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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管理办法

1、工程审价与造价鉴定

1、从广义上来说,工程审价是指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工程造价的最终认定;具体做法有:A: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定价;B: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根据是否经过法院又分为审价与司法审价);工程审价机构(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2、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即工程审价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成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一样的;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司法审价)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造价纠纷,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造价专门知识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的活动。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主要有两种: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工程造价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审计是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通过审计劳动提供专业服务取得报酬的有偿服务活动。而政府机关审计是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工作的,不是通过审计劳动提供服务取得报酬的,其职能与社会审计有明显的区别。这种概念之间的区别确实不易分清,除非是专业人士;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表示正确,请谅!

2、工程造价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工程造价审计的具体程序工程造价审计,指的是由甲方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审计部门,对施工方上报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定案。从工程技术的角度来说,工程造价审计是对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公证的一种监督活动。工程造价专业,主要是从事预决算,工程投资概算,成本核算,投资总控等工作。 基于建筑方面所有的基础均是来源与现场,就是造价工程师也要对工地熟悉。(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成立,始终围绕建设领域,围绕工程项目生命周期,以工程造价为核心,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争议鉴定、BIM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并专注造价实用性人才的培养、输送,为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提供完整服务。 目前涵盖建筑专业类讲座及公开课、土建造价类实训项目、安装造价实训项目、员工职业技能课程等领域。工程造价审计更具体一点就是指由审计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和各项技术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进行的审核与监督;并通过审计监督,保证建设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竣工决算编制方法的合法性。工程项目涉及的专业复杂多样,不同的项目技术特征差别很大,相应的工程造价审计程序也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甲方在委托审计之前,要将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施工协议、竣工图、变更图、工程变更单、签证,以及有甲乙双方签字的材料认价单、施工方上报的结算书等全部整理备齐,确认资料无误后才进行正式委托。审计部门在接到甲方委托后,一般先熟悉图纸和资料,继而依据甲乙双方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内容和结算方式展开工程审计中的各项工作。如果工程造价控制的过程以时间节点为划分界限,那么工程造价的实施过程可分为3个阶段,即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事前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一般工程造价审计大多是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根据施工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交工资料来审查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但这样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会提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做高标底,故意提高造价,这样投标方就可高价中标,而在审计时却审查不出问题。所以工程审计不能只对决算审计,还应对大型招投标项目实施标底审计,即事前审计。造价的事前审计要重视对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审核。目前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审计工作可提前介入,即在概算、签订合同后的清单复核时介入,确保招标过程中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事中审计要严格把关各个环节。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也要进行审计监督,尤其是要对隐蔽工程进行监督。要深入现场调查、取证、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跟踪审计勘查,并且记录要由甲乙双方和审计人员三方签字认可。造价的事中审计要重视设计图纸与变更的审核,必须跟踪施工进度,与甲方、监理协调配合,确保在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控制、把关与监督的作用,既确保真实性、客观性,又使工作快捷高效,以实现在提高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目的。事后审计至关重要,竣工决算审计就是事后审计。对于有图纸的工程项目,要仔细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工程项目是否按图完成,防止出现故意计算、合计错误、笔误等错误;对于无图纸的项目要深入到现场,对照结算项目,采用现场实测的方式以确保造价的真实性。工程决算审计是对整个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审计,除了核定工程量外还应对定额套用及费用标准进行审计,杜绝高套定额和不合理取费现象。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甲方一般都在施工过程中对建筑材料的品牌和价格进行购前审批,并按审批价格进行结算。要核对施工方上报的材料认价单是否与甲方原批相符。审计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一是构建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调查信息网络,定期进行调查;二是审查施工企业材料成本账;三是调查了解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情况;四是直接到供应厂(商)考察认证。只有在做好上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最终决算价格。建筑工程项目造价审计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一定要严格把关,如若不然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工程造价审计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尊重实际情况,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保证量与价的准确,保证工程结算的良性循环。

3、怎样运用鉴定规程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主要内容及四项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6条规定,国家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为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7日制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应经过审核、批准。由于我国并未建立纯司法意义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目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是由工程造价咨询类的市场中介机构取得司法鉴定资格,不像法院审理案件对笔迹鉴定、物证鉴定、法医鉴定等纯司法意义的司法鉴定机构,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6)68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的资格取得,其司法鉴定能力由省级司法主管部门认可,其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鉴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资格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可颁发,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有部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主管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符合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以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确立鉴定资格目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1.合法性原则。是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评判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主要表现为鉴定主体、鉴定资料、鉴定程序、鉴定范围、方法与标准、鉴定意见书合法。2.独立性原则。是指鉴定活动必须独立、中立进行,以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是基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而必须的原则。主要包括鉴定机构组织独立、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机构之间独立、鉴定操作技术独立、依法接受监督独立五个方面。3.公正性原则。是指鉴定结论的公信度和公正性要求,是诉讼所追求目的的客观性的必然要求。包括立场公正、行为公正、程序公正、方法公正、鉴定意见实体公正。4.客观性原则。是指鉴定人员以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提交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要求保证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客观掌握鉴别和判断的合理尺度。我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此条规定,承发包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工程的质量和工期、造价,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和对价,是承包人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因此,工程造价鉴定离不开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人对工程质量争议进行鉴定一般分两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是鉴定工程质量缺陷以及造成缺陷的原因和责任,这应由质量鉴定单位完成;第二阶段应进行加固或整改费用的鉴定,这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鉴定单位完成。而有关工程工期争议的鉴定涉及行业的工期定额,应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这些在鉴定规程总则第1.0.5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中有所体现。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支付造价的对价是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与承包人确保质量和工期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因此,本鉴定规程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项原则性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司法鉴定。二、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及其规范操作司法鉴定是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法定程序,由鉴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分析、评判。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是司法鉴定的申请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是鉴定活动的委托人,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是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在此突出讲解一下工程信息价唯一官方下载地址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是全国省地区工程类材料及机械设备租赁信息价电子版的官方查询下载网站,称为鉴定结论。这是一种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专门机构通过鉴定形成的、对案件定案处理的最重要的证据。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种,于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把“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因为新《民事诉讼法》已把“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鉴定规程的术语中,也没有了“鉴定结论”这种说法,取而代之的是第2.0.5条的“鉴定意见”,以上这些反映出不论是立法还是行业规范,都在从立法上预防司法鉴定左右案件的处理,预防“以鉴代判”的违法操作。1.司法鉴定及其委托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作为一种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专门机构通过鉴定而成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对案件处理具有相对较高的证明力。对于启动司法鉴定以及选定鉴定机构,证据规则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北京某奥运相关项目的设计纠纷案件,因中途解除委托设计合同,案件审理涉及对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及费用的鉴定。由于双方争议明显,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不通过鉴定无法裁处案件,但因为目前没有具此类鉴定资格的机构,为此,仲裁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指定了一家北京的具有较强实力的设计院实施了设计成果及费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司法鉴定应由负在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起。证据规则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4、请问造价员和专家作为工程造价鉴定辅助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是在书上多少页

请参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5、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简单抄说,司法鉴定在证据的证明力方面不同于一般的鉴定。国家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类别,在诉讼中只能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此类鉴定,但作为近年来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结果,有些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进行“二次准入”管理,在这些地区是否只有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才能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取决于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司法机关是否有共识!

6、如何有效地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1.提出造价申请的时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百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度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见,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问事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答起计算。2.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回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如果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根据事实与法律也不能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那么该债权数额就是不确定的。为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时,必答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期交纳鉴定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7、有没有法律规定:工程造价鉴定不提供具体工程量计算书

也没有法律规定,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供工程量计算书。一般工程造价审核或鉴定均由受委托方(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自行计算确定工程造价(量),并编制结算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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