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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1-08,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关于申报城市规划督察员人选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甲级规划设计单位,有关大专院校:  我省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扩大试点工作以来,工作进展顺利,取得明显成效。为继续加大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力度,经研究,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报规划督察员人选工作。申报人员要按照省建设厅、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规划督察员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04]133号)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1日。  省政府城市规划督察办公室联系人:张明、阎晓梅  联系电话:(028)85565545  85556820  传    真:(028)85556820  邮    编:610041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城市规划督察员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2、四川省城市规划督察申报人选表格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四川省城市规划督察员遴选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察办)设在四川省建设厅规划处,负责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督察员,指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委托,驻扎在指定城市,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城市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从事各种规划和建设活动的督察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督察员的选派

  第五条  担任城市规划督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城市规划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城市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情况,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10年以上或具备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在以往的工作经历中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根据以上遴选条件,由市、州政府建设、人事部门推荐人选,经省建设厅、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差额确定城市规划督察员候选人。    第七条  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对城市规划督察员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人选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发给四川省城市规划督察员证书。    第八条  省建设厅对选定的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短期培训,并根据各自不同特点,确定派驻城市。

第三章  城市规划督察员的管理

    第九条  城市规划督察员任期为2年。    第十条  若选派的城市规划督察员系在职公务员,原单位应保留其公务员编制和职务,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省督察办根据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业绩、地方反馈意见以及对其考察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工作成绩优秀的,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督察办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厅、省人事厅报请省政府免除其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提交派驻地规划执行情况、规划督察情况和工作总结报告的;    (二)对派驻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知情却不予督察或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与派驻地有关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情况报告的;    (四)超越职权干预派驻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能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资和补贴,由省督察办根据确定的标准,负责统一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四川省城市规划督察员申报人选表格

 

四川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督察办公室制表      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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