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建设〔2017〕464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设〔2017〕464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印发《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参与评价的勘察、设计企业范围:
(一)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且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
(二)办理《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项目信息登记卡》的外地进津企业。
第四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信用档案及发布信用等级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建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市场、质量、招投标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信息采集、核实、汇总确定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营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记录并定期在天津建设网上公布。
第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由市场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科技进步、优秀勘察设计、综合能力、业绩或资质等七个方面信用行为信息组成。
信用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处理,形成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以下列事实为依据: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等;
(二)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结果;
(三)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四)市场动态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五)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其他违规行为;
(六)国家、天津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奖项;
(七)国家、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
(八)其他与信用评价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对勘察、设计企业分别进行信用评价。
根据参评勘察、设计企业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测算本年度信用等级标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
(二)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
(三)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
(四)D级为信用不良企业。
企业综合评分由不良行为得分、良好行为得分、业绩或资质得分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市建委对勘察、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的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报送,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建委及相关管理部门从各类监管活动中提取信息。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将直接和招投标活动中的资信得分相对应。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列入市场准入限制范围。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日常检查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及时录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监督平台。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根据企业提交的各种信用信息和各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的信用行为信息,按照《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汇总积分。
第十六条 市建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审批、市场动态核查、质量抽查、评优推荐等各项工作中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分级差异化管理。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行业监督,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向市建委书面提出,市建委应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评价''">类别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数据 时效 |
一、不良行为 | |||||
一''">票''">否''">决''">(基准分100) | 1 | 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 100 | 1年 |
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 100 | 1年 | |
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100 | 1年 | |
4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 100 | 1年 | |
5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 100 | 1年 | |
6 |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引起恶劣社会影响 |
| 100 | 1年 | |
7 | 为其他单位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提供虚假证明 |
| 100 | 1年 | |
8 | 参与违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
| 100 | 1年 | |
''">市''">场''">管''">理''">(基''">准''">分''">35) | 1 |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
| 5 | 1年 |
2 | 经查实的违规利用非本单位实际工作人员申请或维护资质 |
| 4 | 1年 | |
3 | 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 2 | 1年 | |
4 | 在市场专项检查活动中不予以配合、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情况 |
| 4 | 1年 | |
5 | 不按要求回复业绩核查材料或以其他形式不配合业绩核查工作 |
| 3 | 1年 | |
6 | 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其他各类材料或上报材料出现较大差错 |
| 4 | 1年 | |
7 | 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员上访 |
| 5 | 1年 | |
8 | 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未如实填写《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项目信息登记卡》 |
| 3 | 1年 | |
9 | 企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经查实属于违规注册 |
| 5 | 1年 | |
10 | 企业员工在外单位违规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
| 3 | 1年 | |
11 | 企业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人数超过企业注册人员总数50%及以上 |
| 4 | 1年 | |
12 | 企业接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 5 | 1年 | |
质''">量''">安''">全''">(基准''">分''">55) | 1 | 未依据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进行勘察设计 |
| 5 | 1年 |
2 |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
| 5 | 1年 | |
3 | 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 4 | 1年 | |
4 | 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
| 3 | 1年 | |
5 | 在施工图审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单位): (1)平均每个项目违反强条数≥1条 扣5分; (2)平均每个项目违反强条数0.5≤x<1条 扣3分; (3)平均每个项目违反强条数0.2≤x<0.5条 扣1分。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 (1)平均每万平方米违反强条数≥0.4条 扣5分; (2)平均每万平方米违反强条数0.2≤x<0.4条 扣3分; (3)平均每万平方米违反强条数0<x<0.2条 扣1分。 勘察单位: (1)平均每个项目违反强条数≥1条 扣5分; (2)平均每个项目违反强条数0.5≤x<1条 扣3分; (3)平均每个项目违反强条数0.2≤x<0.5条 扣1分。 | 5 | 1年 | |
6 |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发现违反强条 |
| 5 | 1年 | |
7 | 在各类质量检查中发现除违反强条外的其他问题 | 此项最高扣4分,其中: (1)平均每个检查项目整改条款数量超过10条的,扣4分; (2)平均每个检查项目整改条款数量6-9条的,扣3分; (3)平均每个检查项目整改条款数量3-5条的,扣1分。 | 4 | 1年 | |
8 | 未执行《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办法》 |
| 3 | 1年 | |
9 | 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发的《天津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整改通知书》,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
| 4 | 1年 | |
10 | 竣工后,由于勘察设计质量原因,引起业主投诉并查实 |
| 5 | 1年 | |
11 | 未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仅适用于设计企业 | 5 | 1年 | |
12 | 设计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 仅适用于设计企业 | 4 | 1年 | |
13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仅适用于设计企业 | 3 | 1年 | |
14 | 勘察单位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 仅适用于勘察企业 | 5 | 1年 | |
15 | 勘察单位不参与施工验槽 | 仅适用于勘察企业 | 3 | 1年 | |
招 投 标 (基准分10) | 1 | 承揽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 |
| 3 | 1年 |
2 | 缺乏事实根据,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 3 | 1年 | |
3 | 伪造、虚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
| 4 | 1年 | |
二、良好行为 | |||||
科''">技''">进''">步''">(加分上限8分) | 1 | 获国家或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 此项累计最高加5分,其中: (1)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加5分; (2)获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 5 | 1年 |
2 | 取得勘察设计相关发明专利 |
| 2 | 1年 | |
3 |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 2 | - | |
优''">秀''">勘''">察''">设''">计''">(加分''">上''">限''">12分) | 1 | 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 此项最高加5分,其中: (1)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加5分; (2)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银奖,加4分。 | 5 | 2年 |
2 | 获梁思成建筑奖 |
| 5 | 2年 | |
3 | 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 此项最高加3分,其中: (1)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一等奖,加3分; (2)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二等奖,加2分; (3)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三等奖,加1分。 | 3 | 2年 | |
4 | 获“海河杯”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及以上 | 同一项目已获得全国优秀勘察设计类其他奖项加分的,不再获得本项加分。 | 1 | 1年 | |
综合能''">力''">(加分''">上''">限''">10分) | 1 | 企业在职人员获得两院院士或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 | 此项累计最高加5分,其中: (1)企业人员获得中国工程院或中国科学院院士称号,加5分; (2)3人及3人以上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5分; (3)2人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4分; (4)1人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3分; (5)5人以上获得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3分; (6)3至5人获得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2分; (7)3人以下获得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1分; (8)同一人员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不累计加分。 | 5 | - |
2 | 企业参与标准编制 | 此项最高加3分,其中: (1)企业主编国家标准编制、行业标准编制的,加3分; (2)企业参与国家标准编制、行业标准编制的,加2分; (3)企业主编地方标准编制的,加2分; (4)企业参与地方标准编制的,加1分。 | 4 | 1年 | |
3 | 企业注册人员数目超出资质标准规定30% |
| 2 | 1年 | |
4 | 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认证(环境管理体系标准)、OHSAS18000认证(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
| 1 | - | |
三、业绩或资质 | |||||
业绩 | 1 | 上年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排名 | 业绩评价是根据天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中统计的本地业绩(合同额)。上年度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排名第1-10名的分别得10分,第11-50名的分别得8分,第51-100名的得6分,其他得4分。 | 10 | 1年 |
资质 | 2 | 企业资质等级 | 按照企业资质等级不同,企业有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得10分,行业甲级资质8分,行业乙级、专业甲级资质6分,其他各类设计资质四分;企业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得8分,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6分,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资质及劳务资质4分。 业绩情况和资质情况二者取高分。 | 10 | 1年 |
注:1. 各参评企业基准分为100分,年度内触犯一票否决指标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2. 除表中评价标准另有规定,企业一旦出现“不良行为”某项指标中所述行为,即扣除该指标权重全部分值。
3. 除表中评价标准另有规定,企业一旦出现“良好行为”某项指标中所述行为,即获得该指标权重全部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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