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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5-06,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工程造价和法律

1、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大专生学法律和工程造价哪个前景好

法律就算了吧,我就是学法律的(政法大学),现在好像是个大学都有法律专业,法学毕业生一抓一大把,以后干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司法务?先考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不高)再说!再说律师法官等职业是越来越难做了,看别人风光,风光的人多数不是起步早就是有关系背景的,我毕业照样考个公务员混日子......所以,选工程造价吧,学扎实了,把证考下来,以后会过的很滋润!

3、工程造价和结算,决算有什么法律区别,

4、从事工程造价工作,需要学习哪些法律

工程与法律集合最好的书是《国际工程法务管理》,建议阅读。国际工程法务管理涉及法学、工程学、管理学等学科,鉴于其复杂性,国内对工程法务管理的研究始终处于摸索阶段。我国的国际工程法务管理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力弱,整体水平还不能适应国际工程发展的需要,更不适应“一带一路”战略框架下国际工程法务服务的迫切需要。本书贯穿了“两个基本点、一条主线”。一个基本点是法务人员的专业化,另外一个基本点是大型国际总承项目在机构设置上必须设置独立的法务部。一条主线是指全书贯穿了FIDIC银皮书合同条件的知识要点。本书引用了大量案例,这些案例或者是作者亲身经历过的或者是作为管理者亲身监管过的,相信这些栩栩如生的案例会给读者带来诸多启迪。本书共分十三章,可以分成四部分:关于法务团队建设论述,主要是第yi章;法律管理,主要包括第二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合同管理,主要包括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保险管理,包括第九章、第十章。国际法务团队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是本书的基调。本书的写作思路和结构是,对于每一个专题,首先从法学角度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再从管理学角度进行管理论述。本书适用于国际工程法务人员,涉外律师、学术界、国际工程人员,也适用于法学、外语、管理学、工程学等学科的广大师生使用。

5、法律专业和工程方面专业哪个就业前景好?

先说着两个专业都不是很好考,在所有专业中这两个专业算是要求比较高的。再说就业,工程方面的如果你能进很好的学校比如同济,将来出来就业前景非常好而且不会像一边院校毕业的工程方面的专业他的起步比较高,我一同学同济硕士学的就是i这个方面的出来月薪就两万,但如果你是普通院校的这个专业毕业刚出来的几年是非常辛苦的,还要考些证,前后需要至少5到10年左右能变高富帅。法律的这个专业就业比较困难首先刚毕业的时候要考各种有分量的证,一般还需要资深的律师带你入行我听一个朋友说最多的有要带八年的才能真正独立的接案子,这还是在能顺利入行的人来说,一般学法律的很少最后在这个领域混的,很难,也正是因为如此,律师的薪水很高,上海的这边平均已经达到了40W到60w的年薪了,稍有名气的都在百万以上。但是LZ可以考虑法律系的一些特别专业,比如商船法,全国只有几个高校开设的,这类的因为很少有院校开设所以相对好就业一点。我同学就学这个他的导师每年除了教学还自己开事务所每年年薪轻松80W以上。

6、学习工程造价与法学哪个更好一些?

其他的我就不说了,就从就业率来说吧,工程造价这个越老越好,现在各个岗位缺的预算员也比较多,土建。装饰公司等等的,法学,我记得我在哪看见来着说是,比较不要就业的,我是学土木工程的,我们学结构的都有很多去干预算了,,。建议工程造价。

7、工程造价和法学(律师方向)的比较,哪个就业前景更好?

当然是造价了

我是学习 工程造价 专业的 现在还没毕业 

就业非常非常的好 毕业之后还做办公桌 不需要上工地

是个非常好的美差 工资也非常的丰厚

就是有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就是近期 工程造价非常的火 我们学校一开始就两个工程造价班

两年后 已经变成16个班了

日前非常火 非常的好 不论男女 就业前景好

8、自考工程造价和法律哪个更好

学法律的话太深,你估计不太好学吧,我推荐还是后者吧。你以后是地产方面的话法律基础就足够了。你也是大一的,很多经济类的学科都会搭点法律的,这点够了,但是你单学法律的话还是我觉得没必要,实在太深了,不好读。真的呀。希望帮到你吧。 对了,告诉你一声,本科自考都挺难的,至少不简单的哦。

9、工程造价专业和法律专业算不算财务会计相关专业呢?

是不算相关专业的,你如果想转行做财务,一定要具备财务相关知识和技能,而且财务工作对证书是有要求的,你可以以考带学,最起码考一个初级会计师,如果想更进一步,去更大的公司,那么可以考CPA和ACCA这种高端财务证书,这种证书覆盖知识面广,体系完整,通过考证可以系统掌握今后工作中所需要的财务知识和技能,不过这种高端证书的考试也是有难度的,你可以报个培训班来学习,老师会把考点和重点讲解清楚,以便更高效的备考学习,避免走弯路和浪费时间,提高了通过的几率。拿下这种含金量高的证书,向招聘单位说明了你的能力,提高了你的硬件实力,对就业和工作帮助极大,发展前进一片光明。

10、法律和工程造价哪个前景好啊?

法律烂大街了。我一本法律院校的研究生,找工作,难。基本都是考公务员。现在公务员难考。。。

1、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大专生学法律和工程造价哪个前景好

法律就算了吧,我就是学法律的(政法大学),现在好像是个大学都有法律专业,法学毕业生一抓一大把,以后干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司法务?先考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不高)再说!再说律师法官等职业是越来越难做了,看别人风光,风光的人多数不是起步早就是有关系背景的,我毕业照样考个公务员混日子......所以,选工程造价吧,学扎实了,把证考下来,以后会过的很滋润!

3、工程造价和结算,决算有什么法律区别,

4、从事工程造价工作,需要学习哪些法律

工程与法律集合最好的书是《国际工程法务管理》,建议阅读。国际工程法务管理涉及法学、工程学、管理学等学科,鉴于其复杂性,国内对工程法务管理的研究始终处于摸索阶段。我国的国际工程法务管理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力弱,整体水平还不能适应国际工程发展的需要,更不适应“一带一路”战略框架下国际工程法务服务的迫切需要。本书贯穿了“两个基本点、一条主线”。一个基本点是法务人员的专业化,另外一个基本点是大型国际总承项目在机构设置上必须设置独立的法务部。一条主线是指全书贯穿了FIDIC银皮书合同条件的知识要点。本书引用了大量案例,这些案例或者是作者亲身经历过的或者是作为管理者亲身监管过的,相信这些栩栩如生的案例会给读者带来诸多启迪。本书共分十三章,可以分成四部分:关于法务团队建设论述,主要是第yi章;法律管理,主要包括第二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合同管理,主要包括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保险管理,包括第九章、第十章。国际法务团队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是本书的基调。本书的写作思路和结构是,对于每一个专题,首先从法学角度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再从管理学角度进行管理论述。本书适用于国际工程法务人员,涉外律师、学术界、国际工程人员,也适用于法学、外语、管理学、工程学等学科的广大师生使用。

5、法律专业和工程方面专业哪个就业前景好?

先说着两个专业都不是很好考,在所有专业中这两个专业算是要求比较高的。再说就业,工程方面的如果你能进很好的学校比如同济,将来出来就业前景非常好而且不会像一边院校毕业的工程方面的专业他的起步比较高,我一同学同济硕士学的就是i这个方面的出来月薪就两万,但如果你是普通院校的这个专业毕业刚出来的几年是非常辛苦的,还要考些证,前后需要至少5到10年左右能变高富帅。法律的这个专业就业比较困难首先刚毕业的时候要考各种有分量的证,一般还需要资深的律师带你入行我听一个朋友说最多的有要带八年的才能真正独立的接案子,这还是在能顺利入行的人来说,一般学法律的很少最后在这个领域混的,很难,也正是因为如此,律师的薪水很高,上海的这边平均已经达到了40W到60w的年薪了,稍有名气的都在百万以上。但是LZ可以考虑法律系的一些特别专业,比如商船法,全国只有几个高校开设的,这类的因为很少有院校开设所以相对好就业一点。我同学就学这个他的导师每年除了教学还自己开事务所每年年薪轻松80W以上。

6、学习工程造价与法学哪个更好一些?

其他的我就不说了,就从就业率来说吧,工程造价这个越老越好,现在各个岗位缺的预算员也比较多,土建。装饰公司等等的,法学,我记得我在哪看见来着说是,比较不要就业的,我是学土木工程的,我们学结构的都有很多去干预算了,,。建议工程造价。

7、工程造价和法学(律师方向)的比较,哪个就业前景更好?

当然是造价了

我是学习 工程造价 专业的 现在还没毕业 

就业非常非常的好 毕业之后还做办公桌 不需要上工地

是个非常好的美差 工资也非常的丰厚

就是有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就是近期 工程造价非常的火 我们学校一开始就两个工程造价班

两年后 已经变成16个班了

日前非常火 非常的好 不论男女 就业前景好

8、自考工程造价和法律哪个更好

学法律的话太深,你估计不太好学吧,我推荐还是后者吧。你以后是地产方面的话法律基础就足够了。你也是大一的,很多经济类的学科都会搭点法律的,这点够了,但是你单学法律的话还是我觉得没必要,实在太深了,不好读。真的呀。希望帮到你吧。 对了,告诉你一声,本科自考都挺难的,至少不简单的哦。

9、工程造价专业和法律专业算不算财务会计相关专业呢?

是不算相关专业的,你如果想转行做财务,一定要具备财务相关知识和技能,而且财务工作对证书是有要求的,你可以以考带学,最起码考一个初级会计师,如果想更进一步,去更大的公司,那么可以考CPA和ACCA这种高端财务证书,这种证书覆盖知识面广,体系完整,通过考证可以系统掌握今后工作中所需要的财务知识和技能,不过这种高端证书的考试也是有难度的,你可以报个培训班来学习,老师会把考点和重点讲解清楚,以便更高效的备考学习,避免走弯路和浪费时间,提高了通过的几率。拿下这种含金量高的证书,向招聘单位说明了你的能力,提高了你的硬件实力,对就业和工作帮助极大,发展前进一片光明。

10、法律和工程造价哪个前景好啊?

法律烂大街了。我一本法律院校的研究生,找工作,难。基本都是考公务员。现在公务员难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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