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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5-22,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工程造价运用

1、如何运用网盘建立自己的工程造价数据库

首先,要知道在本地建立的Endnote数据库.data文件夹存放的位置百,如果之前建立时已经忘了,可以打开Endnote软件,依次点击file——open,从里面可以看到打开的Endnote数据库的位置找到文件夹的位置后,打开百度云管家,输入账号密码登陆后,右键单击悬浮窗口,选择设置在弹出的设置窗口的基本中,点击管理自动备度份文件夹此时会弹出一个管理自动备份的窗口,我们选择手动添加文件夹然后会弹出一个选择需要备份的文件夹的对话框,依次找到之知前那个.data文件夹道,勾选前面的选框,然后点击备份到云端此时百度云盘专中就会出现一个同名的文件夹,里面的文件也会被备份到百度云盘中当我们导入新的PDF文档在这个.data文件夹后,可以发现百度云盘中的.data文件夹也会同步备份这个新的PDF文件注意这种自动备份文件夹有几个特点1、本地文件夹新添加文件会被自动备份到网盘中2、本地文件夹删除文件时,网属盘中对应的文件不会被删除,这样可以很好的保存资料3、网盘中的文件被删除,本地文件夹中的对应文件不会被删除

2、工程造价运用到数学哪方面的知识哪?

工程造价方面 知识:掌握建筑工程定额的原理和应用方法;掌握建筑、装饰、安装工程预算和结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掌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理论与方法;掌握工程造价电算化的方法;熟悉工程招、投标的程序;熟悉工程造价控制的基本方法。 能力:能熟练地使用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预算;能熟练地应用企业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掌握工程造价应用程序,会用计算机编制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能熟练地完成工程投标报价的各项工作;能熟练地处理工程索赔方面的各项工作;会编制工程结算。希望帮到你!

3、什么是工程造价管理,其基本内容有哪些,它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工程造价管理: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一)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l、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是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利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管理手段,合理地确定造价和有效地控制造价,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效果。 2、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 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是:加强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强化工程造价的约束机制,维护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的统一。 (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所谓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就是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合理地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造价、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价。 2、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所谓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将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体现以下三项原则: ⑴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 ⑵实施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⑶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三)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 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是指为了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有效组织活动,以及与造价管理功能相关的有机群体。它是工程造价动态的组织活动过程和相对静态的造价管理部门的统一。具体来说,主要是指国家、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 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有三个系统: 1、政府行政管理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⑴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⑵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制订、修订本部门经济定额。 ⑶监督指导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本部门经济定额的实施。 ⑷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制定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⑸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审定全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省辖市和地区的造价管理部门在所辖地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2、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 企事业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属微观管理的范畴。 3、行业协会管理系统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先后成立了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造价工程师实行行业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⑴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⑵探讨提高政府和业主项目投资效益、科学预测和控制工程造价,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运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及职业教育等具体工作,研究提出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资质标准、合同范本、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标准,并推动实施。 ⑷对外代表我国造价工程师组织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签订有关协议,为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对外业务服务。 ⑸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先进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研讨活动。 ⑹在国内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受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⑺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 ⑻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业务。

4、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有区别吗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面的经济权益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工程造价管理用于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和工程价格管理。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广义上工程造价涵盖建设工程造价(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公路工程造价,水运工程造价、铁路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电力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航空航天工程造价等。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主要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等。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也就是一项工程通过建设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需用一次性费用的总和。这一含义是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来定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

二是认定为工程承发包价格。它是在建筑市场通过招投标,由需求主体投资者和供给主体建筑商共同认可的价格。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工程造价管理一般用于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控制,节约成本,对投资进行管理。而工程造价一般是客观的计算工程所发生的价格。

5、对广联达软件在工程造价中运用的几点分析

广联达软件在工程造价中的应用

钢筋用量自动计算

建筑工程预算中除了工程量计算要求必须准确外,结构构件本身的复杂性也使工程量的计算占了大量时间而其中工程量的计算最为繁琐,需要统计、汇总大量的工程数据、很多工作却重复的、或是简单的四则运算、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为实现钢筋算量的电算化提供必要的条件。

2.图形自动算量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最繁重的任务在工程量的计算。约占全部预算编制工作60%以上。预算人员大部分的精力要花费在这个阶段。工程量计算的快慢直接影响和决定工程预算书的编制速度。图形自动计算工程量是绘制工程简图的形式,输入建筑图、结构图和基础图、自动计算工程量,同时自动套用定额和相关子目,并能生成各种工程量报表、效率高。计算准确、能够极大程度地减轻手工计算工程量的工作负担。此类软件有着强大的绘图功能,并在实用性、易用性方面有了进一步优化,可以将定额和工程量直接导出到套价软件,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

3.工程造价工程量计算

目前市场上的工程量计算软件根据数据录入操作方式大体分两种:一种是软件表格法算量;另一种是软件自动图形算量。下面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3.1软件自动图形算量

软件自动算量是目前的算量方法中最具发展潜力的方法,该方法以计算规则为依据,通过画图确定构件实体的位置,并输入与算量有关的构件属性,软件通过默认的计算规则,自动计算得到实体的工程量,自动进行汇总统计,得到工程量清单。该算量方法简化了算量输入,可以大幅度提高算量效率。目前工程量计算软件的按照支持的图形维数不同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二维软件算量,一类是三维软件算量。二维和三维软件算量方法之间仍存在一些差异。

3.2软件表格法算量

一般需要在软件中输入算量表达式,程序自动汇总计算,形成报表,并打印。该方法实际上是用户手工算量方法的一种改进和延伸,算量表达式仍完全由用户输入。并且最重要的是该方法的计算思路完全符合用户操作习惯,软件应用门槛低,容易上手,是对手工算量较大的改进。但该方法也存在很大的缺点,用户必须一边翻图纸一边往计算机中输入数据同时考虑扣减关系,并仍必须把每个构件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都必须罗列出来,计算非常烦琐。由此可以看出,表格法算量的缺点促成了软件自动算量软件的出现和发展。

6、综合单价法是运用什么来计算工程造价的方法?

综合单价法应包括分项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只要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及损耗、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施工风险费等等等等,多得不能具体展开,总之是措施费以外的全部费用都要含在综合单价内!至于如何计算,如作为施工单位,得根据自己单位合作的劳务和供应商再加上对项目困难度、风险的判断,得出一个既有竞争力又有利润的报价!

7、如何正确运用和看待工程造价鉴定

一、概念辨析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指在民事审判中,为确定当事人诉争的涉案工程造价,造价鉴定人员接受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该涉案工程进行检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的结论意见。它是解决工程纠纷案件的综合性、关键性证据。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具有不确定性。民事诉讼中大多数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都比较确定,如借条,以明确的时间和数额来证明借款的事实。而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则不然,依据同样的单据、同一法律法规,得出的鉴定结论却未必完全相同。这是因为鉴定人不同,对定额的理解不同,把握尺度不一造成的。但这并不代表一个鉴定人的结论是正确的,而其他人鉴定人的结论就是错误的;相反,几个不同的鉴定结论可能都是合理的、正确的。正因为如此,在工程造价审计领域,约定俗成的标准是“正三负五”,即假定一个工程的公允价值是100,在审计过程中,95∽103的鉴定结论都是规章允许的,在合理的误差范围内。因此,在使用鉴定结论时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点[1][1]。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结算是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之一,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点。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正确把握鉴定原则,最终得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对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终解决纠纷,构筑和谐社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又是不明确的[2][2]。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首先,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建筑工程的鉴定是受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已有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定[3][3]。工程造价属专业性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这类专业问题一般都会通过指定法定部门进行鉴定来解决。法定部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鉴定部门;另一种是尚无国家法律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要注意的是:在鉴定部门的选择上,法律规定的法定部门优先于其它鉴定部门。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鉴定单位的应从其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形成诉讼需要进行鉴定时,如果已对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双方事后达成协议的,只要被约定的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根据遵从约定优先原则,应当由约定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4][4]。在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5条第2款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质量争议的鉴定部门作出约定,其目的是为了双方事先对可能需要鉴定的事由及其鉴定单位作出约定,并使双方都能信服由其选定的鉴定单位出具的评判意见,以利于发生争议后的妥善处理。在实践中,对工程造价的鉴定往往选择工程结算的审核单位作为鉴定机构,这也是当事人为了节省时间,节约诉讼成本的缘故[5][5]。 其次,鉴定工作的依据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当前,国家的相关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原则,但笔者认为,约定优先的原则应该是鉴定中最重要的原则。遵从约定的前提是约定必须合法;而且,鉴定工作也需要努力保持中立性、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对证据进行取舍,从而使鉴定结论公正。所以,约定优先原则贯穿于鉴定工作的始终,是鉴定工作的首要原则,而且也有着法律上的依据。在民事行为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体现,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6][6]。即使是鉴定机关的工作,也不能脱离合同的内容而作出相反的结论。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费率招标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计算依据是当地的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这时候,鉴定工作根据《合同法》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7][7]。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争议,那解决争议时就应该优先遵从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是我国建筑业市场经济的需求,从而能进一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了尽快解决当前的建筑业市场存在的工程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8][8],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中第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针对建设工程结算上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也更加突出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将《合同法》所倡导的基本精神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实际应用的总结[9][9]。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法官应当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理清举证责任与司法鉴定启动之间的关系。分清哪种情况下工程价款纠纷能通过当事人举证、证明来确定;哪种情况下工程价款纠纷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10][10]。从提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的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一般而言,工程价款争议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之争,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该争议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人民法院则不应囿于当事人是否提出鉴定申请,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二是施工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施工单位如果主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欠款的事实。此时,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者因其自身行为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让施工单位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是建设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多数情况下,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基于举证责任的要求会提出鉴定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施工单位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也应该准许。实务操作中,施工单位在诉讼中会提交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造价鉴定,但建设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认为与事实不符合,建设单位可以对该鉴定的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质疑,如果能够证明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1][11]。另外,本文第二部分已经提到,约定优先原则是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必须遵从的重要原则,审理中法官首先要明确一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是一个合同纠纷,工程价款的确定离不开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要注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充分运用证据的证明作用依法确定工程价款。司法鉴定的启动也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合同对工程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工程量不能通过当事人举证确定,当事人又无法协商一致时,才能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案件事实进行司法鉴定。而非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有争议,申请鉴定就应当启动司法鉴定[12][12]。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时要充分重视合同在确定工程价款问题上的重要性。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虽具有专业性、技术性,但其还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履行权利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合同又是体现当事人意愿、约束当事人行为的“法律”[13][13]。因此合同理应成为法院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首选依据。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由于商业活动的营利性,工程本身的价值并不必然与工程价款等同。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依法应受法律保护[14][14]。因此,合同不仅是双方意思的体现,而且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的约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同样应得到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严禁不经合同各方的同意随意改变合同各方对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的约定。因为如果以工程本身的实际价值确定工程价款,就违背了商务活动的基本性质,别有用心的承包者就会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故意压低价格,待工程完成后撕毁合同,主张以工程本身价值来确定工程价款,使合同的签订成为形式,导致合同中关于价款结算的条款变得毫无价值,从而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稳定。所以,即使建设工程合同因某些主客观要件的原因而无效,但只要“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确立的就是这个原则[15][15]。如我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劳务公司诉被告济南××建筑公司直属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劳务公司与被告济南××建筑公司直属项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行政服务中心的水、电等安装工程。合同对工程结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履行完合同后,双方进行了交接及结算,并出具了《安装工程结算书》,双方均盖章确认,但随即原告以被告并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方式结算且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支付工程款项。而被告也提起反诉,诉称原告并未按期完工,拖延工期达247天,且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特要求本诉原告支付工期违约金及质量违约金共计244万元。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济南××建筑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认为双方盖章认可的《安装工程结算书》中个别项目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错误,造成《安装工程结算书》中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安装工程造价,申请对该《安装工程结算书》中超算、多算项目价款进行鉴定。针对这种情况,我院认为双方已经依约进行了结算,出具了《安装工程结算书》并共同盖章确认,说明双方对结算书中列明的各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无异议,事后再主张个别项目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错误,申请进行鉴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我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四、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科学、公正、严肃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法官裁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度是衡量司法鉴定工作的本质要求,不但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其内在的合法性、合理性价值标准也需在实际操作中深刻掌握和运用,从而达到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司法鉴定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分散在各个诉讼法中,不成体系,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带来一定的困难。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法院对委托鉴定材料的审核应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推理,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综合的考量,不迷信鉴定结论,切忌以鉴代审。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院尚未确认合法性时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院酌情采信[16][16]。在认定鉴定结论时,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听证质证,由鉴定人员向法官和当事人解释其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官对鉴定人员进行质询,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员进行询问。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员当庭出示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在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各方鉴定人员应该针对自己的鉴定内容所涉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相互质证,并接受法官的审查。这个过程最好单独进行,也可放在庭审调查中进行,最终由法官或合议庭决定是否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鉴定的内容及结论进行合理、主动、尽可能深入的审查。因为目前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鉴定的随意性较大,往往不同的鉴定机构会对同一事实作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很多鉴定结论中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和主观臆断,经常出现鉴定机构在没有证据情况下或者仅凭主观推测认定鉴定所需的事实而作出不公正鉴定的情况,法官应该充分发挥对鉴定结论审查的主观能动性,不能认为鉴定属于技术性问题,只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鉴定机构说了算,法院无权审查和介入,而无条件地成了定案的依据,避免鉴定权向审判权的扩张而弱化审判职能。因为从根本上说,鉴定结论是在一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来的,对于这些事实和证据的查明,由法院依照严格的审判程序来审查会远比鉴定机构去查明更具严肃、规范与客观性,而且查明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和事实是审判工作的职责所在[17][17]。 五、结语实践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的重要环节。由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专业的技术层面与法律的交叉,在根本上能够减少矛盾的集中,是要正确引导当事人订立、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即使在纠纷发生后,为了避免或者减少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原则性错误,提出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准确把握确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进行将显得十分重要。

1、如何运用网盘建立自己的工程造价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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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造价运用到数学哪方面的知识哪?

工程造价方面 知识:掌握建筑工程定额的原理和应用方法;掌握建筑、装饰、安装工程预算和结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掌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理论与方法;掌握工程造价电算化的方法;熟悉工程招、投标的程序;熟悉工程造价控制的基本方法。 能力:能熟练地使用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预算;能熟练地应用企业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掌握工程造价应用程序,会用计算机编制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能熟练地完成工程投标报价的各项工作;能熟练地处理工程索赔方面的各项工作;会编制工程结算。希望帮到你!

3、什么是工程造价管理,其基本内容有哪些,它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工程造价管理: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一)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l、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是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利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管理手段,合理地确定造价和有效地控制造价,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效果。 2、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 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是:加强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强化工程造价的约束机制,维护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的统一。 (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所谓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就是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合理地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造价、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价。 2、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所谓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将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体现以下三项原则: ⑴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 ⑵实施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⑶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三)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 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是指为了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有效组织活动,以及与造价管理功能相关的有机群体。它是工程造价动态的组织活动过程和相对静态的造价管理部门的统一。具体来说,主要是指国家、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 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有三个系统: 1、政府行政管理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⑴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⑵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制订、修订本部门经济定额。 ⑶监督指导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本部门经济定额的实施。 ⑷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制定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⑸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审定全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省辖市和地区的造价管理部门在所辖地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2、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 企事业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属微观管理的范畴。 3、行业协会管理系统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先后成立了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造价工程师实行行业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⑴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⑵探讨提高政府和业主项目投资效益、科学预测和控制工程造价,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运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及职业教育等具体工作,研究提出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资质标准、合同范本、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标准,并推动实施。 ⑷对外代表我国造价工程师组织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签订有关协议,为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对外业务服务。 ⑸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先进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研讨活动。 ⑹在国内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受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⑺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 ⑻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业务。

4、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有区别吗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面的经济权益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工程造价管理用于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和工程价格管理。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广义上工程造价涵盖建设工程造价(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公路工程造价,水运工程造价、铁路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电力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航空航天工程造价等。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主要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等。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也就是一项工程通过建设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需用一次性费用的总和。这一含义是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来定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

二是认定为工程承发包价格。它是在建筑市场通过招投标,由需求主体投资者和供给主体建筑商共同认可的价格。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工程造价管理一般用于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控制,节约成本,对投资进行管理。而工程造价一般是客观的计算工程所发生的价格。

5、对广联达软件在工程造价中运用的几点分析

广联达软件在工程造价中的应用

钢筋用量自动计算

建筑工程预算中除了工程量计算要求必须准确外,结构构件本身的复杂性也使工程量的计算占了大量时间而其中工程量的计算最为繁琐,需要统计、汇总大量的工程数据、很多工作却重复的、或是简单的四则运算、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为实现钢筋算量的电算化提供必要的条件。

2.图形自动算量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最繁重的任务在工程量的计算。约占全部预算编制工作60%以上。预算人员大部分的精力要花费在这个阶段。工程量计算的快慢直接影响和决定工程预算书的编制速度。图形自动计算工程量是绘制工程简图的形式,输入建筑图、结构图和基础图、自动计算工程量,同时自动套用定额和相关子目,并能生成各种工程量报表、效率高。计算准确、能够极大程度地减轻手工计算工程量的工作负担。此类软件有着强大的绘图功能,并在实用性、易用性方面有了进一步优化,可以将定额和工程量直接导出到套价软件,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

3.工程造价工程量计算

目前市场上的工程量计算软件根据数据录入操作方式大体分两种:一种是软件表格法算量;另一种是软件自动图形算量。下面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3.1软件自动图形算量

软件自动算量是目前的算量方法中最具发展潜力的方法,该方法以计算规则为依据,通过画图确定构件实体的位置,并输入与算量有关的构件属性,软件通过默认的计算规则,自动计算得到实体的工程量,自动进行汇总统计,得到工程量清单。该算量方法简化了算量输入,可以大幅度提高算量效率。目前工程量计算软件的按照支持的图形维数不同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二维软件算量,一类是三维软件算量。二维和三维软件算量方法之间仍存在一些差异。

3.2软件表格法算量

一般需要在软件中输入算量表达式,程序自动汇总计算,形成报表,并打印。该方法实际上是用户手工算量方法的一种改进和延伸,算量表达式仍完全由用户输入。并且最重要的是该方法的计算思路完全符合用户操作习惯,软件应用门槛低,容易上手,是对手工算量较大的改进。但该方法也存在很大的缺点,用户必须一边翻图纸一边往计算机中输入数据同时考虑扣减关系,并仍必须把每个构件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都必须罗列出来,计算非常烦琐。由此可以看出,表格法算量的缺点促成了软件自动算量软件的出现和发展。

6、综合单价法是运用什么来计算工程造价的方法?

综合单价法应包括分项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只要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及损耗、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施工风险费等等等等,多得不能具体展开,总之是措施费以外的全部费用都要含在综合单价内!至于如何计算,如作为施工单位,得根据自己单位合作的劳务和供应商再加上对项目困难度、风险的判断,得出一个既有竞争力又有利润的报价!

7、如何正确运用和看待工程造价鉴定

一、概念辨析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指在民事审判中,为确定当事人诉争的涉案工程造价,造价鉴定人员接受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该涉案工程进行检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的结论意见。它是解决工程纠纷案件的综合性、关键性证据。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具有不确定性。民事诉讼中大多数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都比较确定,如借条,以明确的时间和数额来证明借款的事实。而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则不然,依据同样的单据、同一法律法规,得出的鉴定结论却未必完全相同。这是因为鉴定人不同,对定额的理解不同,把握尺度不一造成的。但这并不代表一个鉴定人的结论是正确的,而其他人鉴定人的结论就是错误的;相反,几个不同的鉴定结论可能都是合理的、正确的。正因为如此,在工程造价审计领域,约定俗成的标准是“正三负五”,即假定一个工程的公允价值是100,在审计过程中,95∽103的鉴定结论都是规章允许的,在合理的误差范围内。因此,在使用鉴定结论时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点[1][1]。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结算是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之一,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点。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正确把握鉴定原则,最终得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对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终解决纠纷,构筑和谐社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又是不明确的[2][2]。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首先,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建筑工程的鉴定是受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已有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定[3][3]。工程造价属专业性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这类专业问题一般都会通过指定法定部门进行鉴定来解决。法定部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鉴定部门;另一种是尚无国家法律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要注意的是:在鉴定部门的选择上,法律规定的法定部门优先于其它鉴定部门。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鉴定单位的应从其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形成诉讼需要进行鉴定时,如果已对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双方事后达成协议的,只要被约定的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根据遵从约定优先原则,应当由约定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4][4]。在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5条第2款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质量争议的鉴定部门作出约定,其目的是为了双方事先对可能需要鉴定的事由及其鉴定单位作出约定,并使双方都能信服由其选定的鉴定单位出具的评判意见,以利于发生争议后的妥善处理。在实践中,对工程造价的鉴定往往选择工程结算的审核单位作为鉴定机构,这也是当事人为了节省时间,节约诉讼成本的缘故[5][5]。 其次,鉴定工作的依据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当前,国家的相关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原则,但笔者认为,约定优先的原则应该是鉴定中最重要的原则。遵从约定的前提是约定必须合法;而且,鉴定工作也需要努力保持中立性、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对证据进行取舍,从而使鉴定结论公正。所以,约定优先原则贯穿于鉴定工作的始终,是鉴定工作的首要原则,而且也有着法律上的依据。在民事行为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体现,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6][6]。即使是鉴定机关的工作,也不能脱离合同的内容而作出相反的结论。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费率招标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计算依据是当地的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这时候,鉴定工作根据《合同法》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7][7]。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争议,那解决争议时就应该优先遵从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是我国建筑业市场经济的需求,从而能进一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了尽快解决当前的建筑业市场存在的工程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8][8],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中第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针对建设工程结算上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也更加突出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将《合同法》所倡导的基本精神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实际应用的总结[9][9]。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法官应当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理清举证责任与司法鉴定启动之间的关系。分清哪种情况下工程价款纠纷能通过当事人举证、证明来确定;哪种情况下工程价款纠纷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10][10]。从提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的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一般而言,工程价款争议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之争,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该争议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人民法院则不应囿于当事人是否提出鉴定申请,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二是施工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施工单位如果主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欠款的事实。此时,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者因其自身行为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让施工单位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是建设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多数情况下,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基于举证责任的要求会提出鉴定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施工单位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也应该准许。实务操作中,施工单位在诉讼中会提交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造价鉴定,但建设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认为与事实不符合,建设单位可以对该鉴定的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质疑,如果能够证明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1][11]。另外,本文第二部分已经提到,约定优先原则是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必须遵从的重要原则,审理中法官首先要明确一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是一个合同纠纷,工程价款的确定离不开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要注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充分运用证据的证明作用依法确定工程价款。司法鉴定的启动也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合同对工程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工程量不能通过当事人举证确定,当事人又无法协商一致时,才能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案件事实进行司法鉴定。而非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有争议,申请鉴定就应当启动司法鉴定[12][12]。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时要充分重视合同在确定工程价款问题上的重要性。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虽具有专业性、技术性,但其还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履行权利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合同又是体现当事人意愿、约束当事人行为的“法律”[13][13]。因此合同理应成为法院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首选依据。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由于商业活动的营利性,工程本身的价值并不必然与工程价款等同。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依法应受法律保护[14][14]。因此,合同不仅是双方意思的体现,而且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的约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同样应得到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严禁不经合同各方的同意随意改变合同各方对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的约定。因为如果以工程本身的实际价值确定工程价款,就违背了商务活动的基本性质,别有用心的承包者就会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故意压低价格,待工程完成后撕毁合同,主张以工程本身价值来确定工程价款,使合同的签订成为形式,导致合同中关于价款结算的条款变得毫无价值,从而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稳定。所以,即使建设工程合同因某些主客观要件的原因而无效,但只要“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确立的就是这个原则[15][15]。如我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劳务公司诉被告济南××建筑公司直属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劳务公司与被告济南××建筑公司直属项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行政服务中心的水、电等安装工程。合同对工程结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履行完合同后,双方进行了交接及结算,并出具了《安装工程结算书》,双方均盖章确认,但随即原告以被告并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方式结算且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支付工程款项。而被告也提起反诉,诉称原告并未按期完工,拖延工期达247天,且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特要求本诉原告支付工期违约金及质量违约金共计244万元。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济南××建筑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认为双方盖章认可的《安装工程结算书》中个别项目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错误,造成《安装工程结算书》中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安装工程造价,申请对该《安装工程结算书》中超算、多算项目价款进行鉴定。针对这种情况,我院认为双方已经依约进行了结算,出具了《安装工程结算书》并共同盖章确认,说明双方对结算书中列明的各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无异议,事后再主张个别项目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错误,申请进行鉴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我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四、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科学、公正、严肃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法官裁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度是衡量司法鉴定工作的本质要求,不但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其内在的合法性、合理性价值标准也需在实际操作中深刻掌握和运用,从而达到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司法鉴定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分散在各个诉讼法中,不成体系,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带来一定的困难。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法院对委托鉴定材料的审核应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推理,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综合的考量,不迷信鉴定结论,切忌以鉴代审。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院尚未确认合法性时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院酌情采信[16][16]。在认定鉴定结论时,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听证质证,由鉴定人员向法官和当事人解释其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官对鉴定人员进行质询,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员进行询问。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员当庭出示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在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各方鉴定人员应该针对自己的鉴定内容所涉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相互质证,并接受法官的审查。这个过程最好单独进行,也可放在庭审调查中进行,最终由法官或合议庭决定是否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鉴定的内容及结论进行合理、主动、尽可能深入的审查。因为目前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鉴定的随意性较大,往往不同的鉴定机构会对同一事实作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很多鉴定结论中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和主观臆断,经常出现鉴定机构在没有证据情况下或者仅凭主观推测认定鉴定所需的事实而作出不公正鉴定的情况,法官应该充分发挥对鉴定结论审查的主观能动性,不能认为鉴定属于技术性问题,只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鉴定机构说了算,法院无权审查和介入,而无条件地成了定案的依据,避免鉴定权向审判权的扩张而弱化审判职能。因为从根本上说,鉴定结论是在一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来的,对于这些事实和证据的查明,由法院依照严格的审判程序来审查会远比鉴定机构去查明更具严肃、规范与客观性,而且查明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和事实是审判工作的职责所在[17][17]。 五、结语实践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的重要环节。由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专业的技术层面与法律的交叉,在根本上能够减少矛盾的集中,是要正确引导当事人订立、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即使在纠纷发生后,为了避免或者减少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原则性错误,提出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准确把握确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进行将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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