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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9-14,来源:造价者,作者:

海南省:琼建管函〔2018〕8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垫付清偿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垫付清偿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

琼建管函〔2018〕8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3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明确工资拖欠时垫付清偿责任通知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总承包企业要对承包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于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如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垫付金额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限。

  (三)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一时难以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可从后期工程款中扣除。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会严重影响农民工权益、造成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时,总承包企业未能及时垫付时,可由建设单位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可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五)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垫付农民工工资时,申请人应向垫付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接到垫付申请后,必须2日内做出是否垫付的答复,并积极解决。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未按约定垫付到位,申请人可报告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便督促执行。

  (七)垫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并做好相关资料及支付凭证的收集保管工作。

  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一)发包人违法发包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未及时清偿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未及时清偿的,由违法发包方(转包方或出借资质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三)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工程,若承包企业未及时清偿农民工工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在处理拖欠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对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项目,要对参建各方实施倒查,严厉惩处恶意欠薪企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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