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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8-16,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北京2014造价员

1、北京造价员考试

2014年北京市造价员考试定额用2012年的;下面文件供参考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其中预算单价应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清单综合单价可由一个或几个定额综合单价组成。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1.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各章节(措施项目章节除外)费用合计金额。2.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措施项目章节费用合计金额。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相关费用,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可作为计价的参考依据。预算定额中不包括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1)二次搬运费是指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3)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3.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内容。材料(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定额综合单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中的损耗率应按预算定额损耗率执行。4.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七项费用。应按投标期人工市场价计算出的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费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进行调整。5.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三)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预算定额费率标准,应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三、预算单价的确定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定额编制期的市场预算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时,应全部实行当期市场预算价格。四、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一)招标控制价应依据2012年预算定额和相关计价办法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二)招标人列出的暂估价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130号)”文件中第十条规定执行。(三)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现行定额费率标准执行。(四)招标控制价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公布相应合计金额。(五)标底编制应合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六)最高投标限价视同于招标控制价。五、投标报价编制(一)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2012年预算定额进行报价,定额综合单价中应考虑风险费用。(二)定额综合单价中的利润为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可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规定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约定。(一)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1.基准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具体月份为基准期,与基准期对应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市场价格为基准价。基准价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缺项时,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2.施工期市场价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场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施工期的造价信息价格。3.风险幅度的计算:(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等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涨(跌)幅度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二)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单价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3.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4.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七、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一)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办法编制竣工结算时,材料(设备)暂估价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设备)单价调整。材料(设备)暂估价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二)专业工程结算价专业工程结算价中应包括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专业施工的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八、其他有关说明(一)2012年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已包括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占企业管理费费率的1.55%,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二)各专业定额中的现场管理费费率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费率中;工程质量检测费费率是计算检测费时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现场管理费费率中;企业内部核算或计算检测费时应以预算价(或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2、2014年北京市造价员考试定额用哪年的?

2014年北京市造价员考试定额用2012年的;下面文件供参考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其中预算单价应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清单综合单价可由一个或几个定额综合单价组成。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1.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各章节(措施项目章节除外)费用合计金额。2.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措施项目章节费用合计金额。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相关费用,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可作为计价的参考依据。预算定额中不包括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1)二次搬运费是指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3)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3.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内容。材料(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定额综合单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中的损耗率应按预算定额损耗率执行。4.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七项费用。应按投标期人工市场价计算出的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费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进行调整。5.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三)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预算定额费率标准,应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三、预算单价的确定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定额编制期的市场预算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时,应全部实行当期市场预算价格。四、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一)招标控制价应依据2012年预算定额和相关计价办法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二)招标人列出的暂估价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130号)”文件中第十条规定执行。(三)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现行定额费率标准执行。(四)招标控制价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公布相应合计金额。(五)标底编制应合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六)最高投标限价视同于招标控制价。五、投标报价编制(一)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2012年预算定额进行报价,定额综合单价中应考虑风险费用。(二)定额综合单价中的利润为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可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规定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约定。(一)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1.基准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具体月份为基准期,与基准期对应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市场价格为基准价。基准价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缺项时,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2.施工期市场价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场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施工期的造价信息价格。3.风险幅度的计算:(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等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涨(跌)幅度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二)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单价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3.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4.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七、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一)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办法编制竣工结算时,材料(设备)暂估价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设备)单价调整。材料(设备)暂估价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二)专业工程结算价专业工程结算价中应包括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专业施工的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八、其他有关说明(一)2012年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已包括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占企业管理费费率的1.55%,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二)各专业定额中的现场管理费费率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费率中;工程质量检测费费率是计算检测费时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现场管理费费率中;企业内部核算或计算检测费时应以预算价(或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3、北京市造价员证在网上怎么查询

北京建设网。。。(选择工程建设---专业人员查询--再输入任意2个个人信息就可以查到了)我前两天刚查完。。。

4、北京造价员证年审?

[一]、 一、凡持有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月31日的人员均需参加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收费标准: 网络培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和通用安装工程的培训费均为220元/人(含资料费)。 三、报名工作安排: 请将以下材料交至京价协: (一)《北京--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证书---续期申请表》一份。请务必登录北京--建设--网,网址:(www---bjjs---gov---cn)在线填写、打印、上传“申请表”,若不登录影响验证后果自负。“申请表”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及造价员从业印章,并在工作业绩栏填写近三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主要工作业绩。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从业印章。[二]、根据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延长2014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时间的通知》要求,我协会继续开展北京--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补报名工作。未参加2014年网络继续教育或已完成继续教育却未提交续期验证材料的人员,请于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12月25日之内到我协会办理补报名手续,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或未提交续期验证材料影响证书续期的,后果自负。报名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报名点:东城/(崇文)夕照寺/中街/绿景苑/3楼/西门/------612室/ 时间:每周三、周四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节假日休息)

5、北京造价员考试条件

北京造价员报考条件:(一)报考初级造价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抄造价及工程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含2011年毕业生);2、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3、持有本省预算员证书。(二)报考中级造价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初级造价员资格或持有本省预算员证书四年以上,近两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绩;2、具有工程造价及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 北京造价员使用教材: 1、《工程造价基础理论》、《考试大纲》(各专业通用);2、《建筑及装饰工程技术与计价》(土建装饰专业用);3、《安装工程技术与计价》(安装专业用);4、《市政工程技术与计价》(市政专业用);5、《考试大纲》(各专业用)。 北京造价员考试认证:经过培训的学员统一参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的2011年度造价员资格统一考试,统一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证书》),《造价员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岗位技能和业务水平的证zd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北京市还可以考造价员吗?

截止至2020年2月,不可以抄考取的。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此前分四批取消211项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再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位列其中之一。

工程造价专业在工程管理专业的基础上发展过来的新的专业,每个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都要求有预算袭员全程百参与,开工的预算、工程进度拔款及竣工结算的工作都要求预算员进行预算。从工程投资方和工程承包施工方到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都要有自己的造价人员。

(6)北京2014造价员扩展资料:

造价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能够熟悉掌握国家的法律度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图纸,掌握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为正确编制和审核预算奠定基础。

2、负责审查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依据其问记录进行预算调整。

3、协助领导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答织招投标,开工前的报批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7、北京造价员多少钱一个月

根据来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的不同,北京造价员工资也不尽相同。毕业刚参加工作的:1000~2000元左自右/月;工作两三年:2000~4000元/月;工作5年以上的:5000~8000元/月可能还有工资更高或更低的。这要视工作单位的不同和贡献大小不等。

8、2014年北京造价员成绩什么时候出?

这个时间是没有个死规定的,预计在1月25号左右能出来。

9、土建造价员 北京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 需要其他的可以Hi我

10、北京造价员验证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凡验证合格者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延续使用3年。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现将我市2009年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安排如下:一、参加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人员范围凡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市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今年应申请验证。二、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内容及要求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内容为本人自取得证书三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根据《暂行办法》第五章第 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一)无工作业绩的;(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六)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三、验证应提交的材料(一)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附件一);(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三)近三年内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验证申请表内填写并加盖本人单位公章);(四)造价员继续教育证明材料(验证申请表内填写并加盖培训单位公章)。四、验证的组织工作(一) 造价员验证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二) 为确保造价员证书验证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注册中心在市内设立5个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站(见附件二)作为验证材料的初审单位,各工作站按照统一的要求协助注册中心做好验证材料的受理工作,完成初审和资料汇总工作,并负责将初审合格材料分期、分批报送至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申请证书验证人员可选择任意一个验证工作站办理有关证书验证手续,提交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三)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负责对各验证工作站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凡复审合格人员在其证书上加盖“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合格专用章(2009)”,盖章后的证书统一发还到各工作站,并由各工作站将证书发给申请人。五、有关继续教育工作(一)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由注册中心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见附件三),按照中价协的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30学时。(二)凡组织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具有办学资格的企业、学协会、培训机构)应统一填写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登记表(见附件四),并在培训前将登记表报给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证书管理室将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培训收费应符合市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防止出现借机乱培训、乱收费或只盖章不培训的现象,在培训工作中出现任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在注册中心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录可从北京建设网考试注册指南栏目中查询)(三)组织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严格组织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为提高工作效率,应统一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顺序进行整理,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负责将合格人员的材料及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格式见附件五)一并报给验证工作站。(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1、按照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参加了国家建设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建设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且学时符合规定的;2、近3年来在省、部级期刊杂志上发表了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学术论文的;3、近3年来,编写并经出版社出版了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著作的;4、取得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参加了本年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应提交中价协或北京造价协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2009年验证工作办理日期:2009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七、受理造价员验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八、2007年1月1日以后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纳入注册中心常规管理,原则上按照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定期组织进行,不再另行通知。九、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南50米)注册大厅东07室。

1、北京造价员考试

2014年北京市造价员考试定额用2012年的;下面文件供参考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其中预算单价应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清单综合单价可由一个或几个定额综合单价组成。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1.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各章节(措施项目章节除外)费用合计金额。2.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措施项目章节费用合计金额。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相关费用,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可作为计价的参考依据。预算定额中不包括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1)二次搬运费是指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3)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3.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内容。材料(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定额综合单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中的损耗率应按预算定额损耗率执行。4.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七项费用。应按投标期人工市场价计算出的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费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进行调整。5.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三)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预算定额费率标准,应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三、预算单价的确定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定额编制期的市场预算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时,应全部实行当期市场预算价格。四、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一)招标控制价应依据2012年预算定额和相关计价办法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二)招标人列出的暂估价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130号)”文件中第十条规定执行。(三)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现行定额费率标准执行。(四)招标控制价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公布相应合计金额。(五)标底编制应合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六)最高投标限价视同于招标控制价。五、投标报价编制(一)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2012年预算定额进行报价,定额综合单价中应考虑风险费用。(二)定额综合单价中的利润为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可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规定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约定。(一)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1.基准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具体月份为基准期,与基准期对应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市场价格为基准价。基准价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缺项时,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2.施工期市场价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场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施工期的造价信息价格。3.风险幅度的计算:(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等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涨(跌)幅度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二)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单价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3.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4.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七、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一)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办法编制竣工结算时,材料(设备)暂估价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设备)单价调整。材料(设备)暂估价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二)专业工程结算价专业工程结算价中应包括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专业施工的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八、其他有关说明(一)2012年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已包括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占企业管理费费率的1.55%,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二)各专业定额中的现场管理费费率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费率中;工程质量检测费费率是计算检测费时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现场管理费费率中;企业内部核算或计算检测费时应以预算价(或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2、2014年北京市造价员考试定额用哪年的?

2014年北京市造价员考试定额用2012年的;下面文件供参考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其中预算单价应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清单综合单价可由一个或几个定额综合单价组成。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1.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各章节(措施项目章节除外)费用合计金额。2.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措施项目章节费用合计金额。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相关费用,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可作为计价的参考依据。预算定额中不包括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1)二次搬运费是指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3)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3.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内容。材料(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定额综合单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中的损耗率应按预算定额损耗率执行。4.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七项费用。应按投标期人工市场价计算出的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费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进行调整。5.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三)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预算定额费率标准,应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三、预算单价的确定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定额编制期的市场预算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时,应全部实行当期市场预算价格。四、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一)招标控制价应依据2012年预算定额和相关计价办法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二)招标人列出的暂估价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130号)”文件中第十条规定执行。(三)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现行定额费率标准执行。(四)招标控制价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公布相应合计金额。(五)标底编制应合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六)最高投标限价视同于招标控制价。五、投标报价编制(一)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2012年预算定额进行报价,定额综合单价中应考虑风险费用。(二)定额综合单价中的利润为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可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规定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约定。(一)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1.基准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具体月份为基准期,与基准期对应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市场价格为基准价。基准价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缺项时,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2.施工期市场价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场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施工期的造价信息价格。3.风险幅度的计算:(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等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涨(跌)幅度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二)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单价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3.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4.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七、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一)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办法编制竣工结算时,材料(设备)暂估价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设备)单价调整。材料(设备)暂估价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二)专业工程结算价专业工程结算价中应包括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专业施工的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八、其他有关说明(一)2012年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已包括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占企业管理费费率的1.55%,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二)各专业定额中的现场管理费费率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费率中;工程质量检测费费率是计算检测费时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现场管理费费率中;企业内部核算或计算检测费时应以预算价(或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3、北京市造价员证在网上怎么查询

北京建设网。。。(选择工程建设---专业人员查询--再输入任意2个个人信息就可以查到了)我前两天刚查完。。。

4、北京造价员证年审?

[一]、 一、凡持有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月31日的人员均需参加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收费标准: 网络培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和通用安装工程的培训费均为220元/人(含资料费)。 三、报名工作安排: 请将以下材料交至京价协: (一)《北京--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证书---续期申请表》一份。请务必登录北京--建设--网,网址:(www---bjjs---gov---cn)在线填写、打印、上传“申请表”,若不登录影响验证后果自负。“申请表”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及造价员从业印章,并在工作业绩栏填写近三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主要工作业绩。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从业印章。[二]、根据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延长2014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时间的通知》要求,我协会继续开展北京--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补报名工作。未参加2014年网络继续教育或已完成继续教育却未提交续期验证材料的人员,请于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12月25日之内到我协会办理补报名手续,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或未提交续期验证材料影响证书续期的,后果自负。报名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报名点:东城/(崇文)夕照寺/中街/绿景苑/3楼/西门/------612室/ 时间:每周三、周四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节假日休息)

5、北京造价员考试条件

北京造价员报考条件:(一)报考初级造价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抄造价及工程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含2011年毕业生);2、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3、持有本省预算员证书。(二)报考中级造价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初级造价员资格或持有本省预算员证书四年以上,近两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绩;2、具有工程造价及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 北京造价员使用教材: 1、《工程造价基础理论》、《考试大纲》(各专业通用);2、《建筑及装饰工程技术与计价》(土建装饰专业用);3、《安装工程技术与计价》(安装专业用);4、《市政工程技术与计价》(市政专业用);5、《考试大纲》(各专业用)。 北京造价员考试认证:经过培训的学员统一参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的2011年度造价员资格统一考试,统一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证书》),《造价员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岗位技能和业务水平的证zd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北京市还可以考造价员吗?

截止至2020年2月,不可以抄考取的。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此前分四批取消211项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再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位列其中之一。

工程造价专业在工程管理专业的基础上发展过来的新的专业,每个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都要求有预算袭员全程百参与,开工的预算、工程进度拔款及竣工结算的工作都要求预算员进行预算。从工程投资方和工程承包施工方到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都要有自己的造价人员。

(6)北京2014造价员扩展资料:

造价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能够熟悉掌握国家的法律度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图纸,掌握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为正确编制和审核预算奠定基础。

2、负责审查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依据其问记录进行预算调整。

3、协助领导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答织招投标,开工前的报批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7、北京造价员多少钱一个月

根据来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的不同,北京造价员工资也不尽相同。毕业刚参加工作的:1000~2000元左自右/月;工作两三年:2000~4000元/月;工作5年以上的:5000~8000元/月可能还有工资更高或更低的。这要视工作单位的不同和贡献大小不等。

8、2014年北京造价员成绩什么时候出?

这个时间是没有个死规定的,预计在1月25号左右能出来。

9、土建造价员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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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北京造价员验证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凡验证合格者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延续使用3年。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现将我市2009年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安排如下:一、参加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人员范围凡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市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今年应申请验证。二、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内容及要求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内容为本人自取得证书三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根据《暂行办法》第五章第 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一)无工作业绩的;(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六)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三、验证应提交的材料(一)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附件一);(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三)近三年内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验证申请表内填写并加盖本人单位公章);(四)造价员继续教育证明材料(验证申请表内填写并加盖培训单位公章)。四、验证的组织工作(一) 造价员验证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二) 为确保造价员证书验证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注册中心在市内设立5个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站(见附件二)作为验证材料的初审单位,各工作站按照统一的要求协助注册中心做好验证材料的受理工作,完成初审和资料汇总工作,并负责将初审合格材料分期、分批报送至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申请证书验证人员可选择任意一个验证工作站办理有关证书验证手续,提交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三)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负责对各验证工作站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凡复审合格人员在其证书上加盖“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合格专用章(2009)”,盖章后的证书统一发还到各工作站,并由各工作站将证书发给申请人。五、有关继续教育工作(一)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由注册中心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见附件三),按照中价协的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30学时。(二)凡组织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具有办学资格的企业、学协会、培训机构)应统一填写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登记表(见附件四),并在培训前将登记表报给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证书管理室将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培训收费应符合市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防止出现借机乱培训、乱收费或只盖章不培训的现象,在培训工作中出现任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在注册中心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录可从北京建设网考试注册指南栏目中查询)(三)组织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严格组织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为提高工作效率,应统一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顺序进行整理,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负责将合格人员的材料及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格式见附件五)一并报给验证工作站。(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1、按照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参加了国家建设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建设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且学时符合规定的;2、近3年来在省、部级期刊杂志上发表了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学术论文的;3、近3年来,编写并经出版社出版了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著作的;4、取得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参加了本年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应提交中价协或北京造价协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2009年验证工作办理日期:2009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七、受理造价员验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八、2007年1月1日以后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纳入注册中心常规管理,原则上按照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定期组织进行,不再另行通知。九、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南50米)注册大厅东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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