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城乡规划应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原规划实施情况
为增强规划实施的严肃性,防止随意修改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三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在修改规划前,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二审。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六条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增强规划实施的严肃性,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修改规划前,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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