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教育培训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人员考试,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核发证书的相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按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与考试无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摄录试题带出考场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通过互联网、手机查询考试答案的;
(六)互相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进入计算机系统篡改考试数据的。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将其违纪违规行为网络公开,并记入住建系统建设人才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二年,代考人和被代考人同等处罚:
(一)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六)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八)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第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记录其违纪原因,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涉嫌有组织作弊、代考的,将记录材料及情况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一)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二)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主管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并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评定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二)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三)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四)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五)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代考,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代考的;
(六)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七)监管不严,致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得逞现象的。
第九条 培训机构人员作为考试工作人员参与或者纵容他人代考等作弊的,所在培训单位负有诚信教育不到位等责任,由考试主管部门将其相关违纪违规事实列入培训机构诚信评价记录,应积极整改。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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