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签证的选择题
1、工程结算中,工程增项和签证的区别在哪?
1.工程结算中增项是指施工过程中,工程结构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是原来施工图没有的项目,经过设计部门出具的设计项目就乘坐增项;2.工程结算中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项目,这样的项目与工程结构没有关系,这是建设单位认定的项目,譬如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清除就属于这类签证。
2、工程造价鉴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鉴定的必要性1.鉴定与否决定权在法院,法官不能放弃鉴定必要性审查,否则造成案件不必要拖延和增加诉讼成本,还有可能出现否定当事人有效约定和结算,影响实体公正。还有可能引发建筑行业的混乱。2.鉴定的必要性应作为界定是否委托鉴定的依据,而判断鉴定必要性的实质标准是审查案件已有证据能否确定工程价款。比如合同有无签证,是否结算及结算是否有效等。法官应尽可能利用已有证据自行判断,只要案件已有证据能够确定的,不应委托鉴定,只有已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才有必要委托鉴定。二、鉴定范围的确定1.决定委托鉴定后,法院应先圈定鉴定范围,确定工程价款争议的项目,排除无争议和已有证据可以判断的项目,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鉴定。切忌全盘委托,把本来无需鉴定部分也一概委托了事,把合同约定、双方确认撇在一边。这既节约诉讼成本,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2.单价及计算方法的确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实施鉴定,目的是为了让鉴定机构利用其专业知识协助法院确定工程价款,但并不是让鉴定机构替法院确认案件事实,鉴定机构只就法院委托的事项应用其专业知识向法院提供鉴定报告。因此法院委托时除应尽可能明确鉴定的范围和目的外,还应立足合同的约定,明确计算工程款的方法和单价。对于当事人已约定的单价或计算方法应当作为鉴定的依据,鉴定单位不能撇开合同另行以定额作计算标准或以其它计算方法结算。这有违当事人的约定和违背公平原则,不论合同有效或是合同无效经骏工验收合格,均应依照或参照合同确定工程价款。三、关于双方形成签证的,依法定不必鉴定1.依法签证应当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无需鉴定。签证是双方授权代表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就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的意见一致的一种签认证明。一般是由双方代表,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签证是法人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其主要的法律属性有:第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第二、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工程施工或结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内容而形成的;第三、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通过该规定以及签证的法律属性可以看出,签证应当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司法实践中双方形成签证的部分,不应当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如前所述,签证认在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可直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若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单位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应由裁决机构直接确认。以上裁决方式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则法院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是违反工程款结算相关法规的。
3、工程签证费用用招标还是投标还是控制价造价?
工程签证费用不是招标,不是投标,也不是控制价与造价。 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没有图纸内容与定额规定、也没有合同(包括投标)条款规定、而在实际施工过程发生的费用,施工单位通过联系单形式、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用工程签证方式、明确内容、地点、时间、工程量、费率、理由等。以便工程造价结算。 这些往往是工程量的增减、实际需要改变施工方案与内容、特殊作业需要、特殊安全需要与进度(工期)改变等。
4、工程造价中的签证是什么意思·在工程结算中起到什么作用?
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百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度反映者居多)。 办理工程签证的注意事项 及时办理现场签问证。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找现场代表核实后签证,如果现场代表拒签,可退一步请他答签认事实情况,及工期顺延。并且要马上向你的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不适合版以签证形式出现的如议价项目、材料价材料价格等,应在合同中约定而合同中没权约定的,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5、对于隐蔽工程签证单,监理单位要求造价单位签字,合理吗?不是一般签证单上只需要三方签字吗,建设单位,
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是必须,是需要协商的。所谓工程签证,就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就需要调整或补充的事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经双方签字盖章而订立的一种补充证明材料。许多工程项目通过虚假签证增加工程造价取得利益,使竣工结算失去了真实性。所以监理单位要求造价单位签字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6、工程造价审核与现场工程签证的关系
工程联系函是工程管理的各方来往文书,其内容涉及百到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或对于不清楚的问题的书面度提问要求相关方面解惑。也可以是建设单位对某些部位的对设计的细小变更要求。而现场签证单则是在合同承包范知围外或设计变更后而增加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书面凭证,是结算的依据。而工程联系函却不具备这样道的作用。即使是建设单位发出的要求更改或回增加的施工内容的工程联系函也必须签发现场签证单。否则结算时是无法确认施工单位是否执行了工程联系函所要求的答施工内容。
7、如何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签证问题
一、即时签证以免遗忘。这主要是指隐蔽工程的签证和施工过程同步中的需及时处理的签证。如:基础开挖、打桩、排水,基础土石方崩塌清理、基础施工中支挡土板,基础障碍物拆除等的签证,这些事情一旦发生即需验证和处理,如不及时,现场各种情况就全发生改变,时间长了也容易遗忘。二、一事一办不致混淆。有些工程项目的签证,施工方已报给建设方,可是建设方工地代表不在当时签证,而是在签证上写上“结算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等字样,到结算时,因签证很多,情况各异,结果造成混淆。如果在收到签证的当时即会同施工方验证签证,并按当时施工现场的情况分别计算增减项目的工程量,条理就很清楚。如:某设计变更通知要求取消某轴线间的隔墙,这时,该段隔墙尚未施工,此时签证,不但不须计算该段隔墙的拆除工程量,还应减去该段隔墙的原预算工程量。三、平时留心做好记录。不重视现场记录是工程建设管理的大忌。工地上每天发生许多事,有的极需当时就记载下来,如果没有记录下这些事情的具体情况,在工程结算时就有可能失去有力的凭证。例如基础塌方,发生在什么时间?哪些轴线之间?塌方量多少?这些只有记录得具体而详尽,工程造价才能准确地计算出来。四、熟悉规定避免重签。一种情况是工程造价中既列有按定额规定计算的工程量,又计算了具有相同内容的签证,如计算了监时设施费,又签证了搭设工棚费等。另一种情况是不执行定额中相应项目,而是另行签证,并且计量单位与定额规定不相符,如定额规定电气安装工程中的配管配线工程量应以实际铺设的长度为准,而签证时却按面积签定工程量。之所以签了这些项目的工程量,最主要的是由于建设方工地代表不熟悉定额规定所致,因此建设方工地代表应熟练掌握有关规定,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五、建立档案有利于结算。对各种变更通知、验收签证资料缺乏妥善管理也是施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没有建立工程档案,造成签证损坏丢失;由于不记录或记录不详,很多重要情况遗漏。工程结算时,这个没有,那个不清,拍脑袋,凭回忆,各执一词,争执不休。六、签证手续务必健全。一是签证的工程内容要记载清楚,数据要有底可查;二是原始资料应一份不缺地附在签证背面;三是各方都必须通过现场验收、测量核实后才能办理签证;四是验收签证的各方代表最少应有两人参加,非合同约定的其他人都无权签证;五是签证至少一式三份,建设、施工、监理各执一份,各方工地代表签字后最好加盖单位公章,以防把签证变成个人行为。七、严谨审计废除错误。一是所有工程均需经有审计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后的价款进行结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对有错误或涂改的签证,应坚决予以废除,按有关规定或以现场实际勘察测量的数据为准进行计算。八、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对错误较明显、价格较高、违背常规、违背原则的签证,应切实查找出原因。如查明确实存有私下串通、弄虚作假及其他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有关纪监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以期彻底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再次发生。
8、成本管理中工程签证对造价有什么影响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 1 ) 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2 ) 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3 ) 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9、请问:我是做工程造价的,在工程结算时后补的签证单需不需要附预算书?
可以并到原来的里面去,改下数字,也可以归类到其它零碎的变更工程的清单去的。一般归原来里面去,除非是没地方归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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