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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8-24,来源:造价者,作者:

临沂市:临建发〔2018〕10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建发〔2018〕10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蒙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现将《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8日

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见附表,以下简称《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的开支。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计提标准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费率执行。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项账户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定已开办对公业务的银行营业网 点作为协管银行。承包人应当在协管银行自行开设专项账户;外来施工企业在临沂设立分公司的,由总公司法人授权分公司开设专项账户。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任何名义开设专项账户。

第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准确填写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栏。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填写《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表》(以下简称《支付计划表》),《支付计划表》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复核后留存备查。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支付计划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制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以非现金方式从发包人银行基本户一次性转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其余部分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比例,同期支付。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是否明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支付计划应当与《支付计划表》中的内容一致。 

第二章    费用的确定与复核

第九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明确投标方未按规定计算的,按废标处理。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实行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时不得低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费率。

第十一条  根据发包方式的不同,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当完整填写相应的《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复核单》(以下简称《复核单》),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存入专项账户后:

(一)承包人应到专项账户开户行与银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协议》。 

(二)发包人或承包人持以下资料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复核:完整填写的《复核单》、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储证明》、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电子转账凭证打印件(或转账支票存根及银行出具的进账单)、《支付计划表》;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一并提供投标文件。以上资料除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外,复核机构应留存备查。

复核时,如发承包双方低于规定费率计取的,发包人须补足差额;同一工程项目差额部分费用的银行协议编号与原编号一致,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储证明》编号前加“补”字。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及预付款拨付台账,并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与日常施工现场管理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信用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控管理机制,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时要单独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记账科目,在账簿首页张贴并按规定填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概况》,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的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记账科目的子科目进行分类记账核算。记账要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发包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时,应提交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复核的《支付计划表》,未提交《支付计划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严禁由承包人垫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额,预付款额不得在工程进度款拨付中扣除。

发包人应当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发现安全文明施工费挪作他用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违约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拨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可以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

申请时须填写《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审核单》(以下简称《拨付审核单》)及《措施项目清单》各一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及工程形象进度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承包人应依据记账凭证如实填写《措施项目清单》开支内容,并持《拨付审核单》,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预付款拨付。具体拨付比例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按照临时设施搭建完毕且基础完成时,拨付至预付款总额的60%;主体工程形象进度50%或工程主体结构完成时,拨付至预付款总额的80%;剩余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完毕。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临时设施搭建完毕且工程量完成30%时,拨付至预付款总额的60%;工程量完成60%时,拨付至预付款总额的80%;剩余20%待工程量全部完成后一次性拨付完毕。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诚信考核,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按规定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的;

(二)挪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自发文之日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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