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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0-23,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对造价咨询的管理办法

1、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新部令啥时候出台

建议: 1、首先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审核制度,真正起到工程造价审核的准确性; 2、配备足够的专业造价审核人员,提高工程造价审核的质量; 3、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定期培训,及时了解国家、国际工程造价相关政策;

2、如何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1、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对无证、无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要坚决取缔。加强对企业的人员监管,对于大部分以挂靠人员为主的咨询企业,应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也应于取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及地方的有关规定,严把审批关,对审批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进行实地调查、调研,以防资料作假。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2、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管理监督机制对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单位,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不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并敦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整章建制,建立信息档案制度。对拒不接受检查和违规操作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按管理分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3、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及责任赔偿制度要建立公开不良记录的制度, 处罚信誉不良的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利用造价信息网络等媒体在“黑名单”上予以公布,并在年检时给与处分,直至取消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此外,还可由行业协会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 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从行业自律和信誉角度看,还必须建立责任赔偿制度,以增加造价咨询单位的不公正成本,以约束其行为。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还应建立与此配套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因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后,造价咨询单位会面临更多的风险,特别是一些新技术含量高、项目特征复杂的工程造价咨询,风险更大。4、正确引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目前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实力薄弱,公司规模偏小,技术力量不强,主要的经营范围依然还局限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的编制、结算的审核,专业范围也主要限于土建、安装、市政,面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还不能及时应对。当然,真正要实现这一转变,造价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是问题的焦点所在,我们只有在这个问题上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才能为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5、加快电子信息化建设。在现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网上上报资料的同时尽快实现将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网上备案制度,以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哪个为准

当然是以后颁布的149号部抄长令为准。 149号令第袭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百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度》(建设部令第问7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答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哪些省发布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2]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2]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2]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2]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2]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2]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2]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2]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八)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九)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2] 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2]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1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2]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1、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新部令啥时候出台

建议: 1、首先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审核制度,真正起到工程造价审核的准确性; 2、配备足够的专业造价审核人员,提高工程造价审核的质量; 3、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定期培训,及时了解国家、国际工程造价相关政策;

2、如何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1、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对无证、无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要坚决取缔。加强对企业的人员监管,对于大部分以挂靠人员为主的咨询企业,应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也应于取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及地方的有关规定,严把审批关,对审批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进行实地调查、调研,以防资料作假。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2、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管理监督机制对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单位,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不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并敦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整章建制,建立信息档案制度。对拒不接受检查和违规操作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按管理分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3、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及责任赔偿制度要建立公开不良记录的制度, 处罚信誉不良的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利用造价信息网络等媒体在“黑名单”上予以公布,并在年检时给与处分,直至取消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此外,还可由行业协会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 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从行业自律和信誉角度看,还必须建立责任赔偿制度,以增加造价咨询单位的不公正成本,以约束其行为。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还应建立与此配套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因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后,造价咨询单位会面临更多的风险,特别是一些新技术含量高、项目特征复杂的工程造价咨询,风险更大。4、正确引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目前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实力薄弱,公司规模偏小,技术力量不强,主要的经营范围依然还局限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的编制、结算的审核,专业范围也主要限于土建、安装、市政,面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还不能及时应对。当然,真正要实现这一转变,造价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是问题的焦点所在,我们只有在这个问题上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才能为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5、加快电子信息化建设。在现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网上上报资料的同时尽快实现将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网上备案制度,以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哪个为准

当然是以后颁布的149号部抄长令为准。 149号令第袭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百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度》(建设部令第问7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答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哪些省发布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2]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2]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2]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2]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2]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2]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2]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2]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八)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九)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2] 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2]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1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2]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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