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我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6年9月4日 | 粤国税办转字〔2006〕135号 |
2 | 关于启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6月15日 | 粤国税函〔2007〕300号 |
3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 2016年10月31日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4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 | 2016年11月29日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
5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 | 2017年4月25日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
6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2018年3月27日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2.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废止失效的条款 |
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7月22日 | 粤国税发〔2005〕142号 | 三(一)2.历史资料清理。 各地级市、县(区)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于2005年9月底前,整理1995年1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电子或纸质)资料,报地级市、县(区)国税局再由其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1995年1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历史资料的信息采集,并及时进行梳理。 三(二)5.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地级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交换给同级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电子信息的传递方式,可采用软盘交换或其他方式。 三(三)“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暂时手工进行《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的比对;地方税务局暂时手工进行《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比对”。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上级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有关情况,于2005年10月10日前,分别书面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
2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9年7月27日 | 粤国税函〔2009〕418号 | 三、设立销售单位并符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将生产的各种白酒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电子表格格式(见附件)及要求填列电子件和纸质件报表,签名加盖公章后报白酒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具有企业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签名的纸质件留存以备检查。各市国税局于本月28日中午下班前将本地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组织一次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及时纠正白酒适用税率错误等政策问题,省国税局将组织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五、在白酒核价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各地市国税局将有关政策执行情况于8月2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地址为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消费税/白酒核价报表和总结报告。 |
3.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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