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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5-15,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省级造价工程师

1、造价工程师省内变更步骤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2、造价工程师挂靠挂本省好还是外省好

挂本省的不同城市干啥都比较方便,但是都说要有全省社保联网的趋势,根据自身情况取舍吧。如何规避挂靠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寻找挂靠企业之前必须先了解该企业是否有建筑企业资质,规模,执业范围等;2、挂靠的性质,证书是用于企业的建筑资质,还是用于工程项目上,一般来说不要挂项目,因为挂项目存在着较大风险;3、挂靠之前双方要坐下来认真谈判,对一些敏感内容要明确和说清,必须在协议或合同上注明。

3、全国造价工程师四川省直属跟成都市有何区别

造价工程师不分省直属和市级,两者的区别是考试报名地方不一样。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内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全国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容

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4、造价工程师从外省转入有什么程序?

先在造价师网上管理系统填写相关变更信息,再打印变更注册申请(跨省级或部门)表出来,确认无误后上报至省级造价站。再准备以下书面材料: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即上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5、造价师与助理造价工程师有什么区别

全国工程造价管理会议后,造价员资格考试正式取消,原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考生转为助理造价工程师。助理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根据各省市实际情况,每年各省市组织1—2次考试。首次考试时间已确定为抄2016年6月18日、6月19日。造价员转为助理造价工程师后,专业方向往造价工程师科目靠拢。考试为两科:《工程造价相关法规、计价与控制》(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专业方向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原土建与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市百政工程专业),安装工程(原安装管道、安装电气、安装通风专业)。相对来说,土建工程造价,适用范围广,安装工程造价含金量高很多,一般情况下,要很熟悉现场施工的才容易通过。而土建包含了市政和装饰装修,实用性较强,所以助理造价工程师专业方向往造价工程师靠拢,合并为土木工程和安装工程。其实到底要考哪一类专业造价工程师,也是看个人喜好,另外所待的度单位的资质范围属于哪一类,再根据这些来定夺自己所考的专业科目,这是我在题名考试网上看到的相关内容你可以看一下

6、全国造价工程师几年年审一次由什么单位年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7、一级造价工程师可以分两个省份考完吗?

可以分两个省份考完,但是从哪报名就要在哪考。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版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26、27日两天。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权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8、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第三章 执 业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六)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9、关于造价工程师

10、造价工程师和一级建造师可以挂在不同省份不同单位吗

建造师和造价师不可以注册在不同单位,它们都是住建厅管理的证书只能注册同一家单位,不能分开注册。大立教育提醒:如果要同时挂靠,最好找一个两个证都需要的单位,这样搞不好还能多得到钱,如果只需要一个证,那么另一个证就不可以在其他公司注册,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现在查的很严,肯定会查到你重复注册的,到时候不但注册不上,还有可能你的证书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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