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建管〔2019〕15号湛江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名单的通知
湛建管〔2019〕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节〔2018〕30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征集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信息的通知》(湛建办〔2018〕279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合格,确定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作为我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承接我市该项工作,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及住建部、省住建厅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二、各相关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其中的评价机构,按要求办理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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