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调出手续如何办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上面是这样描述的: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我个人的理解是这样,也许不对,你先参考一下:你把自己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带上,到你当地的造价管理机构(一般在当地建设局),办理调出手续(这个过程也许办理人员要收取相关的费用),办好了之后,他们会给你一个调出证明之类的文件吧,然后你把这个文件和原来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一并带上,到青岛的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我想造价管理机构也在建设局吧,你到了青岛问问),他们的人员会全部收取你手上的文件、证书和专用章,同时还要交一些办理的费用,登记好了,过一段时间他们会通知你去领取新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也就青岛的)。 过程可能是这样的吧!要不然你到你们当地的造价管理机构问问这个程序。。。
2、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什么时候年审(几年审一次)?年审时需要什么手续?到哪个去部门年审?
根据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到市造价管理协会办理,第三十条 对造价员遵守执业规则的情况每年要适时抽查,每三年要进行一次资度格证书验证。第三十二条 对造价员的资格证书验证,其主要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遵守执业规则和继续教育等情况。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的资格证书验证应提交下列资料:(1)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版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2)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前一个验权证期内完成的三项工程造价成果业绩证明;(5)前一个验证期内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3、现在的造价员是每3年审一次还是两年?
这个是地方上面定的!不重要 只要交钱就行了!
4、请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时间是什么?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五章第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造价员是指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原指概预算人员。最主要的是专业过关,能熟悉图纸,对现行的价目表、综合及各种定额、建材的价格必须熟悉,另外对工程量的计算公式、工程的结构做法、隐蔽工程、变更等专业要熟悉运用,分析材料及计算工程材料;对定额中的子目,套项熟悉,能够与甲方、监理、审计等部门进行沟通;投标时能够综合的对工程的概算及投标的规则回掌握;决算不漏项,在此关键告知一下重庆工程信息价下载官网: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是重庆市钢筋水泥混凝土商砼、电线电缆、五金水管等材料信息价期刊电子版查询下载官网,如何的在工程量、取费、子目等方答面的控制最为关键。并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像审计、会计、材料、设计等方面 ;即是要求能力比较全面。
5、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过期了怎么办
过期不年审者,则过期,过期生需要重新再考。到期未验审,造价员的资格证书就无效了。肯定过期了,造价员要求每三年一审的。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资格证书管理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专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2、《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1) 无工作业绩的;属(2)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3)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6、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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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国造价员
1.是注册的。虽然说是全国通用的,但还是有个别省市(比如:复上海)不承认在非本市考的造价员,因为他制们觉得那个没有在自己省市考的真实。2.有执业证书3.至于报考点应该是在自己那个地区的造价站百,至于时间就要登陆你那个地区造价站去关注了,上面度会有通知的。挂靠报酬就要根据你们那的行情决定了。
8、求文档: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川建价师协〔2008〕10号关于修订《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百价员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度则》的通知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问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答》(川建价师协[2007]05号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一年以来,针对报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经研究版,决定对《细则》进行修订,将第十一条第(二)款(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权历,工作满2年”取消。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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