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建办规[2017]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闽建办规[2017]2号
各市、县规划局(规划委、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为规范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中央和本省有关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需要修改完善的,请及时反馈我厅城乡规划处。
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线运行前,各地应当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本地已经政府批准实施或已报政府审批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项目信息书面报送省厅城乡规划处,组成规划成果库。
联系人:曾建忠
联系电话:0591-87615030,87546763(传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福建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成果质量进行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已经政府批准实施或已报政府审批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录入系统,形成设区市规划项目库。由各设区市规划项目库自动生成省级规划项目库。
第五条 规划项目库录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市县、规划编制费用;规划编制单位名称、资质、地址及联系电话;省外规划编制单位备案情况;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规划批准或报批时间等。
第六条 省住建厅开展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随机从省级规划项目库抽取检查项目不少于10项。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项目数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不再作为设区市检查对象。
第七条 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和管理,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人员、设区市(含平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或中级以上职称熟悉业务技术人员、省政府城市规划督察员和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80人,专家不少于50人。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工作所在市县、联系电话等。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设区市级检查人员库。检查人员库应当每年更新。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库专家由城乡规划、建筑学、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等行业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等;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廉洁自律、热心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检查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城市规划督察员、专家组成。由2人以上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3—5人,专家不少于1人。根据地域回避、利益回避、申请回避等原则,不宜成为检查人员的或由于检查人员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的,可以递补抽取检查人员。
第十条 城乡规划成果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成果内容和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规划成果是否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
(三)规划成果表达是否规范;
(四)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五)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六)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七)省外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按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 检查组依法对城乡规划成果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附件1),由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归档。遇到第十条所列的问题,应当按照附件2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协助与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二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档案资料;
(二)要求规划编制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城乡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管理的档案文件等;
(三)要求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结果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2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对象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市县、编制时间、编制单位名称及资质、项目负责人等)、检查主体、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整改要求等。
第十四条 规划成果质量情况和检查处理结果作为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自动推送到福建省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记录表
2.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附件1
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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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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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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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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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单位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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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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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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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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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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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报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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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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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要内容
| (一)规划成果内容和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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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成果是否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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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成果表达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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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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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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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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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外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按规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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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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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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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序号 | 问题 | 处理办法 | 备注 |
1 | 规划成果内容和深度不符合规定要求 | 责令改正,全省通报,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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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划成果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情况 | 责令改正,全省通报,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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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划成果表达不规范 | 责令改正,全省通报,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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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同时抄送单位所在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5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
6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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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没有及时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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