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07]38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深刻吸取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部、省政府、建设厅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扎扎实实抓好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一)抓好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示,对所辖行政区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中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城市桥梁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认真记录、如实填写桥梁安全状况信息数据(调查表见附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的全过程。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使用安全,限期整改,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请各市、州2007年10月15日前将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总结材料及电子版、城市桥梁安全状况信息资料电子版报建设厅城建处。省建设厅将于10月份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在建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部门、有关单位和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16号)及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07]36号)精神,结合《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7]131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7]239号)的有关要求,突出抓好“十一”和“十七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在建市政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运行。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一名负责排查工作的分管局长及联系人,并于9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城建处、省质监总站。
建设厅城建处、省质监总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城建处:熊风
电话/传真:028-85567236
电子邮箱:drone1979@sina.com
质监总站:吴宇
电话/传真:028-85076014
附件:各市、州负责排查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回执表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各市、州负责排查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回执表
单位名称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手机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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