主将价格风险强加给承包方。6.承包方对主要风险的控制措施6.1合理确定投标报价6.1.1保证报价项目的完整性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及合同所包含的一切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还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6.1.2确保报价编制的准确性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人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及优化施工组织方案以降低成本。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严谨,准确确定综合单价。6.1.3尽快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不但要有一套根据自身技术、设备、管理、实施方案等实际情况制定的作为本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还要分别对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特征、外部环境、条件等进行分析,建立企业内部工程造价和定额报价信息系统,以便使清单报价尽量做到量准价实,为投标提供方便。6.2加强市场条件下材料价格风险的管理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该注重风险控制及风险转移的管理应用。6.2.1风险控制当价格风险量较大,但可以预防和控制时,采用风险控制措施。①积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施工企业不仅参考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发布的预警报告,同时还应借鉴其预警方法和体系,借助于相关计算机软件的材料归类、价格分析、数据积累功能进行价格预测,建立项目的价格风险预警系统。②认真进行标前调查。清单招标由业主提供工程量,投标商在投标前应认真进行标前调查,详细准确了解材料价格和供应状况等,然后依照市场行情和企业实力自主报价。③严格周转材料的管理。周转材料一次性投入大,是控制工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周转材料的使用应根据周转材料的不同品种、使用年限和倒用次数,合理确定使用单价,按月分摊。工程完工或不用的周转材料应及时整理、维修、配套和保养,以保证质量且能再次使用。④优化材料采购计划。采购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采购方案的比较优化,能够实现材料采购渠道多元化、透明化,材料库存管理实时化。⑤优化进度计划。强调均衡使用资源,避免在工程的某一实施阶段,过于集中使用某主要资源。当材料价格上涨时,对于非关键路线上的工序可以利用总时差进行延迟施工;对于关键路线上工序的延迟实施,应争取业主同意,或者如果工期拖延的损失较小,也可以采取延迟实施的方法。⑥优化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优化包括施工工艺、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平面布置等的优化。尽量减少高价材料的使用量,选用廉价料或代用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6.2.2 风险转移目前国内工程已经开始强制推行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这两种保险并没有覆盖材料价格上涨风险。1)与业主谈判,从承包合同中争取有利条款①对于许多投资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在施工期间会面临许多不确定性,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相对较大,应该争取合同价款调整条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当材料价格上涨时,尽量延迟在涨价前已完工程的计量支付,争取对该部分工程调整支付价格,以涨价后的价格支付。②适当考虑采取甲供料的方式,即由业主负责采购工程材料。若预计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可能性很大,则承包方应争取由业主负责提供主要材料或难以采购的材料。2)加强采购管理,将价格风险向材料供应商转移对于具有较大价格风险的大宗材料可以采用预招标或协商等方式,投标前预先和供应商谈判约定价格和供应量可以给企业带来显著的效益。预招标可以采用网上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既可以转移风险,又可以增加企业投标报价的竞争力。7.结束语风险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也体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阶段上。风险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工程风险含义和应对策略等的分析,可以使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承包方在项目决策、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履行中增强风险意识,预先制定风险防范计划,合理分配风险,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更好地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刘家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造价咨询部 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主要从事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 清单编制

8、总价包干合同的风险范围是什么意思

在合同中明确了以上风险范围你还需要结合合同中上下问揣摩这些部分示范给予增加和调整以及具体的方式是什么

9、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承担工程量风险主要是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一般都会约定以施工图总价包干,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虽然有工程量清单,但是工程量清单可能会有漏项、或者计算有误,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哪里条件下可以进行价格调整的,则承包人的风险相对来小一些,否则的话,承包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符,而合同规定是按图施工,费用不予调整;2、施工周期较长,材料价格有变化,主要是材料价格上涨。3、有些固定总价合同规定,增加或减少一定比率的工程量,合同总价不变,如果设定此条款,有些建设单位故意将有些分部分项不放在合同中,而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增加工程量。3、人工工资的问题。

10、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的合同约定问题:核减率应承担的风险!!!

“每本成果文件”应该是指需要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某一个单项工程,例如“一幢办公楼”、“一座食堂”等; 关于复审误差超过3%时,一般合同约定如下:咨询人应同意委托人在必要时有另择其他中介机构对已审定的工程结算进复审的权利,若误差率大于3%,咨询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罚:(1)若3%<误差率≤5%时,由咨询人支付复审费用的20%;(2)若5%<误差率≤8%时,除由咨询人支付全部复审费用外,委托人可酌情收回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3)若误差率>8%时,除由咨询人支付全部复审费用外,委托人应收回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取消其受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建议您到网上搜索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范本看看就会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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