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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7-31,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对建设造价有异议如何处理

1、施工单位对造价部门审计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如果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首先依据合同对审计结果中有异议的问题,向审核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再次复核。如果确实属于审核不合理的问题,仍然不能解决的,可以提交造价鉴定部门解决。

2、如何有效地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1.提出造价申请的时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百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度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见,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问事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答起计算。2.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回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如果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根据事实与法律也不能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那么该债权数额就是不确定的。为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时,必答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期交纳鉴定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3、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有异议如何救济

如果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有异议,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给原审批部门进行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提交书面资料申请复审。

4、作为投标人,发现招标控制价有误,该怎么办

面对招标控制价有误这种情况,简单做出如下几个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几个时间:1、招标控制价公布时间是:a)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六条:清单招标控制价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在开标之日前7天公布。(见豫建设标[2010]24号文);b)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P10第5.1.6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即,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2、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时间:a) (河南省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文)第八条:招标控制从未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的,造成投标人无法正常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前5天向市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逾期将不再受理;b)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P10第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d) 招标控制价修改澄清时间最迟:接到投标方提出的正规的异议文件后,3天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3、如投标人擅自更改错误的工程量清单,在评标时,专家会如何处理?a) 废标:投标人没实质响应招标人要求b) 招标失败:是因为招标人失误造成,或投标人数不够(不符合要求)。招标失败后,应重新招标。可邀请招标,重新进行谈判,从而加快招投标流程。4、结论:综上所述,投标人一旦发现招标控制价有问题,应在控制价公布后的5天内以书面形式(具体格式可参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九条)向相关管理机构提出异议,并结合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工作(可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P11第5.3.7条、第5.3.8条、第5.3.9条)最后,切记万万不可私自更改招标文件。

5、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司法鉴定在证据的证明力方面不同于一般的鉴定。国家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类别,在诉讼中只能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zd机构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此类鉴定,但作为近年来司法鉴版定体制改革的结果,有些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进行“二次准入”管理,在这些地区是否只有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才能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取决于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司法机关是否有共识!权

6、建筑工程竣工决算由一家造价咨询公司给出审核报告后,建设单位对报告存在异议。应如何解决?

j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复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制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百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特别强调:有关第三方度出具的各种“鉴定结论”目前已经修改为“鉴定意见”。

7、施工单位对造价部门y审计有异议如何处理

出现这种情况,先找出差异地方,结合合同约定条款及现场签订记录,分析其差异原因,再将得出结果,找造价审核单位进面对面逐项核实。按正常程序,造价审核部门允许施工企业对账,这是合理要求。只要你的要求属实,他们会给予更正的。

8、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

工程结算纠纷的百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度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内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容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1、施工单位对造价部门审计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如果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首先依据合同对审计结果中有异议的问题,向审核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再次复核。如果确实属于审核不合理的问题,仍然不能解决的,可以提交造价鉴定部门解决。

2、如何有效地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1.提出造价申请的时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百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度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见,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问事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答起计算。2.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回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如果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根据事实与法律也不能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那么该债权数额就是不确定的。为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时,必答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期交纳鉴定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3、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有异议如何救济

如果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有异议,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给原审批部门进行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提交书面资料申请复审。

4、作为投标人,发现招标控制价有误,该怎么办

面对招标控制价有误这种情况,简单做出如下几个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几个时间:1、招标控制价公布时间是:a)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六条:清单招标控制价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在开标之日前7天公布。(见豫建设标[2010]24号文);b)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P10第5.1.6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即,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2、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时间:a) (河南省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文)第八条:招标控制从未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的,造成投标人无法正常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前5天向市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逾期将不再受理;b)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P10第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d) 招标控制价修改澄清时间最迟:接到投标方提出的正规的异议文件后,3天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3、如投标人擅自更改错误的工程量清单,在评标时,专家会如何处理?a) 废标:投标人没实质响应招标人要求b) 招标失败:是因为招标人失误造成,或投标人数不够(不符合要求)。招标失败后,应重新招标。可邀请招标,重新进行谈判,从而加快招投标流程。4、结论:综上所述,投标人一旦发现招标控制价有问题,应在控制价公布后的5天内以书面形式(具体格式可参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九条)向相关管理机构提出异议,并结合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工作(可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P11第5.3.7条、第5.3.8条、第5.3.9条)最后,切记万万不可私自更改招标文件。

5、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司法鉴定在证据的证明力方面不同于一般的鉴定。国家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类别,在诉讼中只能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zd机构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此类鉴定,但作为近年来司法鉴版定体制改革的结果,有些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进行“二次准入”管理,在这些地区是否只有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才能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取决于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司法机关是否有共识!权

6、建筑工程竣工决算由一家造价咨询公司给出审核报告后,建设单位对报告存在异议。应如何解决?

j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复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制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百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特别强调:有关第三方度出具的各种“鉴定结论”目前已经修改为“鉴定意见”。

7、施工单位对造价部门y审计有异议如何处理

出现这种情况,先找出差异地方,结合合同约定条款及现场签订记录,分析其差异原因,再将得出结果,找造价审核单位进面对面逐项核实。按正常程序,造价审核部门允许施工企业对账,这是合理要求。只要你的要求属实,他们会给予更正的。

8、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

工程结算纠纷的百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度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内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容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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