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核确认表
1、工程量的举证责任如何确认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工程造价审核确认表扩展资料:
在进行工程量计算时应注意下列基本原则。
1、计算口径与定额一致
计算工程量时,根据施工图纸所列出的工程子目的口径,必须与定额中相应工程子目的口径一致。如镶贴面层项目,定额中除包括镶贴面层工料外,还包括了结合层的工料,即贴结层不得另行计算。这就要求预算人员必须熟悉定额组成及其所包含的内容。
2、计算规则与定额一致
工程量计算时,必须遵循定额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否则是错误的。如墙体工程量计算中,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线计算,又如楼梯面层和台阶面层工程量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计算单位与定额一致
工程量计算时,工程量计算单位必须与定额单位相一致。在定额中,工程量的计算单位规定为:以体积计算的为m^3,以面积计算的为m^2,以长度计算的为m,以质量计算的为t或Kg,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大多数用扩大定额(按计算单位的倍数)的方法计算,即“100m^3"、“10m^3"、“100m^2"、“100m"等,如门窗工程量定额以“100m^2"来计量。
4、工程量计算所使用原始数据必须和设计图纸相一致
工程量是按每一分项工程,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计算时所采用的数据,都必须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尺寸为标准进行计算的,不得任意加大或缩小各部位尺寸。
5、按图纸,结合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一般应做到主体结构分层计算,内装修分层分房间计算,外装修分立面计算,或按施工方要求分段计算。不同的结构类型组成的建筑,按不同结构类型分别计算。
2、工程造价决算审计完成后需不需要签工程量确认单?
工程造价决算审计完成后,应该需要签工程量确认单,有确认单起到确认完成的作用,完成了决算审计要进行这个确定的凭证。
3、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可以有待定事项吗
不可以。既然要签署确认表了,待定事项肯定协商完了才确认。
4、工程造价确认书是什么和工程结算书
结算书是你的编制书,确认书就是一张表,俗称定案表。就是最终确定金额三方签证确认。一般附在结算书里面。
5、甲乙双方已经确认了工程造价还要不要审计
一般甲方都会要求审计的
6、双方对工程量鉴证单确认无误,是否以鉴证单进造价审计吗?
你自己需要将签证单的工作内容做到结算里边,然后他们才审计,你不做进去,他们就不会给你这个钱
7、工程造价鉴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鉴定的必要性1.鉴定与否决定权在法院,法官不能放弃鉴定必要性审查,否则造成案件不必要拖延和增加诉讼成本,还有可能出现否定当事人有效约定和结算,影响实体公正。还有可能引发建筑行业的混乱。2.鉴定的必要性应作为界定是否委托鉴定的依据,而判断鉴定必要性的实质标准是审查案件已有证据能否确定工程价款。比如合同有无签证,是否结算及结算是否有效等。法官应尽可能利用已有证据自行判断,只要案件已有证据能够确定的,不应委托鉴定,只有已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才有必要委托鉴定。二、鉴定范围的确定1.决定委托鉴定后,法院应先圈定鉴定范围,确定工程价款争议的项目,排除无争议和已有证据可以判断的项目,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鉴定。切忌全盘委托,把本来无需鉴定部分也一概委托了事,把合同约定、双方确认撇在一边。这既节约诉讼成本,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2.单价及计算方法的确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实施鉴定,目的是为了让鉴定机构利用其专业知识协助法院确定工程价款,但并不是让鉴定机构替法院确认案件事实,鉴定机构只就法院委托的事项应用其专业知识向法院提供鉴定报告。因此法院委托时除应尽可能明确鉴定的范围和目的外,还应立足合同的约定,明确计算工程款的方法和单价。对于当事人已约定的单价或计算方法应当作为鉴定的依据,鉴定单位不能撇开合同另行以定额作计算标准或以其它计算方法结算。这有违当事人的约定和违背公平原则,不论合同有效或是合同无效经骏工验收合格,均应依照或参照合同确定工程价款。三、关于双方形成签证的,依法定不必鉴定1.依法签证应当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无需鉴定。签证是双方授权代表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就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的意见一致的一种签认证明。一般是由双方代表,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签证是法人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其主要的法律属性有:第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第二、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工程施工或结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内容而形成的;第三、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通过该规定以及签证的法律属性可以看出,签证应当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司法实践中双方形成签证的部分,不应当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如前所述,签证认在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可直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若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单位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应由裁决机构直接确认。以上裁决方式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则法院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是违反工程款结算相关法规的。
8、工程形象进度造价确认单有法律依据吗?
形象百进度,注意有形象二字,那是施工单位为了申请工程进度度款结合现场完成工作量而编知制出的文件,其中有很多项目是半成品状态,而且形象进度的造价道额没有经过造价单位的审查审核,形版象进度的造价不能视为真实有效的实际完成内容造价额的成果文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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