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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7-25,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建筑能效标识:建筑节能的助推器

    “实行建筑能效标识认证制度,向房屋消费者提供有关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和能耗量指标信息,既能增强市场透明度,也将是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助推器,还将对房地产开发商起到监督和激励作用。”在日前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合主办的“2007中国建筑节能年度论坛”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院长徐伟研究员这样评价建筑能效标识认证制度,他提出,配合建立这一制度,有必要编制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文件。

  建立建筑能效标识制度的迫切需求

  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五条提出:“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即将颁布实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章节中也对建筑能效标识提出了相关要求,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有关部门也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提出应建立建筑能效相关制度。

  我国于1998年开始实施自愿性的保证标识项目,即节能产品认证。200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8月13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能效标识制度的启动。在建筑能效标识方面,2003年底,我国第一个有关绿色建筑的评价、论证的体系——“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公布。

  2006年,建设部与科技部联合发布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了《绿色建筑评估标准》,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关于绿色建筑的技术规范。《绿色建筑评估标准》中建立了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

  我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实践

  “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不同气候区域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绿色建筑的技术导则也已颁布实施,目前一些科研院所正在逐步研究制定建筑能效测评的技术导则,因此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准是非常可行的。另外,国内的一些建筑科研机构本身也具有一批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拥有建筑能效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因此已经具备了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基本能力。”徐伟说。

  他提出,我国建筑能效标识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一般性居住和公共建筑,建筑能效标识测评机构主要根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作定性评估,并经软件计算,给出相关结论。对大型公共建筑,在进行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要对影响建筑能效的主要方面进行选择性的检测后,方可给出相关结论。二是强制标识与自愿标识相结合。政府机构建筑和大型公建都必须进行能效标识,以督促建设单位接受社会监督。更低能耗建筑采用自愿标识原则。开发商可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提供的数据报告,获得更高等级的建筑能效标识。三是第三方原则。建筑能效标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完成,以体现公正和独立的精神。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由国家授权的建筑能效标识测评机构依据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制发。

  建筑能效标识的适用对象是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以单栋建筑为测评对象,测评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建筑能效标识采取分级标识的方法。标识分级以建筑节能标准为基准,根据不同节能水平,按一定幅度设置若干等级。标识在被标建筑物的竣工和交付使用之间进行。建设单位是建筑能效标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提供的数据报告在相关文件中载明建筑能耗状况,并将建筑能效证书在建筑显著位置张贴。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筑能效标识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工作。建筑能效标识的具体管理工作可委托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徐伟认为,鉴于我国处于不同气候区域(严寒及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能效特点不同,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文件将区分不同气候区域、不同建筑类型对建筑能效的影响,依托现有的建筑节能标准和工程监管体系,基于当地的用能特点和技术基础,提出明确要求,并随着标准和技术的发展逐步完善能效标识方法。

  他介绍说,建筑能效评价指标分为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其中,基础项和规定项与现行节能标准相结合,基础项为按照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得到的建筑物单位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规定项为系统必须满足项,选择项为高于标准的加分项,如能量回收、可再生能源等技术的应用。评价方法分为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和性能测试。

  建筑能效标识相关制度呼之欲出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建筑能效标识的相关制度。徐伟认为,法规、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还未颁布,执行机构和服务体系尚未健全,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相关群体建筑能效标识认证意识淡薄等造成了建筑能效标识相关制度的缺失。

  建筑能效由水、暖、气、电等多方面组成,并非单一耗电计算;建筑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无法在实验室或工厂进行复制再现,标识难度高,其表示方法应有别于制造类产品;不同地域和气候条件,建筑形式差别巨大;建筑标识需要软件模拟和现场检测,工作技术含量高,这些特点也使制度制定不那么容易。

  他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使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具有法律依据,技术体系有更加合理的定位;从示范城市抓起,开展示范工程,重点放在新建的住宅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上,特别是对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和政府机构大型建筑进行强制性建筑能效标识,取得经验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我国处于不同气候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能效特点又不同,应根据示范城市的经验和现有成熟的技术为依托,考虑地区的差异性,编制并逐步完善能效标识的地区相关标准及方法;确立国家级建筑能效监测检验机构,使其加快自身建设,培养一批建筑能效检测和评估人员,积极参加能效标识试点工作,为全面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检测和评估创造条件;建筑能效标识的实践性很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普通百姓来说,都需要一定的接受时间,所以应该加强建筑能效标识体系的宣传和公众引导,提高公众认知程度,便于政策执行;同时使广大消费者能够真正从中受益,让用户十分清醒地认识到,能效标识级别较高的建筑在未来能够为用户节省大量的采暖通风空调的费用,进一步推动能效标识发展;对于节能水平较高,能够得较高等级标识的建筑,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要有一些具体的激励政策做为保证。如果对于能效较高的建筑,国家能够通过减免其税费、降低有关费用等政策进行激励,则更能加快建筑节能的实施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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