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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9-12-21,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第一章 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制度第一节 工程造价的基本内容一、工程造价及其特征(一)工程造价的含义工程造价通常是指工程的建造价格。由于所站的角度不同,工程造价有不同的含义。含义一: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投资者为了获得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就需要对项目进行策划、决策及实施,直至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投资管理活动。在上述活动中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就构成了工程造价。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工程造价就是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的总投资。

2、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哪些?

我国建筑法律体系多级立法、条块分割。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专法等。行政法规:属建筑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还有各种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甚至行业范本、国家标准都有关系。很多很杂,慢慢准备吧。

3、有没有关于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建筑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二、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程序等职能进行管理。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根据《招投标法》,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 三、工程承包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四、工程承包过程中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 五、其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发)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1、需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2018年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将影响建筑施工合同造价

建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还应注意时效问题。 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索赔的基本程序和时限:(一)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二)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可按上述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6、送审造价多计工程款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详见附件)(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定(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4)第20条[工程量计算];(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二、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1、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关数据(1)2001年底全国被拖欠2787亿元,是1996年1362亿元的2倍;(2)2002年底全国被拖欠3365亿元,2003年底增长到4000亿元;(3)统计的数据是建设期未拖欠,被统计的企业约占总数54%;(4)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约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10%。2、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1)由于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的施工过程中的拖欠;(2)由于合同无预付款和风险系数造成的材料、设备涨价引起的价款;(3)由于发包方不及时办理增量变更签证引起的拖欠;(4)由于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造成的工程款拖欠;(5)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按总造价预留相当比例的保修金引起的拖欠。三、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0个法律问题1、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工期在价款结算中的计价依据,工程开、竣工的概念和认定,施工企业加强工期顺延书面催告的签证及其针对性管理。3、明确合同计价方式及其结算标准的重要性,合同约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审理时的自由裁量权。4、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5、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6、“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7、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除合同无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鉴定;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确认的具体处理方法。8、为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应切实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处理办法;承包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送达工程决定书,合同内容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确认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相关约定。9、司法实践中解决造价争议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鉴定,造价鉴定的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应明确计量范围、计价依据,造价鉴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依法采信。10、审价和审计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计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审计结论是行政监督结论,不能改变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结论。附 件: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3、《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4、《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5、《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6、《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7、《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8、《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8、求10部和工程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2008-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2008-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7-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07.6.29)[2007-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07.10.28)[2007-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07.10.28)[2007-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07-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布(全文)[2007-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06-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05-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2005-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修订)[2005-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5-5-17]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2009-6-15]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9-5-25]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6-9] ·基础测绘条例[2009-5-12]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5-18]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5-18]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4-15] ·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4-24] ·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5-11] ·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5-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2009-3-30] ·工业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4-9]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3-20]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2009-3-13]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3-30]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9-3-12] ·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标准及民爆行业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2009-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2-26]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2-3]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1-24] ·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1-26] ·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1-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1-19] ·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9-1-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12-27]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12-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2008-12-3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12-27]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8-12-2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11-29]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9]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11-3]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7-21] ·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2008-6-16]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1-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1996-10-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7-5-3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7-11-23] ·上海市公布2008年第4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名单[2008-5-20]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07-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12-29]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2-26] ·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2008-5-2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2002-3-2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7-9]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7-1-22]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2-4-28] ·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8-28]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1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5-18]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6-4-10]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12-9] ·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大纲[2000-1-1]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999-6-22]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11-20]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7-7]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10-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1-2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12-23]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4-22]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2003-12-31]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通知[2003-3-12]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2004-6-27]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9-30]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6-1]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2002-11-27]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2-1]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1-13]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1995-11-2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6-1]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2001-7-2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6-30]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5-3]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05-11-2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5-3-3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8-8]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1986-7-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1992-8-1]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10-17]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2006-11-6]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11-23]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6-26] ·业主大会规程[2003-6-26]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7-18]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育的暂行办法[2003-6-16]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3-19]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1-7]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3-23]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006-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6-9-29]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6-3-28]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3-28]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10-28]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10-2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10-2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5-10-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5-10-2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5-10-24]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10-24]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7-1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2-16] ·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05年6月1日起实施[2005-6-15] ·电力监管条例[2005-5-17] ·信访条例[2005-5-17]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5-17]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5-5-17]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5-5-17]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5-5-17]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5-5-1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5-5-17]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5-5-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5-5-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5-5-17]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5-5-1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5-5-17]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2005-5-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5-5-17]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2005-5-17]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5-5-17]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05-5-17]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05-5-17] ·城市供水条例[2005-5-17]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5-17]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5-17] ·城市绿化条例[2005-5-1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05-5-17]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05-5-17]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05-5-17]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5-5-17]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005-5-17]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2005-5-17]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2005-5-17]

9、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2009版txt全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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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您下载的该电子书来自:TXT书库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 (2010 年)目 录第一部分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7第二部分行政法规...........................................................................................................................................4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第一章 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制度第一节 工程造价的基本内容一、工程造价及其特征(一)工程造价的含义工程造价通常是指工程的建造价格。由于所站的角度不同,工程造价有不同的含义。含义一: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投资者为了获得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就需要对项目进行策划、决策及实施,直至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投资管理活动。在上述活动中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就构成了工程造价。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工程造价就是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的总投资。

2、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哪些?

我国建筑法律体系多级立法、条块分割。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专法等。行政法规:属建筑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还有各种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甚至行业范本、国家标准都有关系。很多很杂,慢慢准备吧。

3、有没有关于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建筑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二、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程序等职能进行管理。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根据《招投标法》,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 三、工程承包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四、工程承包过程中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 五、其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发)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1、需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2018年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将影响建筑施工合同造价

建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还应注意时效问题。 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索赔的基本程序和时限:(一)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二)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可按上述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6、送审造价多计工程款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详见附件)(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定(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4)第20条[工程量计算];(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二、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1、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关数据(1)2001年底全国被拖欠2787亿元,是1996年1362亿元的2倍;(2)2002年底全国被拖欠3365亿元,2003年底增长到4000亿元;(3)统计的数据是建设期未拖欠,被统计的企业约占总数54%;(4)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约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10%。2、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1)由于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的施工过程中的拖欠;(2)由于合同无预付款和风险系数造成的材料、设备涨价引起的价款;(3)由于发包方不及时办理增量变更签证引起的拖欠;(4)由于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造成的工程款拖欠;(5)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按总造价预留相当比例的保修金引起的拖欠。三、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0个法律问题1、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工期在价款结算中的计价依据,工程开、竣工的概念和认定,施工企业加强工期顺延书面催告的签证及其针对性管理。3、明确合同计价方式及其结算标准的重要性,合同约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审理时的自由裁量权。4、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5、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6、“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7、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除合同无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鉴定;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确认的具体处理方法。8、为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应切实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处理办法;承包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送达工程决定书,合同内容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确认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相关约定。9、司法实践中解决造价争议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鉴定,造价鉴定的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应明确计量范围、计价依据,造价鉴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依法采信。10、审价和审计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计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审计结论是行政监督结论,不能改变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结论。附 件: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3、《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4、《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5、《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6、《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7、《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8、《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8、求10部和工程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2008-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2008-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7-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07.6.29)[2007-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07.10.28)[2007-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07.10.28)[2007-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07-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布(全文)[2007-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06-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05-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2005-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修订)[2005-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5-5-17]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2009-6-15]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9-5-25]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6-9] ·基础测绘条例[2009-5-12]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5-18]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5-18]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4-15] ·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4-24] ·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5-11] ·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5-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2009-3-30] ·工业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4-9]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3-20]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2009-3-13]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3-30]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9-3-12] ·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标准及民爆行业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2009-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2-26]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2-3]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1-24] ·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1-26] ·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1-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1-19] ·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9-1-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12-27]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12-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2008-12-3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12-27]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8-12-2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11-29]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9]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11-3]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7-21] ·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2008-6-16]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1-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1996-10-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7-5-3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7-11-23] ·上海市公布2008年第4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名单[2008-5-20]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07-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12-29]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2-26] ·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2008-5-2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2002-3-2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7-9]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7-1-22]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2-4-28] ·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8-28]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1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5-18]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6-4-10]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12-9] ·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大纲[2000-1-1]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999-6-22]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11-20]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7-7]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10-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1-2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12-23]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4-22]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2003-12-31]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通知[2003-3-12]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2004-6-27]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9-30]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6-1]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2002-11-27]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2-1]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1-13]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1995-11-2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6-1]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2001-7-2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6-30]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5-3]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05-11-2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5-3-3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8-8]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1986-7-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1992-8-1]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10-17]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2006-11-6]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11-23]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6-26] ·业主大会规程[2003-6-26]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7-18]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育的暂行办法[2003-6-16]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3-19]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1-7]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3-23]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006-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6-9-29]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6-3-28]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3-28]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10-28]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10-2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10-2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5-10-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5-10-2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5-10-24]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10-24]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7-1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2-16] ·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05年6月1日起实施[2005-6-15] ·电力监管条例[2005-5-17] ·信访条例[2005-5-17]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5-17]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5-5-17]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5-5-17]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5-5-17]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5-5-1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5-5-17]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5-5-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5-5-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5-5-17]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5-5-1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5-5-17]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2005-5-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5-5-17]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2005-5-17]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5-5-17]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05-5-17]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05-5-17] ·城市供水条例[2005-5-17]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5-17]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5-17] ·城市绿化条例[2005-5-1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05-5-17]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05-5-17]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05-5-17]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005-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5-5-17]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005-5-17]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2005-5-17]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200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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