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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4-29,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企业时效控制制度

1、造价工程师如何提高时效性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国家级别的肯定是有难度的,据说05年之前要容易些,之后就困难了,我认识的几个很牛的人考了几年才考过的,每一科会有一个及格线,及格线不一定就是60分(按100分制),可能高于或低于60分(按100分制).及格率前几年在30%左右,之后是20%左右,现在是10%左右(这是造价工程师的老前辈徐大图教授(该专业创始人之一)生前透露的国家制定的发展目标).当然及格线一般在60分左右(按100分制),只是现在答题的难度提高了.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未经结算工程造价,承包人追索工程欠款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建设工程未经结算,工程欠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此时承包方无法得知工程款债权受到侵害,在发包方不能举出曾向承包方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证据,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取得工程款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起算。发承包双方未对工程造价作出最终结算,不能确定工程余款,也不能对剩余工程款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其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应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此之前,由于建设工程未经结算,不能确定工程余款及履行期限,承包人并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然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存续的问题。因此,建设工程未经结算,承包方追索工程款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应注意,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结算默认条款,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其结算值的,则工程价款和工程欠款数额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都是确定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造价确定之日起两年内行使权利,否则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3、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管理中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在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中应遵循的原则:标准化原则、时效性原则、有效性原则、高效处理原则等。1、标准化原则:要求对信息分类进抄行统一,对信息流程规范,做到格式化标准化,从组织上保证信息生产过程和效率;2、有效性原则:造价信息管理要求对不同层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要求和浓缩程度的信息,以保证信息产品对于决策支袭持的有效性;3、定量化原则:造价信息是经过比效与分析,采用定量工具对有关数据进行加工的知结果。4、时效性原则:因计价与控制的时效性,造价信息也必须具有相应的时效性,以保证信息产品能及时服务于决策。5、高效处理原则:通过采用高性能的信息处理工具(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系统道)尽量缩短信息在处理过程中的延迟。

材料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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