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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颁布《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1月1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作为全国范围内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一经发布便受到业界如潮好评。相信日后将会有更多省市陆续出台相关法规、措施,保护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的平等权益,更好发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条例明确列举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禁止行为:     1、限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2、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3、设定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4、设置项目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5、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7、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9、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 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行为。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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