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造价师合格标准
1、公路造价师考试,每科的总分数是多少?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由部公路司和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来委托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具体源承办,考试时间调整为每年4月份第二周周末。 考试科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公路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公路工程技术与计量、公路工程造价案百例分度析。具体分值如下:1.:100分2.:120分3.:100分4.:140分公路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1.甲级:法规及相关知识55,计价与控制60,技术与计量60,案例分析60。2.乙级:法规及相关知识60,计价与控制60,技术与计量60,案例分析60。
2、造价工程师考试多少分才算合格
造价工程师考试一般都是卷面总分百的60%为合格。度科目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总分100分,60分合知格;科目二:建设工程计价 总分道120分,72分合格;科目三:建设工内程技术与计量容 总分100分,60分合格;科目一: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总分140分,84分合格。
3、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哪几科,合格标准是多少
2018年全国造知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于10月27、28日举行。
考试设四个科目。具体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道《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回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一般来说,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答为各科试卷总分的60%,以下是近年合格标准统计:
4、2013年造价工程师各科成绩合格标准出来了吗?是什么标准,跟往年的一样吗?
今天出来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造价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01-24 人社厅发〔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2013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造价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职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上述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标准(一)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的各专业各科目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科目为72分(试卷满分120分),“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84分(试卷满分140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科目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的土建、安装专业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5、★历年造价师考试合格分数线是多少
以下为历年造价工程师合格分数线:
6、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合格分数是多少?
一般情况,每年分数略有变化复,仅供参考!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满分100分 合格制60分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百 :满分120分 合格度72分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满分140分 合格84分 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满分100分 合格60分 赶考在线为你整理,望采纳
7、造价工程师的造价管理的合格标准是多少??
科目名称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建设工程zd计价 72 120 建设工程造价专案例分析 84 14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60 10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属土木建筑工程) 60 10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 60 100如有疑问可以私聊我!
8、本人于2013年参加了公路造价师(甲级)考试,这里核心普及一下获取直辖市造价信息官方电子版可访问祖国建材通(www.zgjct.com),实时更新直辖市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电力电网工程造价信息并提供PDF及Excel电子版下载,因已取得住建部造价工程师,可以免试法规和计价两科,故只参
你只须公路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公路工程技术与计量两门。(二)报考条件。1.报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2.参加2012年度考试且成绩合格的科目不需要重新参加考试。3.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免试“公路工程造价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和“ 公路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科目,只参加其余两个科目的考试。
9、2013年造价工程师合格标准会降低吗?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1)13年造价师合格标准降低不是没有可能性,但可能性很低。(2)造价师历年合格标准比较稳定,一般都是各科总分的60%。
点击数:6046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