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1、造价工程师转注册变更要多长时间
造价工程师转注册变更需要20天左右。
申请初始注册的证书,根据相关规定,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机关要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注册申请表;
1、注册证书;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专证明文件;
4、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扩展资料: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报考条件: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5、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属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造价工程师
2、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成功后可以变更注册单位吗
1年可以变更注册。注册造价师变更办理条件:因工作调动或单位更名应在2个月内向市造价站提交书面资料。需提供的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调动证明 4、新单位的聘用合同 5、印章 6、工作在造价咨询企业的需提交人事代理协议和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近期缴纳名单及凭证。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材料审核 3、审核后上报省厅行政审批中心核准。 答案补充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是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必备条件。凡已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含已注册和未注册的),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3、关于注册造价师的转注有哪些手续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度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造价师的职责
造价师是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 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道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回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2018年造价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师和二级造价师。
4、造价工程师如何变更
①变更注册申请表;(P10下~P11上)②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③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复印自件;④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⑤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⑥外国人、台知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P11上)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道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5、造价师如何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来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源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zd;(五)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6、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是怎样的流程?
1一级注复册建筑师 22万/两年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制师 38万/三年0二级注册建筑师 10万/二年8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0万/三年7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50万/三年9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36万/三年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34万/三年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38万/三年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30万/三年0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50万/三年0注册造价工程师 4万/1年邓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部) 3.5-4万/一年注册城市规划工程师 18万/三年
7、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和注销注册有什么区别
1、状态不同:
(1)注销注册:注销注册是没有注册单位的状态,还在继续执业应当尽快办理注册,一般注销注册是有违规的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
(2)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是因为自身原因,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停执业,暂停执业还可以保留注册单位,超过注册期应当办理续期注册,或当想执业时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2、办理手续不同:
(1)暂停执业: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2)注销注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注册生效的时间不同:
(1)暂停执业: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注销注册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造价师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7)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扩展资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变更注册:
(1)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3)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4)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5)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
(6)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7)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8、注册造价师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需提供的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调动证明;
4、新单位的聘用合同;
5、印章;
6、工作在造价咨询企业的需提交人事代理协议和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近期缴纳名单及凭证。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材料审核;
3、审核后上报省厅行政审批中心核准。
9、我的造价变更注册不满一年,可以再变更吗
:根据《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的相关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0、造价工程师转注册
这是给你找的的变更注册的资料(详看第四章部分),还有每个地方都会有变更注册的通知你可以去当地的机构咨询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时,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提供一个造价考试网站供参考:http://gongcheng.kswchina.com/zjgc/新浪博主:快乐简单丰富 努力给在百度用户的好友们服务,一起努力快乐,简单生活,奋斗丰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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