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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9-27,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成本管理中工程签证对造价有什么影响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 1 ) 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2 ) 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3 ) 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2、造价工程师中的合同管理是什么?

什么是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造价人员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对造价师来说,合同里管理可以作为一个名词来理解。在网络的解释中:合同管理(Contract Management),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

合同管理对于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有全面的工程管理、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知识体系及实践经验并能融会贯通、发散的思维能力以及对细节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要懂得项目开发全过程控制(包括开发报建、设计、物资采购、招投标、全专业成本管理、全专业施工管理、财务税务,而不仅仅是全过程工程成本控制)。

合同管理与造价管理的关系:

造价管理需要某一工程专业领域的扎实专业功底即可。总体上,造价管理需要专业型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往某一专业领域纵向发展,主要是明确发包造价与结算管理。而合同管理则需要全面的管理型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往横向多面方向发展。合同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合同的形式,对质量、造价、工期、责任、承包范围等各项内容进行约定。在实际工作中,合同管理由法务部门、造价部门、工程管理、行政部门等几个部门单独或协同管理,这是由企业情况决定的。但无论是何种情况,合同中必然涉及造价费用,因此造价管理部门必定参加合同管理工作,或者以成本合约部的组织形式,主导合同的管理。

总之,合同是造价控制的依据。合同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和关键,是确定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关系,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加强合同管理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有着重要意义。

3、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中有哪些影响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 ( 1 ) 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 2 ) 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 3 ) 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4、营改增后对我国工程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有什么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稳步推进税务改革工作。企业层面只要能够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强应收款项回收,降低资金流出压力,细化商务合约管理,执行国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够充分享受到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营改增后对我过工程项目采购和合同管理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2. 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

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

对于已经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 ,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4. 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

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 ,凭双方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

5、如何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1)做好施工合同交底工作是成本控制的基础

良好的工程成本控制离不开施工合同,一切成本控制的依据都是施工合同。我们通过合同交底分解项目任务,明确施工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会在施工中牵涉到的关键工序和工作等,同时将责任落实到特定的部门和个人。

2)工程合同的变更、索赔管理是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

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索赔是进行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都可能产生变更、索赔事项。从合同出发,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有理有据的提出变更、索赔,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变更可以让复杂的施工简单化,也可以降低高额的施工成本。

3)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体系

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因而必须按照施工合同建立具有责、权、利有机结合的成本控制体系,将三者进行有机的结合。以工程合同文件为基础,从物资采购、人员工资、各施工工序的合理衔接等方面安排并控制施工程序,从而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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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造价中,摊销到底是个什么概念?

某项工程的总费用摊销到另一项工程不太明白你的意思,难道是说把一个分项工程的费用摊销到另外一个分项工程? 不理解不理解

7、如何运用合同管理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阶段作为整个建筑工程造价的关键部分,它在总造价中的资金占到了全额的70%以上,从这个数字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对工程造价进行优化管理的首要切入点,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关键也在于此。所以在该阶段我们除了要保证施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之外,还要特别注意设计图纸的变更,确保更改后的图纸符合施工要求;其次是在变更费用上应严格控制,避免因变更造成费用超出预算;最后是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费用变更制度,对于材料采购和租借等问题在合同中明确标出,尽量减少模糊定义导致的歧义现象发生,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造成了工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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