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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招标代理活动中的几个关键环节及招标代理机构应负的法律责任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策水平,丰富业务知识,坚守执业道德,确保代理工作的严肃、严谨和公平、公正。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遵守法规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业务时,负有向招标人进行关于招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招标政策的宣传义务,打好预防针,以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的发生。

四、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五、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六、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保存招标代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系列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供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七、招标代理过程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己过失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在本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以促进招投标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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