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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8-16,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变增部分造价

1、工程变更,造价增加多少需要单独再招标

没有明确的界限,可以根据合同及建设方的相关工作程序进行。不招标的话,可以根据投标人投标时的预算相同的方式处理变更签证等。但是一般情况下签证结算要根据中标价和投标预算确定下浮比例。

2、施工合同价款补充协议(求因变更增加造价)

1、补充协议没有固定的格式,就是将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的情况说清楚即可;2、比如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对价格进行变更为******。双方签字、盖章,并写上年月日即可。3、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安装工程设计变更增加部分怎么计算?

1、楼上的回答较笼统,只说出了规定的要求,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2、主材和未计价材料全是甲方提供,不代表所有的材料都甲供,这里还有一个辅材(乙供材)的问题。 对于安装中的工程变更,通常做法如下: 一、由于设计“小变更”引起的返工、误工、修理用工,签证时直接按点工计算,对于少量辅材的问题有两种方法: 1、与建设单位请明了:将小材料费汇入“点工”中即可。 2、或者在签证单中直接列出辅材的名称及价格。3、签点工时都是根据点工的价格及实际用工估算的,实际算时不用套定额计算,当然,如果你有时间也可以运用定额进行计算后算出定额工日,只不过比较麻烦。 二、对于较大的设计变更的处理方法: 1、如果设计变更大于工程范围30%时,一般设计院是直接出蓝图的,这时可以不用签证,在结算时直接以此蓝图为准进行增减的计算。 2、如果是建设(设计)单位的工程联系单,那就必须将工程联系单中的内容进行归类后列出签证单,怎样列出详细的签证内容,那得根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相应要求进行,每个工程都不一样。 三、“卫生间给水改了”可以参考以上两点进行签证。

4、因为工程量超出合同的工程量,所以产生了增加部分的造价要怎样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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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投标增加工程超过百分之十怎么办?

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6、招投标增加工程超过百分之五十需重新招标吗

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

实施方法:

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7、关于工程结算时,图纸设计变更部分造价下浮的疑问???

那简单嘛,在原的软件中把没有变更的都删掉,留下变更后的东西,取过费,下浮过。原来的总价减掉这部分价款,然后按实下浮5%算变更后增加的价款就可以了。

8、工程总包合同招投标为4800万元,现发现有漏项,需增加投资500万元,是否能增加?是否需重新招投标(依据)

一、可以在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9、单位工程出现有变更超出20%的是否需进行重新招标

不需要重新招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9)变增部分造价扩展资料:

以下情况需要重新招标:

1、不足三家投标人投标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足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应停止开标,重新招标。其实,重新招标的成本是很大的,因此是否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在不足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时,采用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值得大家讨论。国际上,一般在考虑如下因素后再做出是否重新招标的决定:

①招标公告是否刊登在规定的媒体上;

②合同包是否过大或过小;

③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或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否足够;

④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或限制性条款;

⑤投标人的投标价是否严重偏离合同概算等。一般情况,无论有几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开标总会如期进行,是否需要重新招标是在评估后做出的决定。

2、经评审,有效标不足三家时

根据《十二号令》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否决全部投标,重新招标。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把握"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实际工作中,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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