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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1-11,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工程造价常见争议

1、工程造价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提请仲裁解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2、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

工程结算纠纷的百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度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内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容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3、如何处理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各类专业难题与争议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力军,建筑工程在我国占领着重要的地位,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的说,工程造价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工程造价的审计部门对工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计不仅能监督工程的每个环节,同时对每个环节以及每个阶段的工程造价也能进行监督与管理,使工程造价发挥出真正的作用。此外,工程的每笔支出都能有效的进行分析,使工程造价更具有真实性。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审计问题还有欠缺,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水平上,仅仅局限在施工前工程造价的预算和工程完成后的工程造价预算,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做的不到位,最终导致工程造价存在很多问题与漏洞。

4、什么是工程造价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度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知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道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内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容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5、当前我国工程造价行业争议的焦点问题有拿些?有何良策?

计价模式,现在我抄国各袭地都在进行转变,由定额计价向清单计价模式转变,由政府指导转向市场竞争。 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现在比较复杂,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很多人是由会计或工程施工人员转行而入,虽然指导如何计算,如何套价,但是基本的企业定额编制等,不能够胜任。 如果规范,首先应该加强专业性认证,现在的造价考试,含金量太低,花钱就过。加强继续教育,加强由手工计量计价向软件的转变等。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也不容忽视,现实很多人存在吃回扣等灰色收入(难,社会大环境问题)

6、工程造价中遇到的典型问题有哪些

1、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还是刚刚形成亟待发展的行业,由于原体制的影响,造价管理大到宏观政策的制定,小到每个项目的造价确定和控制,几乎都集中在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的职能就必须转换,宏观调控职能就必须加强。 目前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虽然颁发一些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但还缺乏正式立法,权威性不够,在管理办法执行中还存在问题,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2、随着我国物资改革的发展,大多数产品价格已放开,人工费大幅度上升,建筑工程成本不断提高,建筑业收支不抵支,虽然主管部门对定额单价作了部份调整,但一是调整滞后,远远跟不上市场的价格变化,二是调整方法采用系数法,用抽样、加权平均计算,与实际出入较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随供需变化,有的成倍上涨,建筑工程产品生产周期长,“死单价”形成“低预算收入,高市场支出”,加深了预算定额单价与市场的矛盾,造成了建筑产品价格严重背离价格的扭曲现象,形成了建筑企业亏损严重和效益差的重要原因之一。 3、建筑产品价低利微,比价不合理,现行计价,定价制度的定额预算单价不能随物价和工资变化及时调整,活市场与死单价的矛盾是搞活建筑业的“瓶劲”成为阻碍企业适应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桎梧。 4、目前以预算为标底调控的招标投标办法与市场运行机制相勃,调整定额单价的权力在政府,即使定额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果没有政府的红头文件,定额预算单价也不能调整。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对价格直接调控的方式和做法,其实质反映了企业没有“自主定价权”。企业无法依据市场信息,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计划成本,随行就市投标报价。这种招标投标办法既不反映市场需求,也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水平,违背了价值规律,难以开展真正的公平竞争。形成了建筑产品价格和管理体制不合理。建筑产品长期实行的是微利政策,甚至是长时间无利润。目前招标投标压价竞争,招标压价平均在7%左右。 现行的建筑产品价格已到非政不可的时候,继续维护计划经济模式体制下用基本建设预算管理、计算和确定建设工程价格的办法,是违反价值规律,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同时影响企业体制改革的进行。

7、造价鉴定的问题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鉴定的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工程造价的准确抄数额,除非双方已经确定认可外,一般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是否需要全面鉴定,这要看工程造价是否均未确定,如均未确定,则需要全面鉴定;部分确定,则仅对不确定的部分进行鉴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袭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知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固定价因为本身确定而无需要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道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该规定表明,有争议的工程造价需要鉴定,而无争议即已经确定的工程造价无需鉴定。

工程招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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