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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财税[2018]3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2018]33号             2018-7-16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

1.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免税资格。

2.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经州、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州、市级或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二)报送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并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非营利组织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经州、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州、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文章字数: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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