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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6-26,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工程结算造价争议

1、建筑工程的发包方与施工方对工程结算有争议的话,可以找第三方审计吗?哪个部门能审计?

建筑工程的发包方与施工方对工程结算有争议的话,可以看看合同是怎样约定的。一般有协商和第三方协调或提起诉讼等方法。竣工后对结算有不同意见且无法一致,最后由第三方介入解决,这是常有的事,关键是看合同是怎样约定的。

2、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3、工程结算错误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4、什么是工程造价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度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知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道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内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容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5、建筑总造价结算争议由哪个部门裁决,本项目属国家项目,招投标时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峻工后审计部门按实

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分为三种:直接费单价模式;综合单价模式;完全单价模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所有

6、什么情况需要"工程造价争议鉴证

发生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时,需做工程造价鉴证。包括: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纠纷、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等。

7、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具体概念是什么?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建筑工程计价》是工程造价专业和工程管理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教材。全书共分为九章,内容包括:概述、工程造价构成、建筑工程定额及其单位估价表、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工程计价软件应用。

8、建筑工程结算意见不一致,可否向造价站申请裁定呢?

可以就审计发生的具体有争议的问题向造价站咨询。法律意义上造价站无权裁定,依据施工合同,一般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诉至法院。

9、关于工程决算审计争议一般怎么解决

建议尽量和决算审计部门协商,对工程造价有异议可以参考定额,没有定额的按照当地市场行情比对;这些问题必须与工程决算审计部门协商解决。供参考

10、在建筑工程上出现决算纠纷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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