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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通用造价

1、谁有110千伏~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验收规范的电子版给我发一个?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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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经公司规章制度
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印发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号)及《关于进一
步加强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07]1059
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
部反馈。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10〕173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
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北京经济
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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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0 年2 月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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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
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管
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依据财
政部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公
司基本建设技经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 千伏及以上
输变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
算”)工作。受电力客户委托建设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
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投运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工
程设计、施工、咨询、技术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管理等
建设费用结算的活动,是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
购置费以及其它费用在内的工程费用全口径结算。
第四条建立公司系统工程结算“两级、三全、四统一”的
集中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结算监督管
理平台,实行工程结算全电压等级、全方位、全过程的集中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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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实现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编制标
准统一、内容深度统一。
第五条实施全方位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施
工、物资及其它费用结算管理,落实各方面结算管理职责,各
级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加强协作,实现全口径工
程结算。
第六条实施工程结算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工程
招标、合同签订、现场工程量管理(含设计变更管理)、进度款
支付与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集中监督管理等工程
结算全过程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现场过程控制,积极推行分部
工程结算,切实做到签证手续齐全,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
备价款,有效控制结算工作进度,不断提高结算质量,提高基
建投资效益。
第七条实施工程结算的标准化集中监督管理,统一工程结
算管理规范、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
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
(一)统一工程结算管理规范,规范工程结算管理行为,
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结算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保
障结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如约履行;
(二)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规范工程结算执行过程,
全面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结算文件编制效率,保障结算文件
编制时间进度,确保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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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切实做到工程结算编制依
据齐全、工程量清晰、费用准确、格式规范,杜绝高估冒算,
严禁计列不合理费用;
(四)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全面实施《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不断提高结算文件编制质量,及时
准确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和投资效果。
第八条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
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
是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结算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
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程结算中的重大争议;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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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七)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第十条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基建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审核确认所辖
范围内工程结算,组织开展所辖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
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
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工作;
(三)配合总部开展的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
结算文件的申报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六)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受项目法人单位委
托,负责工程结算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工程结算有关规定;
(二)负责起草工程结算相应的合同条款;
(三)具体组织工程结算的日常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输变
电工程本体工程量、建设场地及通道清理费用等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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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
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价;
(五)组织收集工程结算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
算文件,根据授权范围提交项目法人单位审核;
(六)根据工程合同及正式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
款;
(七)配合做好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可研阶段相关费用明细
及合同文件;
(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物资费用结算,并编制提供
规范的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结算资料;
(三)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工程结算管理,审核结算资料是
否完整,内控程序是否履行,入账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
确,为工程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四)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按业主要求提供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
对比分析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变更及其变更费用
文件的编制,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二)监理单位负责核实工程量、审查设计变更及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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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三)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规范的施工结
算书,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受公司基建
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加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
管理工作,承担督察、专项检查等工作的方案策划与具体组织
实施。
(二)参加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
结算备案工作,承担备案文件、数据管理与结算月报编制。
(三)参加工程结算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具体承担公司系
统年度总结报告编制工作。
(四)参加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具体
组织各网省公司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报告评审,参加公司
系统年度造价分析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的确定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方
式。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
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
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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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办法,由发、承包人
协商处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
第十六条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
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
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超出约定范围和
幅度时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工作等事项。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及按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金额;
(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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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定的预(概)算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
特殊施工措施费;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
费可按商定系数包干。
(四)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本条第一种方式
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可采用本条第二、三
种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可按以下
方式约定:
(一)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
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
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方式。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
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
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
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
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而造成的费
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并
结合设备物资的制造周期及具体特性,招标确定总价、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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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额。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
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其它委托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
定,价款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价款调整办法应
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引起工程价款调整,需严格执行设计
变更相关管理规定,签证流程规范,签证手续齐全,按照以下
流程执行。
(一)由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向监理单位
提出工程价款调整申请,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申请后7 天内应
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业主项目部组织对调整费用进行审核,设计、施工、
监理等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认可,经具有审批权限管理单位
同意后,履行合同价款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变更合同价款。
(一)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按条款执行;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参照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由承包
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批准后,签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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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
(二)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预备费使用需由建设管理单位研究提出初步
意见,报项目法人单位审批。预备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动;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资金内部总量平衡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经审查
同意的各类费用;
(四)经批准的其他增加费用。
第五章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
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10%,不高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30%。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
同后的1 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内预付工程
款。
(三)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
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二十五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验工计价。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
向业主项目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核定后作为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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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依据。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
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并按约定抵
扣相应的预付款,进度款总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85%。
1. 按月(季)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季)支付进度款,
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 分段结算与支付。按照工程里程碑进度,划分不同阶段
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合同、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拨
付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建筑、安装、调试等施工承包人编制相应施工
结算文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
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
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7 日内编制完成
并提交;
(二)施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
及相关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
的项目不纳入工程结算;
(三)结算文件包含的内容与形式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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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的要求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
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资
料,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
收后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二)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
收后7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审价工作。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
结算文件后15 日内完成审价;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
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7 日内完成审价。
(二)建设管理单位经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可以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自身具备条件的建设
管理单位亦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价。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应派专人配合工程结算审
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审价过程中,必要时应组织工程现场复测工作。
第三十条开展审价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宜通过招标
方式确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二)项目法人单位宜通过招标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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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框架协议方式签定合同,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不得大于一
年。
第三十一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计划管理部
门应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相关可行性研究、环
评、水保等项目前期费用结算资料。
第三十二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物资管理部
门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
物资采购费用结算基础资料。
(一)物流管理单位负责与设备物资供应厂商核对合同履
行情况,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结算厂商相关款项,并按工
程结算要求提供规范的相关基础资料。
(二)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应真实有效,与工程
安装、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相对应,与物资供货合同及财务部门
工程款支付情况相符合。
(三)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依据物资管理部门提
供的基础资料完成运杂费、物资服务费等结算工作,并将设备
台账、材料明细报送各单位基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责汇总建筑、安
装、设备和其他费用有关结算资料,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报各单
位基建部门审核。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25 日内,建设管理单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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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目部)应编制完成并上报竣工结算书;
(二)主体工程已按里程碑计划上报竣工的输变电工程,
应积极开展“预结算”工作;
(三)结算工作中,需全面应用结算通用格式和结算编制
软件,提高结算工作效率、保证结算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基建部门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并及
时备案。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
交的竣工结算书后15 日内完成审核,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
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7 日内完成审核。
(二)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突破批准概
算总投资(含预备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上报公
司基建部申请调整概算,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1. 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结算督察工作;
2. 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批复调整概算;
3. 调整概算批复后15 日内,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批复调
整概算完成竣工结算修编,并申报备案。
(三)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
资(含预备费),由概算批复单位组织竣工结算督察及概算调整
工作,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四)对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单项超概,汇总不超概的结算由各单位基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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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审批。
(五)11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各
单位基建部门即时组织报送公司总部备案,同时向国家电网公
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报送电子文件。每月度完成结算工作的
工程资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下月10 日。
第三十五条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90 日
内,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建设管理
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将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移交财务
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延期移交。
第七章工程结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输变电工程结算
集中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两级管理平台有序衔接和高效运转。
第三十七条实施全电压等级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
(一)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公司
总部统一组织实施。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包括:
1.33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包含220 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的项目,及项目中所有线
路、变电和通信工程;
3.包含220 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
50 公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 18 —
4.包含220 千伏电缆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5 公
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二)220 千伏规模以下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网省公司统一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负责审查竣工结算报备文件的规范性。
1.报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国网北京经济技术
研究院于7 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调整报备文件;
2.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收到报备文件调整通知7 日内补充
完善报备文件并上报。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负责及时统计报备工程费用结余情况,研究提出结算
督察意见。
1. 结算督察意见经公司基建部确认后,于收到备案文件15
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2.公司基建部确认结算督察意见后,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督
察工作。
(三)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根据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竣工情况以及结算报备情况,
统计各单位工程结算完成情况和结算投资较批准概算结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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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按月度编制工程结算月报,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三十九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竣工结算督察工作。
(一)公司基建部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工程结算
督察工作;
(二)咨询机构及时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并于接受委
托30 日内完成督察报告,上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印发竣工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各网省公司负责组织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
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统一工程结算基础资料管理平台,及时完成竣工结
算文件备案工作;
(二)及时组织工程结算督察,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工程
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一条公司基建部对工程结算及各单位基建部门结
算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一)不定期抽查工程结算工作,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检查,监督落实
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针对工程结算及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普遍问题,组
织开展工程结算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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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定期通报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程结算
及管理阶段性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年度结算工作总结。
(一)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
工程结算工作总结,于每年12 月31 日前上报公司总部基建部,
抄送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负责编写公司工程结算工
作总结,于次年1 月20 日前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审定并通报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总结,
用于指导年度结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开展各单位结算工作考
核。
(一)综合结算工作进度、质量和管理情况,公司基建部
对各项目法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同业对标和基建综
合评价。
(二)对以下情况给予表彰:
1.工程结算管理水平先进,取得重大管理经验;
2.工程结算及时,结算质量优秀,归档资料满足相关要求。
(三)对以下情况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1.工程结算进度严重滞后;
2.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程序不规范、费用标准
不准确等情况屡次出现,并不能及时整改;
— 21 —
3.工程结算中存在高估冒列、计列不合理费用等严重违规
违纪情况。
(四)受到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利的单位,公司基建部委托
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实施其所辖输变电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
单位(业主项目部)的监督、考核工作。
(一)组织检查所辖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及时发现并纠
正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的考核
工作,考核结算工作进度与质量;
(三)组织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时总结经
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结算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
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 号)同
时废止。

2、电力工程中有没有专用计算公司汇总?

3、求电气施工图规范电子版教材

3.1 一般术语
3.1.1 电缆通道
供敷设电力电缆及其附件安装的电缆构筑物。主要包括隧道、沟道、沟槽、保护管等形式。
3.1.2 隧道
容纳电缆数量较多有供安装和巡视方便的通道,且是全封闭性的电缆构筑物。
3.1.3 沟道
封闭式不通行但盖板可开启的电缆构筑物,且布置与地坪相齐或稍有上下。
3.1.4 沟槽
容纳电缆数量较少未含支架且沟底可不封实的有盖槽式电缆构筑物,可布置齐地坪或地坪上。
3.1.5 保护管
按照规划电缆根数,一次建成多孔管道的电缆构筑物。包括排管、非开挖管等形式。
3.1.6 电缆工作井
人可出入以安装电缆接头等附属部件、供牵拉电缆作业所需的或电缆通道通风所需电缆构筑物。
3.1.7 电缆终端站
架空线路与电力电缆连接处的构筑物。
3.1.8 电缆支架
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结构系统,包括电缆桥架、普通支架、吊架等。
3.1.9 电缆桥架
Q / GDW 381.2 — 2009
2
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臂式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接支承电缆的刚性
结构系统之全称。
3.1.10 交叉互联
相邻单元段电缆的金属屏蔽层交叉连接,使每个金属屏蔽层的连续回路依次包围三相导体的一种特
殊互联方式。
3.1.11 蛇形敷设
把电缆敷设成蛇形状,以吸收电缆线路热胀冷缩量,减少电缆轴向热机械应力。
3.1.11 单项工程
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适用效益的工程。
3.1.12 单位工程
能独立设计、施工的工程。
3.2 标准术语
下列标准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1 电工术语基本术语
4 总则
4.1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必须符合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国
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的规定,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及反措必须严格执行。
设计文件应遵守国家及其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
4.2 设计文件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评审意见、设备订货
资料等设计基础资料是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
4.3 设计文件应积极采用标准化设计,大力推广应用通用设计和通用造价,贯彻“两型三新”的建设
理念。
4.4 设计文件对电力电缆工程施工及安装工艺提出的要求,应满足公司《输变电工程工艺标准库》中
对有关工艺设计的要求。
4.5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的内容:
a) 各专业施工图图纸;
b) 施工图预算书。
4.6 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的基本要求:
a)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内容规范齐全、引用标准正确、表达方式一致、方案表达简明。
b)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正确指导施工、方便竣工验收、保证运行档案正确齐全。
c)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招标、施工招标、业主单位管理、施工和竣工结算的要求。
d) 施工图设计文件各部分具体的设计及计算深度要求,在本规定各章节中分别说明。本规定未能
涉及的问题,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加以说明。
e) 各专业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并归档保存。
5 电力电缆线路施工图综合部分
5.1 图纸目录
图纸目录:宜先列新绘制的图纸(说明),后列选用的标准图和重复利用图纸。
5.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与附图
5.2.1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每个单项工程应编制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述内容。
5.2.1.1 总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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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1) 设计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
2) 批准的可研、初设及其评审意见。
3) 规划批准文件及市政、铁路、水务等部门的征询意见书。
4) 主要的设计标准、规程和规范。
5)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
6) 特殊项目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b) 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1) 电缆线路的起迄点、额定电压、传输功率、线路长度和回路数,电缆附件类型及数量。
2) 光缆起迄点、长度、芯数。
3) 电缆通道形式及长度、工作井的主要型式与数量,电缆终端站的规模和数量。
4) 电缆监测系统的规模(必要时提供)。
5) 设计的范围包括电缆线路本体施工设计、附件及附属设施施工设计、接地系统施工设计、
通道施工设计、通道附属设备施工设计,按合同要求提供工程预算。
c) 建设单位
d)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线路路径长度、曲折系数等。
2) 电缆(型号、长度)、电缆终端与接头(型号、数量)、混凝土、钢材(土建、支架)、管
材等主要材料的指标。
3) 本体投资、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如有预算时提供)。
4) 影响电缆通道建设所需迁改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绿化等主要障碍物的类型和数量。
e) 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的说明。
5.2.1.2 变电站(终端站)进出线布置
应说明变电站(终端站)位置,进线间隔,及电缆走向,标高等。
5.2.1.3 电缆路径和通道
a) 电缆路径走向介绍,应包括电缆及电缆通道的起迄位置、路径长度、详细路径走向、土建设施
型式与分布情况的描述。
b) 对于改接、“T”接、“π”接等应说明线路的工程改造、过渡方案及注意事项。
c) 应简要描述路径方案沿线地形、地貌、水文、绿化、主要河流、铁路、地铁、主要道路、城镇
规划、特殊障碍物等建设环境特点。
d) 线路特殊地段及采取的处理措施。(注:特殊地段一般指高差、大坡度、过桥、冻土、高土壤
热阻、邻近热力管道和水下等情况。)
e) 主要交叉穿越及处理措施:电缆通道穿越铁路、城轨、主要道路、河流、重要市政管线等主要
交叉的描述及处理措施。
5.2.1.4 气象条件与环境条件
a) 气象条件:路径所经地区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年平均气温、雷暴日数、风速、日照、土壤冻
结深度及覆冰厚度。
b) 环境条件
1) 线路经过地区的污秽等级。参照 Q/GDW 152-2006《电力系统污区分级与外绝缘选择标准》
的规定和沿线等值附盐密度、污湿特征、运行经验,并结合各省最新污区分布图的定级来
确定污秽等级及泄漏比距。
2) 列出工程敷设环境需要的温度和土壤特性(如土壤热阻、酸碱度等参数)。
5.2.1.5 电缆敷设土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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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地质概况。列出地质勘测资料有关技术(土质、标高、地下水等)数据。
b) 土建工程及附属设施(供电、通风、照明、排水、消防、技防、通信、监控、接地、标识等)
的设计原则。
c) 土建工程概况。
5.2.1.6 电力电缆及附件
a) 说明电缆的敷设方式、排列位置。
b) 说明电缆的主要技术指标,如电缆的载流量等。
c) 说明各电缆终端及接头的名称、型号、外形主要参数、种类等。
d) 电缆金属护套接地方式。
e) 说明电缆终端及接头布置方式。
f) 接地线及同轴电缆的截面选择。
g) 电缆本体采用的防火措施及工艺要求。
h) 电缆敷设中对特殊环境段的处理。
i) 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方式及防雷措施(如需要)。
j) 电缆监测(如需要)。主要包括监测方式、设备型号、参数。
5.2.1.7 其它说明
a) 现状通道、现状电缆的保护或拆除方案及其工作量。
b) 说明需要修桥、补路的情况(如需要)。
c) 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5.2.1.8 附件
a) 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工程设计中标通知书或委托设计合同书。
b) 规划意见书或市政管线综合以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纪要及文件。
c) 如工程需要,水文、地质、气象及勘测报告。
d) 电缆及附件制造厂家提供的主要技术文件。
5.3 设计图纸
5.3.1 电缆线路走向总图
a) 总图应按比例绘制,可根据线路长度调整比例(宜不大于1:10000)。
b) 应标明电缆线路走向、电缆线路所经路经的主要路名。
c) 应标明变电站(终端站)位置和名称,电缆线路进出线方向及电缆通道方式。
d) 附指北针、设计说明、图例。
5.3.2 电缆线路接线示意图
a) 标明变电站两侧进出线间隔。
b) 标明电缆型号、回路数、进线间隔编号。
c) 附指北针、设计说明。
5.3.3 线路走廊清理图表
a) 电缆线路通道沿线所遇其它地下管线
列出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管线,注明其类型、尺寸、标高等,提出对管线迁移长度或采取
的保护措施要求。
b) 电缆线路通道沿线过河道
列出电缆通道穿越的河道名称,注明现状及规划河道深度及宽度,挡土墙宽度、桥梁的桥
墩情况,提出电缆通道穿越河道的方式。
c) 电缆线路通道穿越的道路
列出电缆线路通道穿越的道路名称及电缆通道穿越道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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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 电缆线路通道穿越的铁路(含城市轨道交通)
列出电缆通道穿越的铁路名称及电缆通道穿越铁路方案。
e) 电缆线路通道沿线绿化
列出电缆通道影响范围内绿化种类、数量(面积)。
f) 电缆线路通道沿线建(构)筑物
列出(表1)影响电缆通道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类型、面积等,提出对建(构)筑
物采取的保护措施。
表1 线路走廊清理图表(样表)
序号 路名 穿越次数 影响范围
迁移长度
(面积)
备注
燃气
上下水
通信
平行
电力⋯⋯
燃气
上下水
通信
1 地下管线
交叉
电力⋯⋯
2 河道
3 道路
4 铁路(含城轨)
5 绿化
6 建(构)筑物
⋯⋯
5.4 主要设备材料清册
5.4.1 工程概况:简述工程名称、起止点、线路长度回路数、电压等级、土建工程概况、电缆及电缆附
件型号等。
5.4.2 主要设备材料清册:主要设备材料清册包括电缆线路电气部分、土建部分。
a) 电气部分材料表
电缆线路电气部分材料表宜按电缆、电缆终端与接头、接地箱、换位箱、避雷器、电缆终
端站、电缆登塔(杆)、构支架、金具、防火等分类统计(考虑损耗)所需要各种材料型号、
规格、数量。电缆监测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
b) 土建部分材料表
1) 电缆保护管型式、孔数和孔径、长度。
2) 沟道、隧道型式、尺寸、长度;隧道附属设施(供电、通风、照明、排水、消防、技防、
通信、监控、接地、标识等)的主要设备材料。
3) 工作井的规格和数量、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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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电缆电气部分施工图及说明
6.1 图纸目录
应先列新绘制的图纸(说明),后列选用的标准图和重复利用图纸。
6.2 电缆敷设设计说明及图纸
6.2.1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应包括设计依据(含初设或可研设计审查意见)、初设或可研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及设计内容。
设计内容应包含以下部分:
a) 路径说明
1) 变电站进出线:描述变电站间隔布置、进出线通道方向。
2) 电缆线路路径:描述电缆线路走向情况,包括:起迄点、长度、回路数,沿线经过地区道
路等,列出线路沿线的重要穿越。
b) 电缆型号和截面:列出工程采用的电缆截面和型号,列出电缆主要技术指标,同时说明电缆的
结构和种类。
c) 电缆终端及接头型号:说明电缆终端及接头的名称、型号、种类等。
d) 电缆线路过电压保护:根据电缆线路两端连接方式,说明电缆线路对过电压采取的保护措施。
e) 电缆金属护层接地:说明电缆金属护层(屏蔽层)接地方式及分段长度。
f) 电力电缆敷设
1) 说明电缆在电缆通道、工作井、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中的位置、排列方式、固定方式及要
求。
2) 根据电缆线路长度、工作井分布、电缆分段情况说明电缆接头和终端的排列布置。
g) 电缆的支持、固定与标识
1) 说明电缆支架的材质、层数、层间垂直距离、层架长度及间距。
2) 说明电缆支架的接地处理方式和防腐处理要求。
3) 说明电缆夹具形式、材质。
4) 说明线路铭牌及相位牌的材料、规格、安装位置及要求。
h) 电缆防火设计:说明电缆防火设置要求,如采用防火隔断、防火槽盒、防火包带等阻燃防护或
延燃措施。
i) 特殊环境段电缆敷设:描述电缆路径中高落差、过河、过桥等特殊情况下电缆敷设的要求以及
所采取的措施。
j) 电缆终端站及电缆登塔(杆)设计:描述电缆终端站及电缆登塔(杆)站址、占地面积、平面
尺寸、回路数、电气设备型号、电缆进出线方向等。
k) 充油电缆供油设计
1) 描述整条电缆线路油路分段情况、供油长度。
2) 塞止接头井和压力箱井(房)设置地点和占地面积。
3) 油箱数量和布置情况。
l) 电缆监控系统
描述电缆采用的监控系统。
m) 需要注意的环境保护因素。
n) 其它说明
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6.2.2 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深度
6.2.2.1 电缆线路路径图:图纸中需要标示图纸分幅编号,各分幅图纸边缘衔接标志。图纸比例宜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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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或1:1000,标明电缆线路走向、电缆接头在工作井内编号和接头里程、电缆在敷设断面的布置形
式及位置、相位、电缆电压等级和型号,附指北针、图例。
6.2.2.2 电缆金属护层接地方式图
a) 示意电缆金属护层接地方式。
b) 列表表示电缆分段长度、电缆接头个数、电缆型号和线路总长度。
c) 示意交叉互联换位箱和接地箱的接线。
6.2.2.3 工作井间距布置图
a) 示意工作井编号、间距和尺寸,工作井间电缆通道的主要特性。
b) 示意电缆接头位置、编号及接头里程。
6.2.2.4 电缆接头布置图
a) 图纸比例取1:50 或1:100。标示安装位置尺寸、电缆接头和换位箱、接地箱位置、电缆线路和
接头相位、电缆弯曲半径;标示同轴电缆、接地电缆及回流线敷设位置,列设备材料表。
b) 电缆接头安装方式、安装尺寸,必要时绘出局部放大详图。
c) 绘制安装固定接头用的支架、连接方式等零部件的加工图,并列安装用材料表。
6.2.2.5 电缆终端站电气平面布置图
图纸比例取1:100 或1:200。标示构架、电缆终端、避雷器、支持绝缘子等设备定位尺寸、总尺寸
及安全距离、进出线相位。标示电缆沟、动力箱、接地箱位置,列出设备材料表。
6.2.2.6 电缆终端站电缆进出线间隔断面图
a) 图纸比例取1:100 或1:200。按不同回路数分别标明间隔内构架、电缆终端头、避雷器、支持绝
缘子、道路等断面尺寸以及各电气设备连接方式、安装高度。
b) 标示设备安装方式和安装尺寸,必要时绘出局部放大详图。
c) 绘制安装设备用的构件、零部件的尺寸和加工图并列出安装用材料表。
6.2.2.7 电缆终端站接地系统布置图
图纸应按比例绘制。标示接地系统布置方式、平面尺寸、埋深、与设备连接方式、接地材料规格和
数量。
6.2.2.8 电缆登塔(杆)布置图
a) 图纸应按比例绘制,根据需要绘制平、断面图。标示电缆登塔(杆)平台、电缆终端头、避雷
器、绝缘子位置,安全距离,相位。标示电缆沟、接地箱位置,列出设备材料表。
b) 标示设备安装方式和安装尺寸,必要时绘出局部放大详图。
c) 绘制安装设备用的构件、零部件的尺寸和加工图,并列出安装用材料表。
6.2.2.9 变电站站内电缆走向布置图
a) 图纸应按比例绘制。在变电站平面图上标明进出线构架或间隔的位置和编号。
b) 标示电缆线路走向、站内电缆通道布置、电缆相位排列及所占孔位等。
6.2.2.10 变电站电缆层(竖井)电缆布置图
a) 图纸应按比例绘制。在变电站电缆层(竖井)图上绘出电缆线路走向、电缆布置方式、相位排
列。
b) 绘制安装设备用的构件、零部件的尺寸和加工图,并列出安装用材料表。
6.2.2.11 变电站间隔设备平、剖面图
a) 图纸应按比例绘制。在变电站间隔设备平、剖图上绘出电缆线路与间隔设备连接方式和位置,
必要时绘出局部放大详图。
b) 绘制安装设备用的构件、零部件的尺寸和加工图,并列出安装用材料表。
6.2.2.12 充油电缆塞止接头工作井布置图
a) 图纸应按比例绘制。。标示工作井尺寸、塞止接头位置、接地箱位置、电缆线路和接头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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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弯曲半径;标示油管路、接地线敷设位置,列设备材料表。
b) 塞止接头安装方式、安装尺寸,必要时绘出局部放大详图。
c) 绘制安装设备用的构件、零部件的尺寸和加工图,并列出安装用材料表。
6.2.2.13 充油电缆塞止接头工作井辅助设备布置图
a) 图纸应按比例绘制。标示塞止接头工作井尺寸、照明、电源箱、水泵等位置,并列出相应材料
表。
b) 照明、电源箱、水泵等安装方式、安装尺寸、连接方式和固定位置,必要时绘出局部放大详图。
c) 绘制安装设备用的构件、零部件的尺寸和加工图,并列出安装用材料表。
6.2.2.14 压力箱井(房)油箱布置图
a) 图纸应按比例绘制。标示压力箱井(房)尺寸、压力箱尺寸、安装位置、固定方式。
b) 绘制安装油箱用的构件、零部件的尺寸和加工图,并列出安装用材料表。
6.2.2.15 压力箱井(房)辅助设备布置图
a) 图纸应按比例绘制。标示压力箱井(房)尺寸、照明、电源箱、水泵等位置并列出相应材料表。
b) 照明、电源箱、水泵等安装方式、安装尺寸、连接方式和固定位置,必要时绘出局部放大详图。
c) 绘制安装设备用的构件、零部件的尺寸和加工图,并列出安装用材料表。
6.2.2.16 压力箱底座支架图
标示压力油箱底座尺寸、安装方式并列出相应材料表。
6.2.2.17 充油电缆线路沿途最高与最低油压分布图
a) 示意电缆线路终端头、塞止头位置、电缆供油段长度、塞止接头和压力油箱相对标高。
b) 列表表示电缆终端头和塞止接头最高、最低油压报警值。
6.2.2.18 油压整定表
列表表示环境温度变化各供油段电缆油压变化值。
6.2.2.19 充油电缆终端头(塞止头)端子箱电气布置及端子排接线图
示意塞止接头信号箱、电缆终端头信号箱内各个端子排至站内控制信号屏接线示意图。
6.2.2.20 充油电缆信号屏端子排接线图
示意继电器和熔丝接线、终端端子排接线、信号屏盘面布置。
6.2.2.21 充油电缆控制室屏位布置图
标示变电站站内控制信号屏所在位置。
6.2.2.22 充油电缆导引电缆线芯使用图
示意导引电缆线芯所接信号。
6.2.2.23 电缆(蛇形)敷设图
a) 图纸应按比例绘制。标示电缆通道尺寸、电缆位置、电缆弯曲半径、蛇形敷设方式、夹具位置、
蛇形敷设节距和幅值。
b) 绘制安装设备用的构件、零部件的尺寸和加工图,并列出安装用材料表。
6.2.2.24 工作井内电缆布置图(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
a) 图纸应按比例绘制。标示工作井尺寸、电缆敷设位置、夹具固定位置、电缆线路相位、电缆弯
曲半径。列出设备材料表。
b) 绘制安装设备用的构件、零部件的尺寸和加工图,并列出安装用材料表。
6.2.2.25 电缆夹具图
图纸应按比例绘制。标示电缆夹具材质、外形尺寸、安装尺寸、电缆外径、橡胶垫厚度、固定夹
具螺栓规格。
6.2.2.26 电缆防火槽盒图
a) 绘出电缆防火槽盒断面及定位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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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注明槽盒材质、安装技术要求,列出相应材料。
6.2.2.27 电缆防火分隔图
绘出电缆在穿越变电站楼板、洞口、隧道、隧道工作井及竖井等防火隔断处的防火设施安装位置、
尺寸;注明防火设施材质、安装技术要求,列出相应材料。
6.2.3 计算书
电缆部分计算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电缆感应电压计算、电缆盘长计算、电缆动热稳定计算、接地装置热稳定计算、接地装置跨步电压
计算、油压整定计算、电缆蛇形计算、电缆夹具强度计算、电缆牵引力计算、电缆侧压力计算、电缆支
架荷载计算等。
6.3 光缆敷设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
6.3.1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应包括设计依据(含初设或可研设计审查意见)、初设或可研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及设计内容。
设计内容应包含以下部分:
a) 通信光缆路径说明。
b) 通信光缆主要参数。
c) 感温光缆监测系统主要参数。
d) 感温光缆监测设备安装说明及感温光缆敷设说明。
e) 光缆敷设注意事项。
6.3.2 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深度
6.3.2.1 光缆敷设图
图纸中应标示图纸分幅编号,各分幅图纸边缘衔接标志。图纸应按比例绘制,标明光缆线路走向、
光缆接头在工作井内编号和位置、光缆在保护管内孔位。附指北针、图例。

4、求: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2006年版):35kV输电线路分册

您好,这个这么专业

这里会有吗

直接百度啊

长理 直  培

国家电网

5、《国家电网基建(2010)173号文〈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谁有啊,谢谢了

— 1 —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经公司规章制度
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印发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号)及《关于进一
步加强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07]1059
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
部反馈。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10〕173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
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北京经济
技术研究院:
— 2 —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0 年2 月4 日印发
— 3 —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
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管
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依据财
政部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公
司基本建设技经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 千伏及以上
输变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
算”)工作。受电力客户委托建设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
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投运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工
程设计、施工、咨询、技术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管理等
建设费用结算的活动,是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
购置费以及其它费用在内的工程费用全口径结算。
第四条建立公司系统工程结算“两级、三全、四统一”的
集中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结算监督管
理平台,实行工程结算全电压等级、全方位、全过程的集中监
— 4 —
督管理,实现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编制标
准统一、内容深度统一。
第五条实施全方位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施
工、物资及其它费用结算管理,落实各方面结算管理职责,各
级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加强协作,实现全口径工
程结算。
第六条实施工程结算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工程
招标、合同签订、现场工程量管理(含设计变更管理)、进度款
支付与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集中监督管理等工程
结算全过程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现场过程控制,积极推行分部
工程结算,切实做到签证手续齐全,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
备价款,有效控制结算工作进度,不断提高结算质量,提高基
建投资效益。
第七条实施工程结算的标准化集中监督管理,统一工程结
算管理规范、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
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
(一)统一工程结算管理规范,规范工程结算管理行为,
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结算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保
障结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如约履行;
(二)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规范工程结算执行过程,
全面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结算文件编制效率,保障结算文件
编制时间进度,确保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有效实施;
— 5 —
(三)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切实做到工程结算编制依
据齐全、工程量清晰、费用准确、格式规范,杜绝高估冒算,
严禁计列不合理费用;
(四)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全面实施《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不断提高结算文件编制质量,及时
准确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和投资效果。
第八条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
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
是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结算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
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程结算中的重大争议;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
— 6 —
作;
(七)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第十条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基建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审核确认所辖
范围内工程结算,组织开展所辖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
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
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工作;
(三)配合总部开展的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
结算文件的申报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六)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受项目法人单位委
托,负责工程结算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工程结算有关规定;
(二)负责起草工程结算相应的合同条款;
(三)具体组织工程结算的日常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输变
电工程本体工程量、建设场地及通道清理费用等确认工作;
— 7 —
(四)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
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价;
(五)组织收集工程结算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
算文件,根据授权范围提交项目法人单位审核;
(六)根据工程合同及正式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
款;
(七)配合做好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可研阶段相关费用明细
及合同文件;
(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物资费用结算,并编制提供
规范的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结算资料;
(三)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工程结算管理,审核结算资料是
否完整,内控程序是否履行,入账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
确,为工程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四)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按业主要求提供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
对比分析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变更及其变更费用
文件的编制,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二)监理单位负责核实工程量、审查设计变更及其变更
— 8 —
费用,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三)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规范的施工结
算书,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受公司基建
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加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
管理工作,承担督察、专项检查等工作的方案策划与具体组织
实施。
(二)参加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
结算备案工作,承担备案文件、数据管理与结算月报编制。
(三)参加工程结算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具体承担公司系
统年度总结报告编制工作。
(四)参加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具体
组织各网省公司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报告评审,参加公司
系统年度造价分析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的确定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方
式。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
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
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 9 —
(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办法,由发、承包人
协商处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
第十六条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
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
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超出约定范围和
幅度时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工作等事项。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及按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金额;
(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结算书;
— 10 —
(三)审定的预(概)算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
特殊施工措施费;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
费可按商定系数包干。
(四)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本条第一种方式
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可采用本条第二、三
种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可按以下
方式约定:
(一)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
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
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方式。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
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
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
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
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而造成的费
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并
结合设备物资的制造周期及具体特性,招标确定总价、预付款、
— 11 —
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额。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
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其它委托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
定,价款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价款调整办法应
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引起工程价款调整,需严格执行设计
变更相关管理规定,签证流程规范,签证手续齐全,按照以下
流程执行。
(一)由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向监理单位
提出工程价款调整申请,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申请后7 天内应
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业主项目部组织对调整费用进行审核,设计、施工、
监理等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认可,经具有审批权限管理单位
同意后,履行合同价款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变更合同价款。
(一)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按条款执行;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参照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由承包
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批准后,签订补充
— 12 —
合同或协议。
(二)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预备费使用需由建设管理单位研究提出初步
意见,报项目法人单位审批。预备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动;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资金内部总量平衡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经审查
同意的各类费用;
(四)经批准的其他增加费用。
第五章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
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10%,不高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30%。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
同后的1 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内预付工程
款。
(三)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
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二十五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验工计价。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
向业主项目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核定后作为工程价款
— 13 —
支付的依据。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
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并按约定抵
扣相应的预付款,进度款总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85%。
1. 按月(季)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季)支付进度款,
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 分段结算与支付。按照工程里程碑进度,划分不同阶段
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合同、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拨
付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建筑、安装、调试等施工承包人编制相应施工
结算文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
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
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7 日内编制完成
并提交;
(二)施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
及相关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
的项目不纳入工程结算;
(三)结算文件包含的内容与形式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
— 14 —
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的要求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
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资
料,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
收后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二)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
收后7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审价工作。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
结算文件后15 日内完成审价;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
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7 日内完成审价。
(二)建设管理单位经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可以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自身具备条件的建设
管理单位亦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价。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应派专人配合工程结算审
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审价过程中,必要时应组织工程现场复测工作。
第三十条开展审价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宜通过招标
方式确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二)项目法人单位宜通过招标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 15 —
并以框架协议方式签定合同,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不得大于一
年。
第三十一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计划管理部
门应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相关可行性研究、环
评、水保等项目前期费用结算资料。
第三十二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物资管理部
门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
物资采购费用结算基础资料。
(一)物流管理单位负责与设备物资供应厂商核对合同履
行情况,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结算厂商相关款项,并按工
程结算要求提供规范的相关基础资料。
(二)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应真实有效,与工程
安装、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相对应,与物资供货合同及财务部门
工程款支付情况相符合。
(三)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依据物资管理部门提
供的基础资料完成运杂费、物资服务费等结算工作,并将设备
台账、材料明细报送各单位基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责汇总建筑、安
装、设备和其他费用有关结算资料,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报各单
位基建部门审核。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25 日内,建设管理单位(业
— 16 —
主项目部)应编制完成并上报竣工结算书;
(二)主体工程已按里程碑计划上报竣工的输变电工程,
应积极开展“预结算”工作;
(三)结算工作中,需全面应用结算通用格式和结算编制
软件,提高结算工作效率、保证结算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基建部门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并及
时备案。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
交的竣工结算书后15 日内完成审核,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
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7 日内完成审核。
(二)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突破批准概
算总投资(含预备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上报公
司基建部申请调整概算,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1. 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结算督察工作;
2. 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批复调整概算;
3. 调整概算批复后15 日内,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批复调
整概算完成竣工结算修编,并申报备案。
(三)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
资(含预备费),由概算批复单位组织竣工结算督察及概算调整
工作,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四)对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单项超概,汇总不超概的结算由各单位基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 17 —
会签审批。
(五)11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各
单位基建部门即时组织报送公司总部备案,同时向国家电网公
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报送电子文件。每月度完成结算工作的
工程资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下月10 日。
第三十五条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90 日
内,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建设管理
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将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移交财务
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延期移交。
第七章工程结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输变电工程结算
集中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两级管理平台有序衔接和高效运转。
第三十七条实施全电压等级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
(一)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公司
总部统一组织实施。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包括:
1.33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包含220 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的项目,及项目中所有线
路、变电和通信工程;
3.包含220 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
50 公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 18 —
4.包含220 千伏电缆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5 公
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二)220 千伏规模以下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网省公司统一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负责审查竣工结算报备文件的规范性。
1.报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国网北京经济技术
研究院于7 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调整报备文件;
2.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收到报备文件调整通知7 日内补充
完善报备文件并上报。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负责及时统计报备工程费用结余情况,研究提出结算
督察意见。
1. 结算督察意见经公司基建部确认后,于收到备案文件15
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2.公司基建部确认结算督察意见后,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督
察工作。
(三)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根据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竣工情况以及结算报备情况,
统计各单位工程结算完成情况和结算投资较批准概算结余情
— 19 —
况,按月度编制工程结算月报,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三十九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竣工结算督察工作。
(一)公司基建部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工程结算
督察工作;
(二)咨询机构及时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并于接受委
托30 日内完成督察报告,上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印发竣工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各网省公司负责组织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
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统一工程结算基础资料管理平台,及时完成竣工结
算文件备案工作;
(二)及时组织工程结算督察,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工程
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一条公司基建部对工程结算及各单位基建部门结
算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一)不定期抽查工程结算工作,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检查,监督落实
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针对工程结算及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普遍问题,组
织开展工程结算专项检查工作。
— 20 —
(四)不定期通报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程结算
及管理阶段性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年度结算工作总结。
(一)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
工程结算工作总结,于每年12 月31 日前上报公司总部基建部,
抄送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负责编写公司工程结算工
作总结,于次年1 月20 日前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审定并通报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总结,
用于指导年度结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开展各单位结算工作考
核。
(一)综合结算工作进度、质量和管理情况,公司基建部
对各项目法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同业对标和基建综
合评价。
(二)对以下情况给予表彰:
1.工程结算管理水平先进,取得重大管理经验;
2.工程结算及时,结算质量优秀,归档资料满足相关要求。
(三)对以下情况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1.工程结算进度严重滞后;
2.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程序不规范、费用标准
不准确等情况屡次出现,并不能及时整改;
— 21 —
3.工程结算中存在高估冒列、计列不合理费用等严重违规
违纪情况。
(四)受到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利的单位,公司基建部委托
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实施其所辖输变电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
单位(业主项目部)的监督、考核工作。
(一)组织检查所辖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及时发现并纠
正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的考核
工作,考核结算工作进度与质量;
(三)组织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时总结经
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结算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
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 号)同
时废止。

文章字数:2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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