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审函〔2018〕2222号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审函〔2018〕22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加快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按照《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18〕20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改革试点范围及内容
根据皖政〔2018〕17号文件精神,在我省具备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涉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共5项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改革试点(事项清单见附件)。
二、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市、省直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方法步骤,严格落实责任,做到有举措、有目标、有责任人。针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涉改事项逐项明确具体改革措施,特别是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要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准予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建立和完善与“证照分离”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四、加强改革统筹协调
建立协同推进的联动工作机制,各市、省直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报送信息并跟进改革进展情况。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尤其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做法,争取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请各市、省直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系统涉改事项具体改革措施和监管措施于8月27日前报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试点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附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表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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