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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9-12-19,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员实行管理制度

1、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全国造价员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文号:建设部令(第150号),可以自己百度搜索一下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您好,我想问下就是我去年考了一个造价员证的。可只有证没有章,但是

一般都会有的,去办证的地方问问吧。下面是有关通知

关于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价协[201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为加强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精神,现将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从业印章的管理,将从业印章样式修改为:

(一)印章形状为长方形,长50mm,宽26mm;颜色为蓝色原子印。

(二)印章内容包括:姓名、证书号、聘用单位名称、有效期。 

(三)印章字体:姓名和证书号为宋体小四加粗,其它为宋体小五。  

(四)印章样式如下:  

二、为使造价员能够按时参加验证,造价员取得资格证书,初次登记合格及办理验证等,管理机构应在“验证记录栏”中注明有效期,并加盖管理机构印章。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为做好与中价协[2005]015号文和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对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应继续使用。凡2012年以后办理涉及印章、证书变更的(如跨地区或部门变更、验证等),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3、如何办理造价咨询公司

现在工商局注册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想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乙级资质(暂定),要满足以下标准copy:(1)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60%;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百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4)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度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师)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 (5)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企业取得暂定级1年内工程造价咨问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8)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答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0)近1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4、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5、造价员考题求答案

(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求采纳

6、造价员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1、能够熟悉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百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图纸,掌握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为正确编制和审核预算奠定基础。2、负责审查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依据其记录进行预算调整。3、协助领导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申度报,组织招投标,开工前的报批及竣工后的验收工问作。4、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竣工工程的决算工作,并报处长签字认可。5、参与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负责工程材料分析,复核答材料价差,收集和掌握技术变更、材料代换记录,并随时做好造价测算,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6、全面掌握施工合同条内款,深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为决算复核工作打好基础。7、工程决算后,要将工程决算单送审计部门,以便进行审计。8、完成工程造价的经济分析,及时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归档。9、协助编制基容本建设计划和调整计划,了解基建计划的执行情况。

7、如何成为一个合格造价员??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编辑本段1.资格考试(1)报考条件。(2)资格证书的颁发。2007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及培训第一部分 关于考试/报名一、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份。2007年考试时间等待通知。二、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7月份。三、考试科目:《建设工程造价必备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鬃工程)两个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四个专业。报名时可选报其一。四、报考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五、考试管理:必须同时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能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六、报名手续:1、身份证复印件和最高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2、学历原件(审核后退回);3、一寸红底照片六张;4、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经单位审核盖章;5、单位开具的相关工作证明两份。造价工程师考试虽然是全国统考,但是在报名的时候各个地方的具体要求又不一样,比如湖南省要求报考造价师必须有造价员证书,其他地区就鲜有此项规定。所以你一定要看好当地的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以免出错。下面给你看看造价工程师考试具体介绍:造价工程师考试详细介绍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建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考试科目设置考试设四个科目。具体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下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3个半小时。考试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报名时间及方法报名时间一般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注册管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编辑本段2.从业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编辑本段3.资格证书的管理(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1)无工作业绩的;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编辑本段4.继续教育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编辑本段5.自律管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编辑本段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一、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由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自行编制考试大纲,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二、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应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试题类型建议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第一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一、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一)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二)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三)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二、建设项目管理(一)了解项目管理的概念;(二)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内容与程序;(三)熟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与划分;(四)了解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内容、控制理论与方法,了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一)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二)了解建设工程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三) 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选择方法;(四)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关条款;(五)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的基本原则;(六)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四、工程造价的构成(一)熟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和构成;(二)熟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概念和构成;(三)掌握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概念和构成;(四)熟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概念、构成;(五)了解预备费的概念和构成;(六)了解建设期利息的概念。五、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依据(一)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特点;(二)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类、作用与特点;(三)了解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四)熟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及其单价的组成和编制方法;(五)掌握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单价的编制方法;(六)熟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构成;(七)了解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方法及应用。六、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一)了解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二)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和作用;(三)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四)掌握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五)掌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六)了解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的基本方法。七、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二)熟悉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三)掌握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四)掌握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五)熟悉评标定标方法和合同价款的确定;(六)熟悉工程分包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八、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一)熟悉工程变更的处理,掌握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二)了解合同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三)了解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与依据;(四)掌握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九、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一)了解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二)熟悉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三)了解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四)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方法。附录:1.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 工程造价相关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规章

8、山西省关于造价员变更事项是怎么规定的

这是云南省有关转省的程序。参考一下吧!本省转出业务流程: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省外转出业务” 根据提示填报和核对数据,提交申请并打印“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省内转出) ”;2、网上打印审批表,加盖公章后,将书面资料提交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办理;3、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省内转出)》(一式三份)、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造价员资格证书);4、申请人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先到转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办理转出,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再持相关资料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省造价管理协会同意后,在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注销其在本省的造价员资格。省外转入业务流程: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省外转入业务” 根据提示填报和核对数据,提交申请并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转入)申请表”;2、网上打印审批表,加盖公章后,将书面资料提交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办理;3、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变更表,按当地机构格式和要求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二份;、学历证书(复印件)、其他证件(职称证等,有则提交)(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近期免冠半寸照片3张、外省(或行业)造价员证及印章,如原管理机构已收回,需在变更表上注明);4、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携带原件供核查;5、经省造价管理协会核配资格证号后,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从业专用章;6、审批合格人员请与相应管理部门联系,领取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备注:云南专门的有造价员管理中心的网站,要办理这些手续,首先要登入自己的系统中。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些帮助!

9、求文档: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川建价师协〔2008〕10号关于修订《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百价员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度则》的通知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问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答》(川建价师协[2007]05号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一年以来,针对报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经研究版,决定对《细则》进行修订,将第十一条第(二)款(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权历,工作满2年”取消。 二○○八年四月十日

10、造价员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您好,看到您的问题将要被百新提的问题从问题列表中挤出,问题无人回答过期后会被扣分并且悬赏分也将被没收!所以我给你提几条建议: 一,您可以选择在正确的分类下去提问或者到与您问度题相关专业网站论坛里去看看,这样知道你问题答案的人才会多一些,回答的人也会多些。 二,您可以多认识一些知识丰富的网友知,和曾经为你解答过问题的网友经常保持联系,遇到问题时可以直接向这些好友道询问,他们会更加真诚热心为你寻找答案的。 三,该自己做的事还是必须由自己来做的,有的事还是须由自己的聪明才智来解决的,别人不可能代劳!只有自己做了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别人只能给你提供指导和建专议,最终靠自己。 您可以不采纳属我的答案,但请你一定采纳我的建议哦! 虽然我的答案很可能不能解决你的问题,但一定可以使你更好地使用问问哦~~~

1、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全国造价员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文号:建设部令(第150号),可以自己百度搜索一下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您好,我想问下就是我去年考了一个造价员证的。可只有证没有章,但是

一般都会有的,去办证的地方问问吧。下面是有关通知

关于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价协[201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为加强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精神,现将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从业印章的管理,将从业印章样式修改为:

(一)印章形状为长方形,长50mm,宽26mm;颜色为蓝色原子印。

(二)印章内容包括:姓名、证书号、聘用单位名称、有效期。 

(三)印章字体:姓名和证书号为宋体小四加粗,其它为宋体小五。  

(四)印章样式如下:  

二、为使造价员能够按时参加验证,造价员取得资格证书,初次登记合格及办理验证等,管理机构应在“验证记录栏”中注明有效期,并加盖管理机构印章。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为做好与中价协[2005]015号文和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对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应继续使用。凡2012年以后办理涉及印章、证书变更的(如跨地区或部门变更、验证等),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3、如何办理造价咨询公司

现在工商局注册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想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乙级资质(暂定),要满足以下标准copy:(1)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60%;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百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4)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度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师)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 (5)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企业取得暂定级1年内工程造价咨问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8)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答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0)近1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4、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5、造价员考题求答案

(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求采纳

6、造价员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1、能够熟悉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百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图纸,掌握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为正确编制和审核预算奠定基础。2、负责审查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依据其记录进行预算调整。3、协助领导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申度报,组织招投标,开工前的报批及竣工后的验收工问作。4、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竣工工程的决算工作,并报处长签字认可。5、参与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负责工程材料分析,复核答材料价差,收集和掌握技术变更、材料代换记录,并随时做好造价测算,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6、全面掌握施工合同条内款,深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为决算复核工作打好基础。7、工程决算后,要将工程决算单送审计部门,以便进行审计。8、完成工程造价的经济分析,及时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归档。9、协助编制基容本建设计划和调整计划,了解基建计划的执行情况。

7、如何成为一个合格造价员??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编辑本段1.资格考试(1)报考条件。(2)资格证书的颁发。2007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及培训第一部分 关于考试/报名一、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份。2007年考试时间等待通知。二、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7月份。三、考试科目:《建设工程造价必备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鬃工程)两个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四个专业。报名时可选报其一。四、报考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五、考试管理:必须同时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能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六、报名手续:1、身份证复印件和最高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2、学历原件(审核后退回);3、一寸红底照片六张;4、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经单位审核盖章;5、单位开具的相关工作证明两份。造价工程师考试虽然是全国统考,但是在报名的时候各个地方的具体要求又不一样,比如湖南省要求报考造价师必须有造价员证书,其他地区就鲜有此项规定。所以你一定要看好当地的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以免出错。下面给你看看造价工程师考试具体介绍:造价工程师考试详细介绍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建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考试科目设置考试设四个科目。具体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下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3个半小时。考试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报名时间及方法报名时间一般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注册管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编辑本段2.从业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编辑本段3.资格证书的管理(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1)无工作业绩的;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编辑本段4.继续教育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编辑本段5.自律管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编辑本段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一、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由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自行编制考试大纲,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二、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应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试题类型建议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第一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一、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一)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二)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三)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二、建设项目管理(一)了解项目管理的概念;(二)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内容与程序;(三)熟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与划分;(四)了解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内容、控制理论与方法,了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一)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二)了解建设工程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三) 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选择方法;(四)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关条款;(五)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的基本原则;(六)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四、工程造价的构成(一)熟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和构成;(二)熟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概念和构成;(三)掌握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概念和构成;(四)熟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概念、构成;(五)了解预备费的概念和构成;(六)了解建设期利息的概念。五、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依据(一)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特点;(二)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类、作用与特点;(三)了解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四)熟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及其单价的组成和编制方法;(五)掌握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单价的编制方法;(六)熟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构成;(七)了解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方法及应用。六、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一)了解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二)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和作用;(三)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四)掌握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五)掌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六)了解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的基本方法。七、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二)熟悉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三)掌握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四)掌握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五)熟悉评标定标方法和合同价款的确定;(六)熟悉工程分包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八、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一)熟悉工程变更的处理,掌握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二)了解合同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三)了解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与依据;(四)掌握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九、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一)了解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二)熟悉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三)了解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四)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方法。附录:1.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 工程造价相关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规章

8、山西省关于造价员变更事项是怎么规定的

这是云南省有关转省的程序。参考一下吧!本省转出业务流程: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省外转出业务” 根据提示填报和核对数据,提交申请并打印“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省内转出) ”;2、网上打印审批表,加盖公章后,将书面资料提交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办理;3、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省内转出)》(一式三份)、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造价员资格证书);4、申请人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先到转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办理转出,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再持相关资料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省造价管理协会同意后,在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注销其在本省的造价员资格。省外转入业务流程: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省外转入业务” 根据提示填报和核对数据,提交申请并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转入)申请表”;2、网上打印审批表,加盖公章后,将书面资料提交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办理;3、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变更表,按当地机构格式和要求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二份;、学历证书(复印件)、其他证件(职称证等,有则提交)(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近期免冠半寸照片3张、外省(或行业)造价员证及印章,如原管理机构已收回,需在变更表上注明);4、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携带原件供核查;5、经省造价管理协会核配资格证号后,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从业专用章;6、审批合格人员请与相应管理部门联系,领取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备注:云南专门的有造价员管理中心的网站,要办理这些手续,首先要登入自己的系统中。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些帮助!

9、求文档: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川建价师协〔2008〕10号关于修订《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百价员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度则》的通知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问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答》(川建价师协[2007]05号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一年以来,针对报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经研究版,决定对《细则》进行修订,将第十一条第(二)款(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权历,工作满2年”取消。 二○○八年四月十日

10、造价员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您好,看到您的问题将要被百新提的问题从问题列表中挤出,问题无人回答过期后会被扣分并且悬赏分也将被没收!所以我给你提几条建议: 一,您可以选择在正确的分类下去提问或者到与您问度题相关专业网站论坛里去看看,这样知道你问题答案的人才会多一些,回答的人也会多些。 二,您可以多认识一些知识丰富的网友知,和曾经为你解答过问题的网友经常保持联系,遇到问题时可以直接向这些好友道询问,他们会更加真诚热心为你寻找答案的。 三,该自己做的事还是必须由自己来做的,有的事还是须由自己的聪明才智来解决的,别人不可能代劳!只有自己做了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别人只能给你提供指导和建专议,最终靠自己。 您可以不采纳属我的答案,但请你一定采纳我的建议哦! 虽然我的答案很可能不能解决你的问题,但一定可以使你更好地使用问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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