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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11-25,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87号文件

1、求沈价发(2007)87号文件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沈价发〔2007〕87号)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公寓、别墅区和各类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二、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价局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核发《收费许可证》。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制定的前期收费指导标准及《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三、新建住宅区在配套设施和物业服务基本到位后,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价局申报进行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申报材料见附件1)。四、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配套设施和物业服务实现情况,在物价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内据实收费。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物业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相应扣减收费。因配套设施不到位减收的费用,由开发单位负担。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有效期每次不超过一年。因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继续执行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价局申请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材料见附件2),经审验合格后,可以延期执行。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度收取。经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同意,可以预收,但预收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申报材料;附件2: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年度审验材料。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1: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报告;4.物业服务成本监审表;5.前期物业服务中标通知书;6.开发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2: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年度审验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上年度住宅区配套设施和物业服务实现情况;4.上年度物业费收支情况及企业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5.社区关于是否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6.开发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布部门:沈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01日 (地方法规)

2、如何解读87号文

1、87号文早已不是空穴来风5月份财预[2017]50号文出来时,加大了对平台公司的监管力度,明确一些红线和禁令,比如公益性资产禁止装入平台。当时已经有内部人士得到消息,得知即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所以平台公司对各行贷款催促较紧。2、重申政府购买服务的侧重点87号文重点是重申政府购买服务侧重轻资产(劳动密集、技术密集),而不是建设工程(资产密集)。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从财综[2014]96号文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里看出来: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政府购买名义大兴基础建设,应该在目前来说各地都有很多案例,87号文主要是为了遏制这种政府变相举债,PPP要求太多,进度太慢,政府购买服务就没有太多限制。各地大行其道各显神通,导致实际上大部分政府购买实际上还是政府债务。3、87号文应该是将政府“采购”和“购买”进一步区分。“采购”的是物品(基建工程),“购买”的才是服务。涉及基建工程该走《采购法》走《采购法》,该走《招投标法》走《招投标法》,不得搭政府购买服务顺风车违规举债。4、银行同业如何操作一是看本行自己的相关规定,二是看客户如何解读。87号文和之前的50号文不一样,50号文是多部委联合银监会、人行下发,明确规定“对违规政府部门、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严加惩戒”。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而87号文是财政部单部门下达的通知,最后惩戒力度最多也是整改,所以下面还是敢打擦边球的。 最后商谈结论总结:项目将土地整理、收储、拆迁补偿打包,目前已将额度中涉及道路建设、绿化工程等配套工程的额度全部砍掉,只放征地补偿部分。=========================原答案===================================利益相关:刚刚作为主办从总行获批10个亿+的土地一级开发额度,政府购买形式,尚未放款。正文:6月2号,正在与客户反复沟通提款细节,从微信群里获悉87号文出台,有点措手不及的意思,研究了一夜。说几个对应我这个项目的关键点:1、严禁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条直接上来把我打蒙,我的项目是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打包,如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不让做了,直接会导致贷款无法投放。土地前期整理不让做政府购买,个人理解是否是引导政府向刚刚发布的土地储备专项债靠拢?但是专项债额度有限,而且已经通过政府购买上马的项目怎么办?已经放款的项目如何处理整改?文件没有说,之后出来的财政部预算司答记者问里,也没有明确这一条。2、严禁将建设工程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如果项目包含工程建设,不管是管廊,公益设施,基建,按照此文应该都在被禁行列。通知中还有一条,大意是财政部国务院备案的棚改和易地扶贫可以做政府购买,个人理解如果是纯棚改,还可以做,只要涉及到工程,就不行,完全不给活路。3、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必须体现在当年财政预算内,严禁把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严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条,如果项目在预算列完后立项开展,哪怕从明年开始列长期预算,也是不合规定的。这一条我还不太明白,没有仔细研究过预算法,还要好好和财政部门的人沟通下。暂时想到这么多,现在去行里开会讨论这个,下午会和政府那边碰头沟通,具体下午过来给大家更新。

3、求天津市 建材[2007]87号文件

现在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文体已经出道2010了,你找的2007已经过期了,2010的全称叫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代号DB29-126-2010

4、上海官方网站2019沪01邢初87号文件?

没有关注这个文件,不是很清楚。他的内容。

5、政府采购87号文件低价的合理性怎么证明

换个说法,就是证明价格的合理性。提供原材料成本,提供人工成本,提供运输成本,提供利率等……是否认可,应该由评审专家说了算。

6、财税(2005)87号文件谁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7、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87号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几项主要内容?分别是什么?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它章节,请题主自己去看‘建办质〔2018〕31号’文。

8、财税2009 87号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Ti28O5crysSmxud--yROlYiRn3WH2ZxnI_bFT2YfjekjDW1ORIcX-11A9wjSsUJ70bIcbE8pS

9、建质2009 87号与住建部37号令哪个优先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关于基坑的1.基坑的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请专家论证)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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