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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1-19,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鲁价费发造价

1、谁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颁发的鲁价费发[2001]305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 2004-08-10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8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的范围和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重点清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清理的职责分工。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清理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含本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的方法步骤。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清理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于2004年9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各1份。需要保留的项目要附送有关依据材料。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对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属于国家项目的提出清理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属于省管项目的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等审核处理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全面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各收费单位应结合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公示工作。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这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责任到人。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及联系方式填写附表后于2004年9月底前连同清理表一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有关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要求,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收费清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工作抓出实效。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发布之前,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清理收费工作已有明确规定或已做出部署的,按已有的规定或安排进行。 四、方法步骤。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后),并于2004年8月底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对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4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人认为305号在清理之列,该文应当以清理后再公布的为准,明天周一我到班上查一下,看能否找到原文)

2、鲁价费发什么意思

这是国家计价单位的什么什么通知的发文字号吧???发文文号:鲁计价检[1997]959号

3、求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89号文件,谢谢!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6〕89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将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6〕62号)收悉。 根据《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评价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 同意将《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和《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参照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评价人日数最高不超过5个。 本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接收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坚持申请单位自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按实际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一、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茶馆(含咖啡厅、棋社等休闲场所)、网吧、桑那浴等高档洗浴场所等场所,1.8元/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层综合楼、写字楼、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楼及铁路、港航调度中心等场所,1.5元/平方米; 三、幼儿园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场所,0.8元/平方米; 四、其他场所,1元/平方米; 五、每次检测(按合同规定)收费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收费; 六、一个月内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检的,不收费; 三个月内整改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复检收费仅限一次。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单位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 销售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2 公众聚集场所, 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3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1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4 其他机关、 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13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二、消防安全评价所需人日数 评价人日 雇员人数 评价人日数 首次安全评价 监督评价 复评 总计 现场 办公室 总计 总计 1-10 2 1.8 0.2 1 2 11-25 3 2.7 0.3 1 2 26-45 4 3.6 0.4 1.5 3 46-65 5 4.5 0.5 2 3.5 66-85 6 5.4 0.6 2 4 86-125 7 6.3 0.7 2.5 5 126-175 8 7.2 0.8 3 5.5 176-275 9 8.1 0. 9 3 6 276-425 10 9 1 3.5 7 426-625 11 9.9 1.1 4 7.5 626-875 12 10.8 1.2 4 8 876-1175 13 11.7 1.3 4.5 9 1176-1550 14 12.6 1.4 5 9.5 1551-2025 15 13.5 1.5 5 10 2026-2675 16 14.4 1.6 5.5 11 2676-3450 17 15.3 1.7 6 11.5 3451-4350 18 16.2 1.8 6 12 4351-5450 19 17.1 1.9 6.5 1 3 5451-6800 20 18 2 7 13.5 6801-8500 21 18.9 2.1 7 14 8501-10700 22 19.8 2.2 7.5 15 〉10700 依次类推 初评人天的1/3 初评人天的2/3 注:1、“雇员”指其工作活动维持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所描述的评价范围的所有人员,即单位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学校指所有教职员工。 2、监督评价的总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1/3;复评的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2/3。 3、评价时间以0.5为单位取整。

4、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件内容

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5、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鲁价费发19号 全文内容,谢谢,急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省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19号省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驻济省(部)级(含军队)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房设施等情况,病床分为普通病床和非普通病床。具体控制比例和划分原则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5]93号文件规定执行。普通病床根据其具体设施情况按照不超过30元/床日核定,具体详见附表1;非普通病床按照附表2核准的价格执行。 二、病房床位配备条件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5]93号文件的规定。床位价格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一天计收,出院当日不收费。 三、普通病床中的传染病床、烧伤病床、精神病床在核定价格基础上可另加收3元/床日;母婴同室普通病床加收10元/床日。非普通病床中的此类病床不得加收。 四、经批准设置的层流病房中的简易消毒病床调整为70元/床日,层流消毒病床调整为150元/床日。心脏监护(CCU)和重症监护(ICU)病房床位230元/床日,包括床位费、监护费、氧饱和测定、微量泵等材料费,不得另行收取仪器使用费和材料费,也不得分解收费。 五、门、急诊简易病床调整为10元/床日,不得另收观察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单纯输液床、椅按3形次收费。 六、规范调整后的病房床位价格中已经包含取暖费和空调费,没有取暖和空调降温设施的病房,其床位价格一律减收3元/床日。床位价格规范后不得加收垃圾处理、消毒、隔离等其他费用。 七、今后,医疗机构调整或制定新增普通病床和非普通病床床位价格均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5]93号文件规定的配备比例报批和核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卫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鲁价费发[2000]239号文件中有关床位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1、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核定表(略) 2、医疗机构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核准表(略)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6、鲁价费发〔2013〕13号文件内容?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莱芜、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13号莱芜、菏泽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莱政字〔2012〕35号、菏价呈发〔201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二、本批复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40号、鲁价费发〔2006〕269号有关莱芜、菏泽市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文件地址:山东物价局(点击下边地址下载相关赔偿标准) http://www.sdwj.gov.cn/ggfw/sfgl/lqsf/56955.shtml

7、鲁价费发〔2005〕15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

http://www.qing.gov.cn/n172/n1191/n1208/n981874/206152.html这是青岛某网站的关于该内容的连接,无病毒,放心。下面是我节选的一小部分。你自己浏览把。制发机关: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05-12-29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05]217号 标 题: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2005-08-26

8、鲁价费发 2008 178号全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1 房屋 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 1. 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 100元/平方米。2. 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3. 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 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 檐高不低于 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 200-250元/㎡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 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 1-2m 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 1.5-2.5m 50-70元/m3 畜禽舍 砖混结构 80-240元/㎡ 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 60-90元/㎡4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650元/座 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5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80-120元/㎡ 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 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 20-40元/㎡6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200-1800元/㎡ 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 1000-1600元/㎡石拱桥 1700-2800元/㎡简易小桥 600-900元/㎡7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 1-2m 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8 台田石堰 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9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10-20元/立方米 1. 不包括田间毛渠。2. 按挖方体积计算。石砌水渠、水池 40-60元/立方米砖砌水渠、水池 50-80元/立方米10 地面 水泥地面 20-30元/㎡花砖地面 15-20元/㎡水泥路面 40-60元/㎡11 水井 手压井 300元/眼 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土井:直径1.2m 100-140元/m砖井(包括乱石井)深5-10m直径1.5m深10-20m直径2.5m3000-4000元/口4000-6000元/口下管井 450元/m机井:深20-50m 200-260元/m机井:深50-100m 240-320元/m机井:深100-250m 300-400元/m机井:深250m以上 400-600元/m12 乔木 胸径小于 5cm(幼树, 松柏树小于 3cm) 2-6元/棵 树归原主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20-40元/棵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40-50元/棵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料 50-60元/棵13 灌木 一年生以内 5-8元/墩 1.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2. 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一年生以上 6-10元/墩14 苗圃 3年内下(移栽,下同) 1500-2500元/亩 花卉苗圃可上浮30%3-5年 2500-5000元/亩5年以上 5000-8000元/亩15 葡萄园 幼龄 区分生长期10-50元/棵 1.科学密植,每亩不得超过 305棵。2.树归原主。初果期盛果期16 果树 苗木 2-4元/棵 1. 包括苹果、杏、桃、梨、枣、柿、山楂、樱桃、板栗等。2.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每亩不得超过120棵。3. 树归原主。幼龄期(区分树种) 20-40元/棵初果期(区分树种) 160-260元/棵盛果期(区分树种) 300-600元/棵衰老期(区分树种) 120-260元/棵17 淡水养殖 鱼塘 6000-15000元/亩 含土石方及鱼苗损失费,鱼归原主藕塘 4000-10000元/亩 含土石方及藕秧损失费,藕归原主18 电力通讯线路 低压线路带线 1300元/杆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通讯广播线路 1300元/杆19 砖窑 18、20、22、32门轮窑 8000-12000元/门 报废的按照50%补偿老式土窑 15000-26000元/座 报废的按照5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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