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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5-06,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工程造价争议鉴证

1、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还是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科学一点,更接近实际。如果是技术服务也可以,但信息技术服务就不大好了。

2、供热入网费怎么规定的?

由于供热入网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国家规定不应重复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2)工程造价争议鉴证扩展资料:

供热入网费的由出现到取消历程:

1986年国发(1986)22号文件有“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其中一个渠道就是“向受益单位集资”。

1992年,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明确“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可按受益、自愿、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集资,所筹集的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

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002年6月,《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明确取消了陕西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费,同时要求“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根据财政部精神,陕西省政府取消了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费。

参考资料: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中央人民政府

3、什么情况需要"工程造价争议鉴证

发生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时,需做工程造价鉴证。包括: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纠纷、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等。

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中“委托业务费”包括哪些

《政府收支分类抄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委托业务费”的说明:“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拍摄、背景制作、光碟制作等宣传工作发生的支出,记入“委托业务费”不合适,可以记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明细科目。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说明是:“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情况》,委托业务费属于支出经济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分设30款,委托业务费属于其中的一类。

5、双方对工程量鉴证单确认无误,是否以鉴证单进造价审计吗?

你自己需要将签证单的工作内容做到结算里边,然后他们才审计,你不做进去,他们就不会给你这个钱

6、如何理解"以鉴证工程造价纠纷部分为标的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度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审诉讼期间,双方知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道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7、什么叫“工程造价争议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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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还是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科学一点,更接近实际。如果是技术服务也可以,但信息技术服务就不大好了。

2、供热入网费怎么规定的?

由于供热入网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国家规定不应重复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2)工程造价争议鉴证扩展资料:

供热入网费的由出现到取消历程:

1986年国发(1986)22号文件有“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其中一个渠道就是“向受益单位集资”。

1992年,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明确“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可按受益、自愿、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集资,所筹集的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

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002年6月,《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明确取消了陕西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费,同时要求“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根据财政部精神,陕西省政府取消了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费。

参考资料: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中央人民政府

3、什么情况需要"工程造价争议鉴证

发生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时,需做工程造价鉴证。包括: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纠纷、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等。

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中“委托业务费”包括哪些

《政府收支分类抄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委托业务费”的说明:“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拍摄、背景制作、光碟制作等宣传工作发生的支出,记入“委托业务费”不合适,可以记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明细科目。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说明是:“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情况》,委托业务费属于支出经济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分设30款,委托业务费属于其中的一类。

5、双方对工程量鉴证单确认无误,是否以鉴证单进造价审计吗?

你自己需要将签证单的工作内容做到结算里边,然后他们才审计,你不做进去,他们就不会给你这个钱

6、如何理解"以鉴证工程造价纠纷部分为标的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度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审诉讼期间,双方知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道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7、什么叫“工程造价争议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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